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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司法的国际属性决定了其同陆上司法相比,在权力行使依据、管辖内容、司法行为边界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国际法视角下,中国的海上民事管辖权目前存在内容表述不周延、管辖船舶界定不清、豁免范围模糊、船旗国管辖规则误用以及领海外海域管辖权立法缺失等问题。以《海诉法》修改为契机,提出树立海上“大司法”管辖理念、科学界定管辖船舶、厘清军舰与政府公务船舶的豁免范围、避免船旗国管辖规则误用以及立法明确领海外管辖权五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