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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市场融资规模大、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市场违法行为等原因造成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形成市场缺陷,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就此成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落后于发达国家完备的制度,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中国证券易挫伤,让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挑战。该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但,当今中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形成市场发展缺陷
一、中小投資者权益忽视化
(一)市场融资规模过大
截至2010年12月7日.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已达到4382.23亿元(除发行债券的融资额),几乎接近首发融资额度的一倍。其中126家公司以增发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总额达2837.42亿元。再融资总额与2008年(2278.11)相比增长了约560亿元。另外。2010年为A股市场IPO创下了历史记录。沪深两市IPO共募集资金约4840亿元,超过了美国纽约证交所主板的2756亿元.中国IPO金额居全球第一。 这种过度的信用透支必将增加公司的风险。危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1600亿元的消息。成为了A股大跌的导火索。这种盲目而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将引起严重的供需不平衡。进一步导致市场的混乱。
(二)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
由于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大股东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信息大多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然而部分上市公司为达到敛财的且的,弄虚作假,伪造财务报表致使公众对来自正常渠道的信息披露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
据万得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8月30日,沪深两市披露中期业绩的共有1947家上市公司.但有1881家公司未公布分红方案,占公司总数的96.6%。其中美菱公司属“铁公鸡”之首。连续11年未进行分红 许多上市公司只顾圈钱.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不能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迫使他们只能通过投机来获得收益,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股市波动跌宕起伏。中国市场由“投资”市场转变为“赌市”。
(四)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
回顾2003年9月,亿安科技案件颇受关注。其1992年上市时为一家上市公司,在1998年沦为垃圾股,但通过主力机构的拉升.股价于1999年9月一路上升至2000年126.31元,却在2001年跌至20多元。成为我国首家涨跌幅均超过百元的股票。在暴涨暴跌的背后。四大庄家联合操作股份,其最高持股比例曾达到流通盘的85%。而中小投资者沦为了庄家欺诈的主要对象。在中小投资者起诉亿安科技庄家的过程中。350个举证股民的总损失竟达到1500万元之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分散的中小投资者无力与大股东抗衡。“用脚投票”实是无奈之举。
二、市场违法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2.市场操纵
操纵市场的形式主要有三类: 第一、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二、通谋买卖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市场操作通过:吸货建仓、拉升造市、振荡洗盘、高抛获利、股价暴跌的五个阶段的操作,开始是股票市场的“繁荣”,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最终股价迅速下跌,价格剧烈波动,极大地增加了证券市场风险。中小投资者与操纵者的博弈中,严重处于不利地位,最终以亏损收场。
3.上市公司及会计师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虚假陈述表现为:第一、在审计、审查过程中为勤勉尽责,以致所出具报告具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第二、蓄意出具虚假、误导性陈述报告,误导投资者,为自己及合谋集团谋取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给投资者造成非系统性风险损失,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实践中,上市公司往往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进行信息的虚假陈述、披露。不但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际股价的判断,而且诱使市场投机行为,提高证券市场风险,损害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几点建设
(一)加大执法力度不够
从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的现状看,目前我国的保护法律法规不具体,相关机制缺失,使一些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甚至失去效力,使违规者的成本过低,加大了违规事件发生的概率。如我国法律虽然对内幕交易,规定了刑事惩罚,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对内幕交易,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且证券立法没有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严重影响了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二)健全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是实施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赔偿制度的专门立法,对于投资者的赔偿通过《宪法》、《证券法》的模糊界定来施行,其效力显然大减。如: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具体怎么保护没有提及,不具备操作性。法律对违规事件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则没有进行相应赔偿,即民事赔偿。
(三)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投资常识
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由于其各方面的不足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害。据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12年研究报告显示:投资者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进行投资的,占比高达 51.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调查显示:盈利者占比仅为 22.4%。78%的投资者是为了赚取买卖价差而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策略上:依赖所谓的技术分析,试图预测股价的短期走势,实现暴富。炒股跟着“感觉走”,产生“从众行为”和“羊群效应”。在维权行动上则具有强烈的“搭便车”思想。而往往造成自身投资的失败。
关键词: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落后于发达国家完备的制度,在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中国证券易挫伤,让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挑战。该市场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尤为重要。但,当今中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形成市场发展缺陷
一、中小投資者权益忽视化
(一)市场融资规模过大
截至2010年12月7日.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已达到4382.23亿元(除发行债券的融资额),几乎接近首发融资额度的一倍。其中126家公司以增发方式再融资募集资金总额达2837.42亿元。再融资总额与2008年(2278.11)相比增长了约560亿元。另外。2010年为A股市场IPO创下了历史记录。沪深两市IPO共募集资金约4840亿元,超过了美国纽约证交所主板的2756亿元.中国IPO金额居全球第一。 这种过度的信用透支必将增加公司的风险。危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例如。2008年1月21日,中国平安计划再融1600亿元的消息。成为了A股大跌的导火索。这种盲目而无节制的大规模融资将引起严重的供需不平衡。进一步导致市场的混乱。
(二)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对公司情况了解较少
由于中小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大股东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信息大多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然而部分上市公司为达到敛财的且的,弄虚作假,伪造财务报表致使公众对来自正常渠道的信息披露缺乏信心。小道消息盛行,盲目跟庄,极易进入庄家圈套,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中小投资者无法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收益
据万得资讯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8月30日,沪深两市披露中期业绩的共有1947家上市公司.但有1881家公司未公布分红方案,占公司总数的96.6%。其中美菱公司属“铁公鸡”之首。连续11年未进行分红 许多上市公司只顾圈钱.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不能通过长期投资分享经济增长的好处,迫使他们只能通过投机来获得收益,助长了整个市场的投机氛围,股市波动跌宕起伏。中国市场由“投资”市场转变为“赌市”。
(四)中小投资者的股东行权较难
回顾2003年9月,亿安科技案件颇受关注。其1992年上市时为一家上市公司,在1998年沦为垃圾股,但通过主力机构的拉升.股价于1999年9月一路上升至2000年126.31元,却在2001年跌至20多元。成为我国首家涨跌幅均超过百元的股票。在暴涨暴跌的背后。四大庄家联合操作股份,其最高持股比例曾达到流通盘的85%。而中小投资者沦为了庄家欺诈的主要对象。在中小投资者起诉亿安科技庄家的过程中。350个举证股民的总损失竟达到1500万元之巨。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分散的中小投资者无力与大股东抗衡。“用脚投票”实是无奈之举。
二、市场违法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2.市场操纵
操纵市场的形式主要有三类: 第一、连续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第二、通谋买卖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市场操作通过:吸货建仓、拉升造市、振荡洗盘、高抛获利、股价暴跌的五个阶段的操作,开始是股票市场的“繁荣”,股票价格持续“上涨”,最终股价迅速下跌,价格剧烈波动,极大地增加了证券市场风险。中小投资者与操纵者的博弈中,严重处于不利地位,最终以亏损收场。
3.上市公司及会计师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及会计师虚假陈述表现为:第一、在审计、审查过程中为勤勉尽责,以致所出具报告具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第二、蓄意出具虚假、误导性陈述报告,误导投资者,为自己及合谋集团谋取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给投资者造成非系统性风险损失,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实践中,上市公司往往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进行信息的虚假陈述、披露。不但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际股价的判断,而且诱使市场投机行为,提高证券市场风险,损害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几点建设
(一)加大执法力度不够
从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的现状看,目前我国的保护法律法规不具体,相关机制缺失,使一些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甚至失去效力,使违规者的成本过低,加大了违规事件发生的概率。如我国法律虽然对内幕交易,规定了刑事惩罚,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对内幕交易,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且证券立法没有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严重影响了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
(二)健全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是实施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赔偿制度的专门立法,对于投资者的赔偿通过《宪法》、《证券法》的模糊界定来施行,其效力显然大减。如: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具体怎么保护没有提及,不具备操作性。法律对违规事件的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则没有进行相应赔偿,即民事赔偿。
(三)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投资常识
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由于其各方面的不足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害。据深交所综合研究所2012年研究报告显示:投资者依据“股评推荐”、“亲友引荐”以及“小道消息”进行投资的,占比高达 51.5%。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调查显示:盈利者占比仅为 22.4%。78%的投资者是为了赚取买卖价差而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策略上:依赖所谓的技术分析,试图预测股价的短期走势,实现暴富。炒股跟着“感觉走”,产生“从众行为”和“羊群效应”。在维权行动上则具有强烈的“搭便车”思想。而往往造成自身投资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