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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方税的发展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第一次有了独立意义的地方税。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划为地方税的有营业税(不包括银行总行、铁道、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以及1997年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调高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银行、铁道、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