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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告人颜某原系嘉善县惠民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2004年初,颜某在招商引资中让本村人金某回村开办电子器材厂,并在金某购买土地中提供方便,收受贿赂5000元。200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拨款给村的土地征用补偿等款项资金,擅自挪用人民币100万元,借给金某用于个人开办万惠电子厂时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