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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美术学院将其建设的综合楼工程发包给恒太建设公司施工总承包,为门窗分包工程,恒太建设公司与南方门窗公司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南方门窗公司承担门窗工程的分包施工。合同对分包工程的工期、结算方法、价款、质量标准作了约定,同时约定,如因南方门窗公司原因拖延工期,每天承担违约金5万元。工程竣工后,由于工期问题,恒太建设公司与南方门窗公司产生门窗价款结算纠纷,南方门窗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剩余工程款160万,恒太建设公司反诉要求南方门窗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