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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为著作权的实现垫底了基础,大量的作品一旦上传到网络,就会被反复复制传播,这就会损害著作权人的专有权,网络逐渐成为主体最多,范围最大而且最难控制的侵权平台,从而引发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争论,所以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扩大对著作权权利的保护,网络时代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权衡网络快捷、方便、高效的运作方式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网络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使作品合理的传播与使用。而在网络时代,通过数字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私人复制的积累到一定程度足以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关于著作权及领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并通过两个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WCT的第八条规定确定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在第十条第十二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法律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但是这却限制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说,在网络时代的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不断扩张抑制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前的作品的有形性变成现在的无形性,作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呈现。网络环境下,在作品的独创性方面要求有所减弱,只要作品在排列设计、系统安排、组合排列有自己的独特性,就可以说是符合独创性的。网络自由化的阶段,不能一味的强调专有性,否则就会大大阻碍社会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对专有权作出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文化的发展。网络使得作品传播的迅速性,这必然使得权利人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时间大大缩短。作品一经公开,全世界的人都会知晓,这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在发生明显的变化。网络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对作品的修改更容易,可能一部作品经过反复修改后再短时间内传播的到处都是,这就促使我们要进行精神权利的调整,在满足作品人的精神权利和适应网络环境的中间寻找平衡点。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探讨
针对上文提出的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的挑战,那合理使用制度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笔者认为当然有存在的必要,几下方面是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从宪法学角度分析,作者通过作品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正是言论自由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公众通过阅读作品来与作者形成思想上的互动与交流,基于这种人权理念,各国在调整其著作权法时,均对独占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从而为言论自由的实现保驾护航。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根基理念是法律价值的精髓——公平与正义,一方面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发其积极性的同时又要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恰好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这正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宗旨。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在前人已得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魅力,不能单一的把各个阶段分开,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文化也是如此,任何一部作品并不仅仅出自个人之手,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发展更快,看的更远。合理使用制度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助推了社会的进步,使人们渴望知识的欲望得到满足。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著作权人的独占权的保护了人们的智力成果,但是若任凭著作权人独占其作品,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市场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恰好能够平衡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实现信息的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的需改必须从我国数字化基础薄弱,发展程度低,著作权法本身还不完善的最大国情出发,一个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应该与其社会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1.立法模式选择
结合我们自己的法律的特色,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模式。具体应该是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概括性要素+列举模式,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著权法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想必会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我们就会失去自己的本色,一个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的水平应当是与其本身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概括性要素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除了在考虑四要素之外,还要考虑是否缺乏善意,在习惯惯例方面,英国法院会依照法律进行判决而不是纯粹惯例考虑。英国在考虑四要素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要素,在标准适用上,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再增加其他的定义,比如潜在市场要求,损害标准等等。列举模式方面,在概括性要素指导下,列举使之具体,规则主义就有了更加深远的含义。
2.合理使用的范围方面
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网上信息根据其性质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对于临时复制问题,国际上以及各国都还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笔者认为暂时复制应该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使用人在浏览网页的时候由于技术限制必然会造成暂时性复制,如果阻止使用人这种行为,是不现实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暂时性复制虽然不能排除恶性复制,但是著作权人不享有复制的控制权,是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著作权保护不应扩张到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肖尤丹:《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研究》,2004年第4期。
[2]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39页
[3]李雪松、张丽萍:《我國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存在问题分析》,科技创新导报,2009年
作者简介:
薛飞(1990~)女,安徽合肥人,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网络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使作品合理的传播与使用。而在网络时代,通过数字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私人复制的积累到一定程度足以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召开“关于著作权及领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并通过两个国际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WCT的第八条规定确定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在第十条第十二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法律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但是这却限制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说,在网络时代的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不断扩张抑制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前的作品的有形性变成现在的无形性,作品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呈现。网络环境下,在作品的独创性方面要求有所减弱,只要作品在排列设计、系统安排、组合排列有自己的独特性,就可以说是符合独创性的。网络自由化的阶段,不能一味的强调专有性,否则就会大大阻碍社会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对专有权作出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文化的发展。网络使得作品传播的迅速性,这必然使得权利人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时间大大缩短。作品一经公开,全世界的人都会知晓,这使得著作权的地域性在发生明显的变化。网络数字技术的进步使得对作品的修改更容易,可能一部作品经过反复修改后再短时间内传播的到处都是,这就促使我们要进行精神权利的调整,在满足作品人的精神权利和适应网络环境的中间寻找平衡点。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探讨
针对上文提出的网络环境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的挑战,那合理使用制度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笔者认为当然有存在的必要,几下方面是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从宪法学角度分析,作者通过作品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思想,正是言论自由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公众通过阅读作品来与作者形成思想上的互动与交流,基于这种人权理念,各国在调整其著作权法时,均对独占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从而为言论自由的实现保驾护航。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根基理念是法律价值的精髓——公平与正义,一方面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发其积极性的同时又要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恰好平衡了两者之间的利益,这正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宗旨。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在前人已得的成果上,进一步创造,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魅力,不能单一的把各个阶段分开,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文化也是如此,任何一部作品并不仅仅出自个人之手,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发展更快,看的更远。合理使用制度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助推了社会的进步,使人们渴望知识的欲望得到满足。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著作权人的独占权的保护了人们的智力成果,但是若任凭著作权人独占其作品,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市场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恰好能够平衡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实现信息的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的需改必须从我国数字化基础薄弱,发展程度低,著作权法本身还不完善的最大国情出发,一个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应该与其社会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1.立法模式选择
结合我们自己的法律的特色,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模式。具体应该是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概括性要素+列举模式,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著权法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想必会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如果没有法律思想指导原则,我们就会失去自己的本色,一个国家的著作权保护的水平应当是与其本身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概括性要素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除了在考虑四要素之外,还要考虑是否缺乏善意,在习惯惯例方面,英国法院会依照法律进行判决而不是纯粹惯例考虑。英国在考虑四要素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要素,在标准适用上,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再增加其他的定义,比如潜在市场要求,损害标准等等。列举模式方面,在概括性要素指导下,列举使之具体,规则主义就有了更加深远的含义。
2.合理使用的范围方面
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网上信息根据其性质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对于临时复制问题,国际上以及各国都还没有明确规定是不是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笔者认为暂时复制应该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使用人在浏览网页的时候由于技术限制必然会造成暂时性复制,如果阻止使用人这种行为,是不现实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暂时性复制虽然不能排除恶性复制,但是著作权人不享有复制的控制权,是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著作权保护不应扩张到此。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肖尤丹:《网络传播权和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研究》,2004年第4期。
[2]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39页
[3]李雪松、张丽萍:《我國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存在问题分析》,科技创新导报,2009年
作者简介:
薛飞(1990~)女,安徽合肥人,研究方向: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