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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长久以来,公正廉洁司法一直是司法领域所积极追求的价值目标及行为准则。在不同时期,赋予司法人员的涵义也会相应有所不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从不同的角度给司法公正理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现代化司法公正观的实质,与司法公正理念是高度契合的。本文从两者的基本概念着手,探讨了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键词 廉洁 契合 检察监督 执法水平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公正廉洁司法概念的几点探讨
(一)公正司法的基本概念。
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二)公正司法的主体。
公正司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明文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94条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以廉洁来促公正。
古往今来,法律无不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公正司法一直是我们倡导并追求的法律之于社会的最佳运行状态,为什么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再强调廉洁呢?显而易见,廉洁直接关系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信心。强调廉洁,即是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重心之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由人来执行的,执法者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实践证明,执行法律的过程并非简单的“按图索骥”,司法人员也不是被动执行法律程序的机器,在司法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的自由裁量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如果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错误使用甚至滥用手中权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想要更好地以廉洁来促公正,就必须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检察机关应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公正廉洁司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联系
当前,全国政法机关正在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从不同的角度给司法公正理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现代化司法公正观的实质,与司法公正理念是高度契合的。
(一)依法治国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根基所在,其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国家依靠法律来管理和约束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要求也正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息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负责,就是要通过具体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司法公正。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亟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二)执法为民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的。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拉德布鲁赫曾说:“有些法律上不可能之事,就像有一些自然界不可能之事一样;有一些法律事件无法挽救,就像有一些疑难病一样不可救治。”但是,它丝毫不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它始终是人们魂牵梦绕的最高理想。因此,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也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公正被耽误等于公正被剥夺”。诉讼是耗时耗力的活动,如果一场官司旷日持久,即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显然有违为民服务的要求。因此,司法人员在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好的司法效果,真正为民排忧解难,使司法成为吸收“不满”的海绵和社会机器的“润滑剂”。
(三)公平正义是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几个方面,而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求检察官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目前,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和笼统性往往使得法律条文难以完全应对社会转型期间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司法人员因而获得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不遵循司法适度原则,判决结果就会存有私心,就不会合情合理,最终导致司法不公。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一次诉讼的不公平就足以令其丧失对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信心。这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服务大局是推进司法公正的时代要求。
服务大局是正确处理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平衡点。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还要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服务于大局、造福于人民,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拥护,从而最终获得有效履职的力量源泉。
积极主动是检察工作融入大局的前提。我们要切实找准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化被动为主动,了解大局、胸怀大局。
检察机关要依法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从打击到服务、从监督到教育、从业务到队伍,把检察机关的工作纳入到为大局服务的轨道上来,力争在服务大局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在执法办案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检察院要善于围绕地区工作重心,根据形势的变化,创新检察工作,在创新中把握大局,谋求自身发展,全面正确履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职能,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公正廉洁司法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一种情操、一种品质,也是一种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对执法者的要求。公平正义不是一句话,而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司法公正要求我们要在点点滴滴的工作中,体现法律原则,展示法律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法律是为安邦定国、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手段的实现与运用,均要靠法律的实施、执行和具体适用来体现和实现。而法不能自行,需要人来为之,要靠我们检察官和广大法律工作者来实践、传播和实现。
检察官是党的干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应有人间正义,天地良知。更应有高尚的情操,纯洁的品质。更应有主持公道、弘扬正气的修为,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不畏权势、刚正不阿的职业追求和情怀,知人间疾苦,为人民办事。因而,公正廉洁司法是检察官的良知,是检察官的灵魂,是检察官的职业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廉洁 契合 检察监督 执法水平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公正廉洁司法概念的几点探讨
(一)公正司法的基本概念。
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二)公正司法的主体。
公正司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明文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94条解释为: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以廉洁来促公正。
古往今来,法律无不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公正司法一直是我们倡导并追求的法律之于社会的最佳运行状态,为什么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再强调廉洁呢?显而易见,廉洁直接关系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信心。强调廉洁,即是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重心之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由人来执行的,执法者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实践证明,执行法律的过程并非简单的“按图索骥”,司法人员也不是被动执行法律程序的机器,在司法活动中完全排除主观的自由裁量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如果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错误使用甚至滥用手中权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想要更好地以廉洁来促公正,就必须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检察机关应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二、公正廉洁司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联系
当前,全国政法机关正在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从不同的角度给司法公正理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充分体现了现代化司法公正观的实质,与司法公正理念是高度契合的。
(一)依法治国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根基所在,其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国家依靠法律来管理和约束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要求也正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实现息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社会公众最大程度的负责,就是要通过具体的监督活动来实现司法公正。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亟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二)执法为民是公正司法的根本目的。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拉德布鲁赫曾说:“有些法律上不可能之事,就像有一些自然界不可能之事一样;有一些法律事件无法挽救,就像有一些疑难病一样不可救治。”但是,它丝毫不影响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它始终是人们魂牵梦绕的最高理想。因此,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也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英国有句古老的法谚:“公正被耽误等于公正被剥夺”。诉讼是耗时耗力的活动,如果一场官司旷日持久,即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显然有违为民服务的要求。因此,司法人员在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兼顾效率,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达到最好的司法效果,真正为民排忧解难,使司法成为吸收“不满”的海绵和社会机器的“润滑剂”。
(三)公平正义是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几个方面,而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求检察官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目前,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和笼统性往往使得法律条文难以完全应对社会转型期间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司法人员因而获得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不遵循司法适度原则,判决结果就会存有私心,就不会合情合理,最终导致司法不公。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一次诉讼的不公平就足以令其丧失对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信心。这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四)服务大局是推进司法公正的时代要求。
服务大局是正确处理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平衡点。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水平的重要尺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还要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服务于大局、造福于人民,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人民的拥护,从而最终获得有效履职的力量源泉。
积极主动是检察工作融入大局的前提。我们要切实找准检察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切入点,化被动为主动,了解大局、胸怀大局。
检察机关要依法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从打击到服务、从监督到教育、从业务到队伍,把检察机关的工作纳入到为大局服务的轨道上来,力争在服务大局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努力在执法办案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检察院要善于围绕地区工作重心,根据形势的变化,创新检察工作,在创新中把握大局,谋求自身发展,全面正确履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职能,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公正廉洁司法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一种情操、一种品质,也是一种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对执法者的要求。公平正义不是一句话,而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司法公正要求我们要在点点滴滴的工作中,体现法律原则,展示法律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法律是为安邦定国、维护社会的有序发展而制定的。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手段的实现与运用,均要靠法律的实施、执行和具体适用来体现和实现。而法不能自行,需要人来为之,要靠我们检察官和广大法律工作者来实践、传播和实现。
检察官是党的干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更应有人间正义,天地良知。更应有高尚的情操,纯洁的品质。更应有主持公道、弘扬正气的修为,惩恶扬善、明辨是非、不畏权势、刚正不阿的职业追求和情怀,知人间疾苦,为人民办事。因而,公正廉洁司法是检察官的良知,是检察官的灵魂,是检察官的职业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