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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五)》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