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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于2004年4月底进入某传动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07年5月9日,实行计件工资。2005年2月1日,陈小姐向用人单位表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不愿继续在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付清所欠工资,劳资双方产生争议争执不下。2005年2月18日,陈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称自己从2004年4月底工作以来只领到了5月、8月、9月三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