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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07]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关于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落实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促进全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开展区县新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