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站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re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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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3年8月1日起,我国按照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求助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人性化服务,禁止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保障了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可救助站工作仍然面临新的挑战:露宿人员拒绝救助现象突出,有些受助人员不肯出站,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清晰,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脱节等。做好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不仅需要救助站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并且临时救助要与长期救助相衔接。
  【关键词】流浪人员 临时救助 长期救助 无偿救助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把流浪人员救济,同妓女改造一起,统称生产教养工作。20世纪60年代,把生产教养院改为生产农场和收容站所。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于2003年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孙志刚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反思,2003年6月政府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除了以维护城乡二元结构为目的收容遣送制度。
  一、流浪人员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1)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2)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3)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4)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新型的救助管理要求,按照无偿救助的原则,为求助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人性化服务,禁止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保障了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二、社会救助管理站面临的新问题
  《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分类救助,全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现了由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救助服务的转变。据有关报道,自2003年8月1日至2012年底,全国共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万人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64.1万人次,残疾人103.8万人次,老年人165.3万人次,跨省接送83.3万人次。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各地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笔者走访了一些救助站,了解到目前救助管理工作仍然遇到不少的挑战。
  1.请不进来。在开展严寒天气救助工作中,有近90%的街头露宿人员不愿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甚至不愿接受救助,救助站工作人员甚至遭遇到被人起哄、谩骂、围攻的情况。可是,严寒的冬天露宿街头的人员很可能被冻伤冻死。
  2.送不出去。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入狱前罪犯户口与其父母同在一本户口册上,服刑期间罪犯户口被迁移到监狱所在地。刑满释放时,其父母已经过世,父母的户口被注销。刑满释放人员的户口没有挂靠的地方,迁不回去。也有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入狱时把户口迁到了监狱所在地。服刑期间,妻子与罪犯离婚了,妻子还把罪犯入狱前户口挂靠的房子卖掉了。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没有挂靠的地方,也迁不回去。这些“口袋户口”人员往往年龄比较大,一旦住进了救助站,就不愿意出去,长期消耗社会救助资源。
  3.长期把救助站当做免费的旅馆。有极少数受助人员早上出去,晚上回站。救助站工作人员询问他白天干什么?他也拒绝回答。由于救助站不能限制受助者的人身自由,不可限制流浪人员离站,致使救助站工作人员无法掌握这些早出晚归人员的白天活动情况。如果这些早出晚归者白天在上班,从事有酬劳动,他们就不是救助的对象。而他们长期占用社会救助资源,导致社会救助资源不合理利用。
  4.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不清晰。救助站除了对求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食宿条件之外,还要承担监护人职责,比如:护送未成年人回家。鉴于救助资源有限,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对根据需要护送未满16周岁的儿童回家,没有异议;但对护送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回家表示异议。他们认为,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就可以外出务工,既然都可以外出就业,就不需要护送回家。
  5.管理精神病人、智障者难度大。由于禁止采取强制措施,禁止限制受助者人身自由,又要维护救助站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救助管理机构对违反站内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也无法可依。如果精神病人、智障者违反站内规章制度,一般用语言难说服其改正错误,管理他们的难度很大。
  6.有些危重病人被送到救助站,但又不符合救助条件,死在救助站门口。《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只是对站内突发疾病的要送及时医院救治,但对于送到站之前病情就很严重的人,救助站并没有救助的义务。
  三、流浪人员社会救助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
  流浪人员分为真正为生活贫困所迫进行乞讨的乞丐、好逸恶劳自愿出卖尊严的职业乞丐、被不法分子控制的被迫乞讨的未成年人、异地求职临时遇到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因生活矛盾离家出走临时陷入困境的人、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流动人口。   1.流浪人员是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即使达到了充分就业状态,也存在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换言之,充分就业也不是100%的劳动力就业,大约为95%的就业率。更何况我国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实际失业率高于均衡失业率。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失地又没有纳入城镇户籍体系。有些城镇户籍的人失业了不会到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农村户籍的人处于失业状态也没有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内。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过于求,每年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城镇失业人口和农村隐性失业人口。而且我国人力资源是全国范围内自由配置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城市之间人口互相流动,流动就业和异地求职成为普遍现象。在人口流动就业的大背景下,必然会有一部分人口在流动过程中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成为流浪人员。残疾人就业更加困难,不少残疾人也可能沦为流浪人员。
  2.我国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还很低。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能保证基本生活的需要,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都很低,难以保障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
  3.我国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很低。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采取的政策,政府责任有限,个人责任无限。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治疗,报销有封顶数,而且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很慢,低收入家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贫的现象仍然到处存在。
  4.无偿救助的原则,也为一些流浪人员提供了搭便车的机会。由于救助站的食宿是政府免费提供的,个别受助者甚至就业了,但他不把已经就业的事实告诉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继续住在救助站,这对于他来说,可以节省房租、伙食费等开支。
  5.一些不法分子强迫未成年人乞讨,为其牟取丰厚的收入。社会上有一些不法分子总是企图不劳而获,控制一些流浪儿童,利用行人对乞讨流浪儿童的同情心,骗取钱财。
  6.社会救助资源相对稀缺。许多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只有1-2名工作人员,有的还是兼职。救助车辆数量少、老化严重,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不足,高温、高寒等恶劣天气下救助能力明显不足。
  四、改进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1.树立正确的工作目标。社会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只有明确自己工作目标,才能有更高的思想境界看待社会救助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只有明确社会救助站的工作目标,才会大力支持社会救助站的工作,增加对社会救助站的投入。
  陷入生活困境的人,一旦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夜不能寐,连生命都受到威胁,他们很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为了生存,他们很可能偷盗、抢劫,甚至报复社会杀人、放火。如果一个公民因生活困难犯罪了,不仅影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将会影响罪犯本人前途及其家庭成员的物质利益和幸福感,政府还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处理案件和帮助其改造。增加社会救助的投入,有利于降低公民的违法犯罪率,起到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即使陷入困境的人不违法犯罪,但由于陷入困境而严重损害了健康甚至失去了生命,对其家庭和社会也是极大的损失。
  故笔者认为,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是弥补市场经济体制缺陷的现实手段;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支持力量;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具体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防线。
  2.建立城乡集体户口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城镇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集体户口,但没有用人单位的人无法挂靠集体户口。笔者建议,国家允许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设立集体户口。对于无房或无户口本挂靠的刑释人员,只要出狱时的户籍资料显示入狱前的户籍所在地的信息清楚,可以把户籍挂靠在服刑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集体户口上。
  3.修改《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只护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站回户籍所在地或回家。把未成年人分为16周岁以下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两大类。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为了节约救助资源,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站回户籍所在地,则不必护送。
  4.坚持无偿救助与有偿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对接受无偿救助人员日常活动记录制度。接受无偿救助的条件——无人抚养(或无人赡养)、无收入来源、在流入地无基本的居住条件;或者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成员。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临时遇到生活困难且身无分文者,可以到救助站申请帮助,救助站登记求助者的身份信息,建立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可以为这些人以赊账的方式,按照成本价或半成本价提供食宿,并垫钱买车票,待接受帮助者回家后或回工作单位后把欠款打入救助站的账号。对于有经济来源的非贫困家庭的求助者不按规定时间还款,做不良信用记录,将对其未来的借款等社会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相信绝大部分受助者会珍惜自己的信用和信誉,不会因为不还这些小钱而留下终身的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长期占用临时救助资源不肯出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要设法了解其不肯出站的真实原因,甚至可请公安人员参与了解其白天的活动情况,力争救助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5.默许因真正贫困乞讨的行为,打击非法强迫流浪儿童乞讨的行为,鼓励职业乞丐自食其力。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保障总体水平不高,陷入极度贫困的家庭仅靠政府的救济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乞讨能够把施舍者的部分收入转移到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对于施舍者损失的效用很少,但受助者的效用增加很多,提高了全社会的平均效用水平,也就是提高了全社会的社会福利的满足感。这种慈善救助,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有学者要政府制定行乞规范,笔者认为这没有必要,我国有各种法律。乞丐只要遵守各种法律就可以,根本不需要立法制定乞丐行为规范。相反,一旦国家制定了乞丐行为规范,很多人可能误认为国家在鼓励乞讨行为,这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劳动致富光荣的理念相违背。不过,不法分子强迫流浪儿童乞讨,并占有乞讨收入的绝大部分。这样的做法不仅影响了流浪儿童回归校园,而且损害了流浪儿童的健康,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打击。公安人员有权调查乞丐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经济情况,发现职业乞丐,要开展思想教育,鼓励和引导其自食其力。   6.正确认识社会救助站的工作定位——临时救助,力求将临时救助与长期救助衔接好。社会救助站不能仅仅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之家,而是作为流浪人员的临时之家。乞讨人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属于职业乞讨,职业乞讨不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而是作为谋生的手段,职业乞讨人员不属于临时救助的范围。
  流浪人员则比流浪乞讨人员的范围要广,包括生活无着的异地求职人员、离家出走且钱已花光的人、外出办事财物被偷光的人等。在陌生的城市,无亲友可投靠,一旦身无分文,如果不乞讨,必然要挨饿和露宿街头。有劳动力能力的人乞讨成功的概率小。陷入生存危机的人,乞讨不到或不愿乞讨,很可能偷盗或抢劫。因此,要把社会救助站建设成为临时陷入生活困境的流浪人员的“温馨驿站”。根据核实情况,对于确实无家可归、生活无着的流浪儿童、残疾人或老人、精神病人,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等相应机构,接受长期救助。
  7.从长远看,发展国民经济,提高社会保险的筹资水平,提高国民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是减少社会临时救助的根本途径。首先,提高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并坚持医疗保障改革方向——从政府有限责任到个人有限责任。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还很低,面对重大疾病,有些低收入家庭还是无力承担费用。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保险承担的责任有限,以出资额为限,而居民承担责任不仅是筹资中交的钱,而且门诊和住院个人自负部分,而且报销封顶数又不高,换言之,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无限责任。只有坚持从政府有限责任到个人有限责任的医保改革方向,才能最终解决因病致贫的大问题。其次,增加失业保险就业促进功能,免费为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增加他们的就业竞争力,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对贫困家庭长期救助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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