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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由于工作需要企业聘用临时工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对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分析了某企业现阶段临时用工的管理现状,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临时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一些特殊工作,需聘用临时工,但用人单位和临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比较模糊,用人单位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应理清用工的法律关系,采取防范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一、某企业目前临时用工的管理现状
某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年供电量6亿Kw.h左右,有变电站11座、输配电线路1200余公里以及大量的社区配电室;年供水量供水量900万立方米左右,有取水泵站4座、水厂4座、输配水管线300余公里。企业负责上述设备设施的生产运行维护、事故状态下的抢修、社区居民水电维修、部分水电工程建筑安装等工作。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和需要。
在水电故障检修及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作中,对简单的、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聘请临时工,用工数量、工作时间不固定。社区居民水电维修工作长期聘请了45名临时工在班组参加劳动,用工数量、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企业对社区居民水电维修业务的临时用工,采取的是与一家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一份业务外包合同。这些临时工常年驻留企业,和职工一样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按时领取工资等。
对水电抢修、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临时工,没有具体的法律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临时工受伤害等事故,需要承担相当数额的赔偿或者补偿费用。
二、企业聘用临时工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按照《劳动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用临时工,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如劳动者一方因工作原因造成伤残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从现状看该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于长期使用的所谓临时工,选择了一家具备提供劳务条件的法人单位,由该法人单位向用工单位长期提供临时性工作所需劳动力。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了临时性劳务工作的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7月16日,临时工王某在对社区居民小区配电设备进行操作时,由于电器设备缺陷,发生短路故障,配电柜烧毁,临时工王某也被电弧烧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2.64万元,期间劳务公司垫付了5.84万元的医疗费。事后在对王某赔偿问题上,用人企业、劳务公司、临时工王某三方意见不一致。用人企业认为,企业已经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并规定了权力义务,王某是由劳务公司派出的,是劳务公司的人员,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企业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公司认为,王某虽然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但实际是在企业上班,企业负责了对王某的使用和管理,用人企业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但是是在企业工作,企業对自己进行了管理,和企业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和企业都应该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己见,不能协商一致,因此王某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之后王某将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对自己的赔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委派了一名有经验的法官调查此案。法官调取了用人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两份合同真实有效,王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企业与劳务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由劳务提供单位为临时工缴纳各种保险,并对派出的工人的安全负责。劳务公司应该负有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又到用人企业对王某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虽然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人员,但是王某长期在企业上班,用人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对王某的工作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一是直接调派工作,由企业的管理人员直接安排王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二是在班组有考勤制度,每天对王某工作进行考勤;三是王某工作时所使用的工具仪器是由企业提供的;四是王某在企业的工作除了少量的加班,大部分工作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五是王某从事的社区居民小区的配送电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是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六用人企业为了鼓励临时工工作,在企业里临时工和正式工享有同样的休假待遇、劳动保护待遇、过年过节时的福利待遇等。法官根据以上情况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王某与用人企业虽然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对王某的工作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人企业对王某的此次工伤事故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由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共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劳务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用人企业承担百分之四十赔偿责任,用人企业向王某支付了5.056万元赔偿款。
三、聘用临时工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案例,企业聘用临时工人员,须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回避劳动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长期使用的所谓临时工,可选择一家具备提供劳务条件的法人单位,由该法人单位向用工单位长期提供临时性工作所需劳动力。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临时性劳务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劳务提供单位为临时工缴纳各种保险等等。
其次,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要件,最主要的是在日常管理中要落实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并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只和劳务承包单位发生关系,由劳务承包单位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劳动,不直接调度临时工;二是劳动工具、仪器仪表、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劳务承包单位向临时工提供;三是不向临时工发放工资、奖金等费用。四是临时工的考勤、休假均由劳务承包单位安排。总之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要由劳务承包单位管理,企业不要和临时工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劳务业务外包关系。
对于不必长期聘请的临时工,如果是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天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则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临时用工具有的减少用工成本、调剂用工缺口、功能决定了临时工存在的社会价值,同时临时工使用也潜藏着风险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用工单位应辩证看待临时用工形式,既要充分利用临时用工的优势,又要正视临时用工隐含的法律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关键词:临时用工;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一些特殊工作,需聘用临时工,但用人单位和临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比较模糊,用人单位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应理清用工的法律关系,采取防范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一、某企业目前临时用工的管理现状
某企业的业务主要是,年供电量6亿Kw.h左右,有变电站11座、输配电线路1200余公里以及大量的社区配电室;年供水量供水量900万立方米左右,有取水泵站4座、水厂4座、输配水管线300余公里。企业负责上述设备设施的生产运行维护、事故状态下的抢修、社区居民水电维修、部分水电工程建筑安装等工作。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和需要。
在水电故障检修及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工作中,对简单的、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聘请临时工,用工数量、工作时间不固定。社区居民水电维修工作长期聘请了45名临时工在班组参加劳动,用工数量、工作时间相对固定。
企业对社区居民水电维修业务的临时用工,采取的是与一家具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一份业务外包合同。这些临时工常年驻留企业,和职工一样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按时领取工资等。
对水电抢修、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临时工,没有具体的法律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临时工受伤害等事故,需要承担相当数额的赔偿或者补偿费用。
二、企业聘用临时工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按照《劳动法》和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用临时工,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如劳动者一方因工作原因造成伤残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从现状看该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于长期使用的所谓临时工,选择了一家具备提供劳务条件的法人单位,由该法人单位向用工单位长期提供临时性工作所需劳动力。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了临时性劳务工作的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015年7月16日,临时工王某在对社区居民小区配电设备进行操作时,由于电器设备缺陷,发生短路故障,配电柜烧毁,临时工王某也被电弧烧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12.64万元,期间劳务公司垫付了5.84万元的医疗费。事后在对王某赔偿问题上,用人企业、劳务公司、临时工王某三方意见不一致。用人企业认为,企业已经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并规定了权力义务,王某是由劳务公司派出的,是劳务公司的人员,不是企业正式职工,企业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公司认为,王某虽然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但实际是在企业上班,企业负责了对王某的使用和管理,用人企业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但是是在企业工作,企業对自己进行了管理,和企业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和企业都应该承担对自己的赔偿责任,三方各执己见,不能协商一致,因此王某一直没有得到赔偿。之后王某将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对自己的赔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委派了一名有经验的法官调查此案。法官调取了用人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两份合同真实有效,王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用人企业与劳务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由劳务提供单位为临时工缴纳各种保险,并对派出的工人的安全负责。劳务公司应该负有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随后法官又到用人企业对王某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虽然是劳务公司派出的人员,但是王某长期在企业上班,用人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对王某的工作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一是直接调派工作,由企业的管理人员直接安排王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二是在班组有考勤制度,每天对王某工作进行考勤;三是王某工作时所使用的工具仪器是由企业提供的;四是王某在企业的工作除了少量的加班,大部分工作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五是王某从事的社区居民小区的配送电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是企业的主要业务之一;六用人企业为了鼓励临时工工作,在企业里临时工和正式工享有同样的休假待遇、劳动保护待遇、过年过节时的福利待遇等。法官根据以上情况经过综合分析,认为王某与用人企业虽然没有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对王某的工作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用人企业对王某的此次工伤事故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经过法庭调解,由劳务公司和用人企业共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劳务公司承担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用人企业承担百分之四十赔偿责任,用人企业向王某支付了5.056万元赔偿款。
三、聘用临时工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案例,企业聘用临时工人员,须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回避劳动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长期使用的所谓临时工,可选择一家具备提供劳务条件的法人单位,由该法人单位向用工单位长期提供临时性工作所需劳动力。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临时性劳务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劳务提供单位为临时工缴纳各种保险等等。
其次,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要件,最主要的是在日常管理中要落实劳务合同中的约定内容,并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只和劳务承包单位发生关系,由劳务承包单位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劳动,不直接调度临时工;二是劳动工具、仪器仪表、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由劳务承包单位向临时工提供;三是不向临时工发放工资、奖金等费用。四是临时工的考勤、休假均由劳务承包单位安排。总之临时工的日常管理要由劳务承包单位管理,企业不要和临时工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劳务业务外包关系。
对于不必长期聘请的临时工,如果是以小时计酬为主,每天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则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期限”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临时用工具有的减少用工成本、调剂用工缺口、功能决定了临时工存在的社会价值,同时临时工使用也潜藏着风险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用工单位应辩证看待临时用工形式,既要充分利用临时用工的优势,又要正视临时用工隐含的法律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