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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6]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