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海骗局”余案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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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曾经轰动一时的非法集资骗局,其行骗的最重要的“砝码”,却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纸“批复”。2005年12月末,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对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德江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高德江成为牵涉“天海骗局”而获罪的第一名官员。
  
  成都荷花池综合批发市场中有一家以批发服装和布料为主的“四川天海大市场”,曾经,能够在“天海”内拥有一个铺面或档位,即意味着“日进斗金,财源滚滚”。而从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间,成都市发生了家喻户晓的“天海骗局事件”,有人为此倾家荡产,有人为此被判入狱,事件至今仍未完全了结。
  
  经理诈骗牵出主管工会干部
  
  “田芳华是大骗子!”“田芳华还钱来!”
  当被告人田芳华于2004年2月9日被带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法庭时,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立刻响起愤怒的叫喊声。这是“天海骗局”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数百名被骗群众在庭审结束时,几欲冲上前与田芳华和辩护人发生冲突,混乱场面在法院的制止下方才平息。
  1992年10月,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后为建设厅)批准成立了四川省建设实业总公司(下简称川建实业公司),由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下简称工会工作委员会)主管。1993年,田芳华出任川建实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6年5月,川建实业公司取得了位于成都市荷花池地区一块2900平方米土地的18年有偿使用权后,决定出资在此开工修建天海大市场。随后,田芳华在“天海”修建尚未竣工之时,就决定公司先后与111户商家签订了营业用房经营权的出让合同,将“天海”综合楼的一楼全部摊位和二楼部分摊位的18年有偿使用权分别转让给了这些商家,收取了18年的有偿使用费,金额达1000余万元。
  到1997年底,为解决公司因开发造成的资金紧张窘况,田芳华想办法获得了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以此为由,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委托成都一家投资公司对天海大市场进行大肆策划、包装和宣传,以虚构的营业展位向公众发售,骗取巨额资金用以周转。一个营业展位视楼层的不同分别以1万元、5000元和3000元不等的价格发售。川建实业公司还与购买展位的商户、群众签订了合同,承诺购买的营业展位使用权自购买之日起委托给发售人统一管理;委托期限分为两年期和三年期两种,其中年委托经营回报率为15%到17%,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并约定委托期满后,再由川建实业公司以不低于原价格的方式进行回购。
  据成都司法机关事后调查,这次“发售”的“天海”展位中还包括以前已经出售给111户商家的一楼全部摊位和二楼部分摊位,川建实业公司施展了“一女二嫁甚至三嫁”的骗局。
  这种“既不用亲自管理,又有丰厚回报”的优惠条件迅速吸引了众多商户和投资者,一时间成为成都地区的一大投资热点。从1997年12月至1999年12月间,川建实业公司便以高额回报率和回购等“保险”方式为诱饵,骗取公众巨额资金高达1356万余元,随后迅速将所获资金耗用。
  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由于川建实业公司承诺的展位和回报资金情况一直没有兑现,投资者和商户发觉情况不妙,立即向成都市司法机关举报,随后,“天海骗局”大白天下。
  据司法机关了解,该案受害群众达550余户之多,多数是退休职工和下岗工人,他们为了买到“天海”商铺的使用权,把半生的积蓄,甚至向亲戚朋友东挪西凑来的钱,投入到了田芳华一手操作的售卖骗局中。
  2003年7月,田芳华第一次被推上了法庭,但是检察机关觉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并没有反映出该案具有性质极为恶劣的欺诈性特点,不利于保护广大被骗群众的利益”,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随后公安机关在检察院的建议下再次补充此案的有关证据。
  2004年2月到3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天海骗局”,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田芳华有期徒刑12年,同时判处川建实业公司罚金100万元。
  同时,检察机关从此案中发现,已退休的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机关工会主席高德江涉嫌犯罪,并立案侦查。
  
  工会副主任滥用职权获刑3年
  
  2005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时年63岁的高德江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发现,1997年12月,在天海大市场修建尚未竣工并已发售部分展位时,川建实业公司向工会工作委员会请示发售“天海”展位。作为副主任的高德江在没有向主管领导请示批准的情况下,出具了《关于同意四川天海大市场发售营业展位试点工作的批复》(下简称《批复》):“……为尽快使四川天海大市场投入运营,发挥其经济功能,促进成都地区市场经济的繁荣。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进行四川天海大市场营业展位发售的试点工作,一定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程序进行。”随后,这个《批复》被川建实业公司用来欺骗投资者和商户。
  2005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高德江案。高德江辩称其是按照规定出具《批复》是职责所为,是在看过川建实业公司的《工商经营许可证》以及房管局的《租赁许可证》两样业务主管部门的证照后才出具《批复》的,川建实业公司的诈骗行为与《批复》没有关系,不承认自己滥用职权。高的辩护律师邹登峰辩称,《批复》是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指导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职权,并且《批复》与诈骗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利害关系,故认为高“滥用职权”的罪名不能成立。
  同时,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白增泽也向法庭证实,他不知道工会出具过什么批复,而且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发文是要经其同意的。更有数名证人向法庭证实在川建实业公司的发售说明书中看见过有《批复》条文的字样。
  2005年12月,武侯区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对高德江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高德江虽为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但其身份应当是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机关工作人员,向川建实业公司出具的《批复》未向有关领导汇报,而超越职权擅自作出;《批复》从发文形式和内容是对企业具体请示的明确批复,不属于对企业的一般指导行为,其主体及行为特征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接到判决后,高德江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邹登峰说:“首先我们坚持认为高的行为不应该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次川建实业公司在进行发售展位诈骗时,向公众展示具备销售资格的文件、要素有八个方面,其中包括‘四川省资产评估管理中心’、‘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成都市公证处’和‘四川省工商局’等。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七个部门的相关人员都应该被追究,而不能只是其中建委工会的高德江。”
  他表示,高德江根本不可能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例如检察机关曾经调查高与川建实业公司总经理田芳华有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结果没有查出问题,“这也就是检察院没有起诉高德江受贿罪的原因,这个案件与一般人们所想象的‘官商勾结’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邹律师还说:“川建实业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诈骗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牵连到主管部门,而且《批复》也不是该公司诈骗成功的必要条件。”
  
  领导干部造成损失应该被追究
  
  兴办各种经济实体曾经是各地党政机关的“任务和兴趣”,这给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故中央政府下决心解决“脱钩”问题,让党政机关和企业“各行其道”、“各负其责”。
  2001年底,四川省建设厅(含原省建委)落实了国家关于党政机关所办经济实体必须于2001年底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的精神,川建实业公司名列其中。2002年,建设厅再次重申:“凡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建设厅管理的省级建设社团(协会、学会)所办及挂靠经济实体,不得以省建设厅为主管部门主管单位。”
  对于此次由川建实业公司制造的“天海集资骗局”而牵出的高德江,自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都市一名司法人员说:“长期以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的批示、批复,给国家、社会和群众造成损失的情况很少被追究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人们甚至不清楚该不该追究这些领导,或者如何去追究,而高德江一案无疑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至少它可以使一些领导干部以后在签名、签字和表态时清楚自己的权力与责任。”
  而高德江的行政机关工会干部、工会主席身份是否能构成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也成为一个争论的问题。一名长期从事党政官员案件查处的检察人士说:“如果高德江本人是四川省总工会或者成都市工会等专职工会机构的干部,他的身份可以不被认为是国家公务员,即其行为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但高德江虽然在省建委的工会工作,却是省建委的在编干部,所以其身份如法院判决所说‘应当是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机关工作人员’,所以追究其滥用职权是有法可依的。”他还指出,如果省建委的工会干部不是行政编制,而是事业编制,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司法机关应该视具体情况商榷。
  至于高德江的《批复》在“天海诈骗案”八个要素中所起的作用,这名检察人士表示“是最重要的”,“因为资产是川建实业公司的,而建委工会为公司的主管部门,即两者同为资产的所有者和支配者,而且作为主管部门更应该对下属的行为有着监管的责任。”
  目前,成都“天海骗局”案仍有许多遗留问题。这名检察人士表示,这个案件实际上暴露出政府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监控和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直接参与企业、市场行为的恶果,表面上每件事有许多部门在管,但是都起不到实际作用,在骗局中最终受损无法弥补的不仅是群众的积蓄,更有政府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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