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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近年来开展退出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服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时,发现普遍存在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意识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