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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聘任制法警,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中重要的辅助力量。近年来,费县人民检察院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作用,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推行改革司法警察聘任制度,先后从武警部队退伍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员中,招聘聘任制司法警察6名,平均年龄23岁,成为费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重要武装力量,有力地保障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聘任制司法警察在实践的作用、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以期对完善聘任制司法警察制度有所裨益。
一、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意义和作用
1、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年龄老龄化、素质技能不高的有效途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中具有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决定了它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等特点,如参与搜查、协助拘留、逮捕、追逃、提审、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职责。由于在编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老化,任务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不该出现的失误和战机。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在履职工作中,必须有一至两名正式法警带班工作,既能解决法警人员紧缺问题,不受检察机关机关人员编制的限制,又能使这支队伍保持活力,富有朝气,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展示人民检察院的威严形象,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
2、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建设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需要。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一个警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检察院法警人数少,分布较为分散,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警工作职能的发挥。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有利于按照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改变以往分散管理的局面,把检察院比较分散的原有司法警察与新增招的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归口,实行编队管理,统一指挥,从而在检察院形成指挥有力、精神饱满,协同作战、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
1、聘任制法警队伍缺乏稳定性。一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制法警的临时性,意味追求法警的年青力壮,忽视了法警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的职能需求,聘任制法警认为自己早晚是“流水的兵”,影响了法警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那样安心检察机关的生活。大部分聘任制司法警察认为我到检察机关是来上班拿工钱的,不是尽义务的,不能把我们同司法警察一样来管理,管理我们的制度不能那么“死板”。这种想法就导致他们在受到检察机关严格管理的同时,就产生了逆反心理,从而不能安心在检察机关工作,影响效果。
2、聘任制法警工作缺乏主动性。检察院以检察工作为重心,法警工作以服务和服从于检察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聘用制法警的身份、待遇、责任等问题,聘任制法警纵向上与检察院人员相比,缺乏争先创优的激励意识,横向上与正式法警相比,职级待遇较差,造成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对工作往往是简单机械地服从,“拨一拨,转一转”,缺乏连续性。
3、聘任制法警考核缺乏科学性。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聘任制法警只能做一名普通的法警,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待遇方面也不容易体现,聘用制人员的福利待遇与在编法警也有较大区别。法警队的各级领导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法警来担任,由于缺乏科学的聘用制法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其使用、待遇、福利不能产生直接联系,制约了聘任制法警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和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建议与对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决定了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和检察机关聘任法警的管理必须抓住以下几个方面,并通过有效的警务管理和警务工作组织协调,不断增强聘任法警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业务学习、专业技能训练和职能履行的秩序,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1、坚持政治育警,确保聘任法警政治上合格。一是要制定相应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计划。同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学习方法的灵活性,要根据年轻人的特点,采取自学与集中组织学习相结合、理论辅导与思想交流相结合、形势教育与实地参观相结合等方法。二是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树立公仆意识。管理者就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激励他们的斗志,阐明他们的工作价值和他们所从事工作的光荣,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虽然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所不同,但从事着同样光荣的工作,同样得到人们的肯定,同样实现着人生价值,从而安心检察机关的生活,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打成一片,共同发展,共创和谐。
2、抓好岗位培训,提高聘任法警专业技能。司法警察担负着繁重的押解、看管、追逃、送达、参与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任务,其业务范围广,专业技能要求高,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因此,必须抓好聘任法警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一是要组织集中培训。二是采取工训结合、学用结合的方法巩固提高技能。三是要发挥老法警传帮带作用,向聘任法警传授工作中注意的重点,解决的难点,以及专业技能运用等工作方法。四是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互交流的方法,学习取经,相互促进。
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聘任法警警务行为。聘任法警虽然是法警队伍中的辅助力量,在各项警务中起着辅助作用,但是,他们履行的岗位职责和行为标准与在编法警相同,也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建立激励机制,促进聘任法警奋发向上。对聘任法警的管理尤其要突出“激励”两字。一是在思想上要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安心本职,努力工作,消除临时观念。二是在政治上要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如为他们创造较高层次的学习和培训条件等。三是在工作上要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对其中工作表现好的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四是发挥特长优势,激励鼓足干劲。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我们要重视聘任制法警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力,他们有多少才干,我们就要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激励他们更大的工作干劲,为检察机关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5、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构筑科学的阶梯平台。队伍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管理,要想聘任制法警工作有生机,能逢勃发展,有生命力,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建得越早越细越规范越合理,越有利于队伍建设,切忌“摸石头过河”,抱着到时间再说的态度。至于体系,建得是否合理、完整、科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可以不断地完善和修整。例如,聘任制法警每期聘期定几年较为合适的问题,我们认为,定2年比较合适。一般来说,一年太短,熟悉了业务,职级待遇低就要走人,给法警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三年似乎又太长,考虑两年的原因在于部分检察院在设置聘任规定中,除了限制35岁年龄外,还设置了连续续聘不得超过三次的规定,按这样的话,就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如果一年一聘,聘任制法警最多只能干三年,限制了符合年龄条件的聘任制法警继续想干聘任制法警工作的同志。如果三年一聘,干完第三期的聘任制法警,一般年龄都超过了三十岁,给他们第二次择业至少在年龄问题上带来客观的障碍。因此我建议聘期定两年的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构筑科学的阶梯平台也必不可少,一是在管理上可发挥以老带新的作用,二是可以理顺聘任制法警的进出渠道。一般可采取每期三分之一淘汰制和招聘制等办法。
6、统一入口,疏通出口。建议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招聘,一方面有利于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签定劳动合同,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发挥作用。对工作责任感不强,积极性不高,成效不明显的聘用制法警,及时予以辞退,清除聘用制法警队伍,防止“交叉感染”,影响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一、实行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意义和作用
1、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年龄老龄化、素质技能不高的有效途径。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中具有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决定了它所从事的工作具有“急、难、险、重”等特点,如参与搜查、协助拘留、逮捕、追逃、提审、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职责。由于在编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老化,任务重,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不该出现的失误和战机。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在履职工作中,必须有一至两名正式法警带班工作,既能解决法警人员紧缺问题,不受检察机关机关人员编制的限制,又能使这支队伍保持活力,富有朝气,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展示人民检察院的威严形象,更好地服务于检察工作。
2、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是建设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需要。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一个警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检察院法警人数少,分布较为分散,身兼数职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警工作职能的发挥。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有利于按照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法警队伍建设,改变以往分散管理的局面,把检察院比较分散的原有司法警察与新增招的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归口,实行编队管理,统一指挥,从而在检察院形成指挥有力、精神饱满,协同作战、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
二、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
1、聘任制法警队伍缺乏稳定性。一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聘任制法警的临时性,意味追求法警的年青力壮,忽视了法警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的职能需求,聘任制法警认为自己早晚是“流水的兵”,影响了法警队伍的稳定性。二是聘任制司法警察队伍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那样安心检察机关的生活。大部分聘任制司法警察认为我到检察机关是来上班拿工钱的,不是尽义务的,不能把我们同司法警察一样来管理,管理我们的制度不能那么“死板”。这种想法就导致他们在受到检察机关严格管理的同时,就产生了逆反心理,从而不能安心在检察机关工作,影响效果。
2、聘任制法警工作缺乏主动性。检察院以检察工作为重心,法警工作以服务和服从于检察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于聘用制法警的身份、待遇、责任等问题,聘任制法警纵向上与检察院人员相比,缺乏争先创优的激励意识,横向上与正式法警相比,职级待遇较差,造成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对工作往往是简单机械地服从,“拨一拨,转一转”,缺乏连续性。
3、聘任制法警考核缺乏科学性。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聘任制法警只能做一名普通的法警,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待遇方面也不容易体现,聘用制人员的福利待遇与在编法警也有较大区别。法警队的各级领导只能由公务员身份的法警来担任,由于缺乏科学的聘用制法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其使用、待遇、福利不能产生直接联系,制约了聘任制法警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和完善司法警察聘任制建议与对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决定了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和检察机关聘任法警的管理必须抓住以下几个方面,并通过有效的警务管理和警务工作组织协调,不断增强聘任法警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业务学习、专业技能训练和职能履行的秩序,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1、坚持政治育警,确保聘任法警政治上合格。一是要制定相应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计划。同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握学习方法的灵活性,要根据年轻人的特点,采取自学与集中组织学习相结合、理论辅导与思想交流相结合、形势教育与实地参观相结合等方法。二是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树立公仆意识。管理者就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激励他们的斗志,阐明他们的工作价值和他们所从事工作的光荣,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虽然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有所不同,但从事着同样光荣的工作,同样得到人们的肯定,同样实现着人生价值,从而安心检察机关的生活,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打成一片,共同发展,共创和谐。
2、抓好岗位培训,提高聘任法警专业技能。司法警察担负着繁重的押解、看管、追逃、送达、参与搜查、采取强制措施等任务,其业务范围广,专业技能要求高,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因此,必须抓好聘任法警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一是要组织集中培训。二是采取工训结合、学用结合的方法巩固提高技能。三是要发挥老法警传帮带作用,向聘任法警传授工作中注意的重点,解决的难点,以及专业技能运用等工作方法。四是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互交流的方法,学习取经,相互促进。
3、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聘任法警警务行为。聘任法警虽然是法警队伍中的辅助力量,在各项警务中起着辅助作用,但是,他们履行的岗位职责和行为标准与在编法警相同,也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建立激励机制,促进聘任法警奋发向上。对聘任法警的管理尤其要突出“激励”两字。一是在思想上要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安心本职,努力工作,消除临时观念。二是在政治上要体现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如为他们创造较高层次的学习和培训条件等。三是在工作上要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对其中工作表现好的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四是发挥特长优势,激励鼓足干劲。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我们要重视聘任制法警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力,他们有多少才干,我们就要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促进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激励他们更大的工作干劲,为检察机关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5、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构筑科学的阶梯平台。队伍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管理,要想聘任制法警工作有生机,能逢勃发展,有生命力,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建得越早越细越规范越合理,越有利于队伍建设,切忌“摸石头过河”,抱着到时间再说的态度。至于体系,建得是否合理、完整、科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可以不断地完善和修整。例如,聘任制法警每期聘期定几年较为合适的问题,我们认为,定2年比较合适。一般来说,一年太短,熟悉了业务,职级待遇低就要走人,给法警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三年似乎又太长,考虑两年的原因在于部分检察院在设置聘任规定中,除了限制35岁年龄外,还设置了连续续聘不得超过三次的规定,按这样的话,就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如果一年一聘,聘任制法警最多只能干三年,限制了符合年龄条件的聘任制法警继续想干聘任制法警工作的同志。如果三年一聘,干完第三期的聘任制法警,一般年龄都超过了三十岁,给他们第二次择业至少在年龄问题上带来客观的障碍。因此我建议聘期定两年的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构筑科学的阶梯平台也必不可少,一是在管理上可发挥以老带新的作用,二是可以理顺聘任制法警的进出渠道。一般可采取每期三分之一淘汰制和招聘制等办法。
6、统一入口,疏通出口。建议通过地方人事部门招聘,一方面有利于招聘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签定劳动合同,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发挥作用。对工作责任感不强,积极性不高,成效不明显的聘用制法警,及时予以辞退,清除聘用制法警队伍,防止“交叉感染”,影响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