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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第7期)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类(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根据《畜牧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