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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是大陆法系的制度,而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的制度。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皆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康曼达契约。两者既有许多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别。通过对两者之利弊进行分析,就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而论,以立法形式确立隐名合伙制度显然是弊大于利,而借鉴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我国的《有限合伙法》方为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