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足保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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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围绕着保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个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着重论述了改革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责任制、建立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权的公开制度、建立防范干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等的必要性和内容设想。
  关键词:改革;法院;审判权;独立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53-02
  作者简介:刘旭(1977-),男,河南南阳人,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副教授。
  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缓慢地启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就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这里说的“独立公正”,“独立”在先。在一般意义上讲,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公正公义的审判就难以维持。所以赋予法院独立的审判权,就显得特别重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保证”二字的份量。显然,司法体制改革,要使法院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必须在“保证”二字上下工夫。我们要信心百倍地把保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文章做足做好。
  一、深化现行法院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自建国以来没有太大的变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作用,而各级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由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管理。这就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从院长到审判庭庭长乃至法官等都要由属地同级人大任命,而财、物则由属地政府拨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管理模式逐渐显露出它的不足。在种种因素困扰下,法院审判往往会受到来自各种权力部门、各种利益集团、各种关系网的严重干扰和瓜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信力。
  对此,首先要改变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的属地管理模式,从人、财、物的管理上破冰,打破各级地方法院的属地管理体制,改为省级、全国两级人大垂直管理体制。初级法院、中级法院交由省级人大管理,省高等法院、全国最高法院归全国人大管理,各级法院的组成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级人大、全国人大任命,财、物由两级人大分别作出预算,由相关政府部门划拨,专款专用。其次,要建立大案要案异地审判制度。现在对一些大案要案实行异地审判,效果是积极的。但是还没有全面铺开,在法律程序等方面也许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上一级法院的监督下,对大案要案实行异地审理裁决,避开属地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人事纠葛、利益纠葛,这对维护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可小视。所以,建立制度,规范大案要案的定义、法律程序,全面铺开大案要案异地审判,是十分必要的。再次,要建立严格有效的再审制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证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同时,要防止案件审判的行政化倾向;在维护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独立审判权的现象。
  二、建立健全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责任制
  法官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主力军,建立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责任制十分重要。建立主审法官独立公正责任制,就是要确定主审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和独立地位,确保其得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外界干扰;另一方面,要具体规定主审法官的在审判各个环节上的责任和义务,使之在审案过程中不敢掉以轻心,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枉不纵,经得起民众、媒体的评议,经得起社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如果出现过枉过纵,那就要启动责任追究制。
  为此,首先要在合议庭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主审法官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合议庭制度,合议庭由主审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实行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制。要按照条件和程序选任主审法官,凡符合一定的资格者,均可担任主审法官。同一个案件由同一个主审法官主持审判,不同案件由不同的主审法官主持审判。实行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主审法官可以任意“独裁”,他须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裁判意向向助理法官说明,助理法官对此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主审法官裁决意向票决。票决通过者,主审法官可依法宣判;未通过者,主审法官可根据合议庭其他成员即助理法官的建议再做补充审理,直至最后正式宣判。这看似有违独立原则,其实不然,因整个过程中他是主导者、独立裁决者。
  其次,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相应的审判管理、监督制度。实行主审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责任制,就必然涉及到法院院长、审判长的管理、监督问题。说到底,管理也好,监督也好,其目的都应该是保障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和正确实施。管理、监督,就是按照独立公正审判的标准培训、选任、考核主审法官、助理法官,收集、反馈案件审判质量的意见,及时矫正法官在案件审理、裁决中出现的偏差,提高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再次,建立大案要案特别合议庭制度,专案专审。大案要案,亦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而且涉案证据、涉案背景复杂,成立特别合议庭专案专审,可以对案件从速从快,稳妥准确地审理审判。特别合议庭由特任主审法官和特任助理法官组成。
  第四,逐步取消法院内部案件的层层审批制度,加大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责任意识。过去,我国法院基本上实行的是行政领导对案件负责制,存在着案件层层汇报、审批制度,其初衷也许是为着提高办案质量。这在法院专业审判人员少,法律素质不高的特殊情况下,也许是一种必要的恰当的选择。但是却违背直接审理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原则,也弱化了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责任意识,导致了责任不清的情况。今天,我们的法官队伍,无论是数量上或是质量上都已今非昔比,他们有能力担纲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既然赋予了主审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责任,就要相信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尊重他们的审判,尽可能减少以至于最后取消案件的层层审批制。
  第五、建立与主审法官独立公正审判责任制相应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目的就是加大法官的审判责任感,使之在法律面前不敢轻忽或亵渎。法官既得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意味着他的裁决必须事实清楚,依法有据,裁决公正,量刑适当,就意味着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徇私枉法,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甚至无罪判罪,从而造成错案冤案,就应当问责主审法官,并根据责任轻重做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法院审判的公开制度,把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展现在阳光之下,让公众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性,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防止干扰、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举措。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公开的程序、原则和要求等作了框架性规定。此后,各个法院做了不少有益尝试,如庭审公开、庭审观摩、法院开放日、邀请媒体旁听、报道等,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制度的健全完善来解决。具体表现为,一是某些法官公开审判意识不强,不愿意对外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或者对审判公开敷衍了事。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例如对二审是否公开存在较大随意性,忽视庭前程序公开,庭审程序公开不够全面彻底,裁决程序缺乏透明度等。三是当事人、律师、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的监督权往往没有充分保障。四是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这些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公开审判的现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尚有差距。
  因此,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已成为社会的要求,公众的期待。我们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审判公开制度本身存在的某些缺失补阙拾遗,这种补阙拾遗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从司法观念变革入手,深化对审判公开制度的认识,端正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态度,二是从细化、完善和创新审判公开制度的配套制度入手,强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健全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的重点应放在配套制度的细化、完善和创新上。这包括进一步明晰审判公开的对象,让更多的人获取审判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明晰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有效地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进一步明晰“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明确不宜公开涉案事实和情节;进一步明晰二审案件的开庭率,扩大二审审判公开范围;增强庭前公开的力度,坚持公平原则,向双方公开审判信息,避免法官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调查询问,确保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心事辩论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增强案件事实真相的透明度,保证当事人合法的发问权和质证权;坚持直接审理原则,建立当庭评判制度,当庭认证、当庭评审、当庭宣判,根除暗箱操作;完善执行公开的规定,强化执行程序的公开力度,公开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改进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建立健全惩戒制度,禁止当事人、案件代理人与审案法官单方接触的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制度的审判法官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建立防范干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做到公开,但是,绝不是一“公开”,就“独立”、“公正”了,这要靠制度保障。因为,法院即使获得了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力,也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严重干扰。为了保证法院能够真正地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很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防范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涉法涉诉案件的利益回避制度,防范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以及相关人员的干扰。那些与案件利益攸关的既得利益者或既得利益集团,不会甘心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或金钱,寻找各种关系关说法官,收买律师,或对证人进行威胁利诱,和当事人串供毁证。如果发生上述情况,要规定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法官,应该申请回避该案件的审判。
  二是要建立防范“舆论审判”、防止“社会审判”干扰制度。“舆论审判”、“社会审判”,往往是仅凭社会观感或未经证实的“证据”就未审先判,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期望主导或影响审判方向。法院在行使独立公正审判权时,应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也不应屈从 “舆论审判”和“社会审判”的压力,应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形式审判权,及时公开事实真相、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和裁决结果。
  三是要建立防范涉法涉诉“信访”、“双规”造成困扰的制度。不容否认,在法制缺失,法治观念淡薄,或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信访”、“双规”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震慑违纪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涉法涉诉的“信访”或“双规”正逐步完成其阶段性的历史任务,涉法涉诉的“信访”、“双规”案件由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时代正在来临。应该纠正“信访不信法”、“信党政领导不信法官”的观念,要规定把这类案件直接交由检察院独立侦办,由法院独立审判,这更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要规定检察院、法院在独立行使侦办权、审判权时,只认事实和法律而不受相关部门或领导批示的影响。
  [ 参 考 文 献 ]
  [1]贺小荣.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N].人民法院报,2013-11-16(004).
  [2]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5(006).
  [3]周斌,蒋皓.独立行使审判权须去地方化行政化[N].法制日报,2013-11-1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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