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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安徽省泾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林业信访案件增多的现状,指出林业信访案件及山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类型,最后提出了加强领导、加快成立仲裁机构、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等解决方法。
关键词林业信访案件;林权纠纷;调研分析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12-03594-01
作者簡介余小和(1963- ),男,安徽泾县人,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盘活了森林资源,也调动了林农和社会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致富[1-2]。然而,改革使绝大多数山林以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形式分散到了千家万户,虽然实现了“产权归属清晰”、“山有其主”,但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和“权益分割”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森林资源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3-4]。
1安徽省泾县集体林权改革概况
2007年10月以来,安徽省泾县根据省政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前林权发证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县发放林权证30 575本,发证涉及面积123 992.27 hm2,全县林权纠纷面积8 824.60 hm2,已调处6 005.40 hm2,仍有林权纠纷面积2 819.20 hm2等待处理。全县共处理信访案件及各类林业纠纷280起,仍有41起待处。
2山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2.1重复发证的问题林业“三定”工作开展至今已有30余年时间,由于当时群众对林权经营权认识不高,存在分山工作不细致、面积分配不均等问题,有的宗地登记工作粗糙,致使林权证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有的甚至发生重复登记,导致重复发证引发纠纷。
2.2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意识增强随着近年林业效益显著提高,尤其是商品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林农对林地经营权的认识明显增强,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许多林农都要求重新对自己的山林权、权益权进行确权。
2.3林权流转程序不规范2003年以来,随着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泾县林权流转工作有了蓬勃发展。林农对林权的重要性认识得到提高,特别是村级林场拍卖后因程序和拍卖利益分配等事项引起的群众上访增多。目前全县有林业经营大户经营面积1 809宗,经营山场面积14 409.07 hm2,占全县林地的10%,在林权流转工作中,因流转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3林业信访案件及山林权纠纷类型
3.1林改政策性信访案件典型案件是蔡村镇小康村部分村民要求重新分山到户,连续群体上访至县、市、省,县政府、市、省林业部门、国家林业局均已给予答复。目前在泾县县委、县政府专门工作组强力推动下,小康村林权勘察登记公示进入发证阶段。该信访案件主要针对的是林业“三定”以来人口变化较大,有部分1982年后出生的人口没有责任山的问题。林改政策性信访件数约占纠纷案件的5%。
3.2林地界限纠纷
3.2.1“三定”时未发证。如原章渡镇建设村肖村林场与云岭镇新兴村新兴林场刁坑山场的纠纷,纠纷面积20余hm2。该纠纷是林业“三定”遗留的界线纠纷,当时双方未发证,这次经云岭镇协调多次,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因此仍然无法发证。
3.2.2“三定”时发证重复。在林改过程中发现重复发证、界址重叠等情况。如黄村镇九义村林场和泾川镇五星村林场蟹子坑山场纠纷,这次林改中才发现界线重复,且双方都发放了林权证,目前该纠纷正在调处中。该类纠纷件数约占20%。
3.3林权纠纷
3.3.1乡村林场林权信访案件。如原昌桥乡林场拍卖后,拍卖款85.5万元。拍卖山场座落于袁店村,林地属老虎山等3个村民组所有,林地权属当时未搞清,老虎山等村民组与乡林场签订了造林合同,确定了山场集体所有权,村民组上访到乡、县,经县政府协调将山场还给老虎山等村民组。
3.3.2山林承包合同不完善。如小岭义芳村民组在林改过程中,对曹义胜农户承包的大岭脚山场提出异议,该山场由曹义胜于1989年承包经营,小岭村民组村民打官司,坚持上访到省、市,县政府成立了工作组正在进一步协调中。
3.3.3荒山承包造林合同不够规范。如茂林镇镇林场与原承包户何天宝等14户因合同引发的纠纷,茂林镇延陵村1985年与何天宝等14户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但造林成效差,荒山现象严重,为了实现消灭荒山目标,1990年茂林镇绿化西山头成立了茂林镇林场。由于工作不够细致,在原承包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与延陵村又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导致纠纷,该纠纷已调解完毕。承包合同类型纠纷在泾县较多,约占纠纷总数的50%以上。
4林权纠纷解决的难点
4.1时间跨度长林业“三定”工作开展距今已有30余年,参与林业“三定”工作的人员已经退休或去世。林权纠纷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知情者也以记不清或不知道推脱,有的参与者确实也记不清,加之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山林权属登记相邻方确认手续不全,难以查认。
4.2档案不健全泾县目前林权档案只有林业“三定”时发证档案较全,“四固定”时期档案没有,因此对“三定”期间未发证或重发证的山场确权难以取证。
4.3林权纠纷处理需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林权纠纷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浪费十分巨大,还常常伴随着吵架、打架、械斗以及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现象,使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难以维护,损伤了群众的造林护林积极性。
4.4村、社及部门在调解纠纷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主要体现在:①力量不足,在接到纠纷报告后,部分村干部没有及时进行疏导、调处,使纠纷双方矛盾加深,纠纷难度增加。②调解方法不当。调解方法方式不得当,对纠纷情况、当地人情、风俗及历史情况不了解,调处人员态度粗暴、生硬,不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目的,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影响缺少预见,使纠纷扩大和矛盾加剧。有的村社干部回避责任,推脱、推诿,不明确表态,把矛盾往上级推,造成林农上访或上告。
5解决办法
5.1加强领导建立纠纷处理责任制度,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做到户与户的纠纷在村内解决,村与村、组与组的纠纷在乡镇内解决,跨乡镇村级纠纷由县政府解决。
5.2加快成立仲裁机构对合同问题引发的山林权证纠纷实行仲裁,给老百姓一个行政解决的渠道。加快建立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2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全面调处集体林区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途径,有利于及时将林权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5.3要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素质要选择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调解工作。在纠纷调处中,要查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细致收集各种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一一作答,做到以理服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觉得在受到尊重的同时,又能被说服,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黄海棠. 林权纠纷处理与和谐海西林区构建研究——基于三明林权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2(5):50-52.
[2] 包太山,刘爱华,陈民菊.浅析泸溪县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39-43.
[3] 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85-103.
关键词林业信访案件;林权纠纷;调研分析
中图分类号S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12-03594-01
作者簡介余小和(1963- ),男,安徽泾县人,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盘活了森林资源,也调动了林农和社会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开发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致富[1-2]。然而,改革使绝大多数山林以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形式分散到了千家万户,虽然实现了“产权归属清晰”、“山有其主”,但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和“权益分割”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得森林资源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3-4]。
1安徽省泾县集体林权改革概况
2007年10月以来,安徽省泾县根据省政府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前林权发证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县发放林权证30 575本,发证涉及面积123 992.27 hm2,全县林权纠纷面积8 824.60 hm2,已调处6 005.40 hm2,仍有林权纠纷面积2 819.20 hm2等待处理。全县共处理信访案件及各类林业纠纷280起,仍有41起待处。
2山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2.1重复发证的问题林业“三定”工作开展至今已有30余年时间,由于当时群众对林权经营权认识不高,存在分山工作不细致、面积分配不均等问题,有的宗地登记工作粗糙,致使林权证四至界限表述不清,有的甚至发生重复登记,导致重复发证引发纠纷。
2.2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意识增强随着近年林业效益显著提高,尤其是商品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林农对林地经营权的认识明显增强,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许多林农都要求重新对自己的山林权、权益权进行确权。
2.3林权流转程序不规范2003年以来,随着中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泾县林权流转工作有了蓬勃发展。林农对林权的重要性认识得到提高,特别是村级林场拍卖后因程序和拍卖利益分配等事项引起的群众上访增多。目前全县有林业经营大户经营面积1 809宗,经营山场面积14 409.07 hm2,占全县林地的10%,在林权流转工作中,因流转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3林业信访案件及山林权纠纷类型
3.1林改政策性信访案件典型案件是蔡村镇小康村部分村民要求重新分山到户,连续群体上访至县、市、省,县政府、市、省林业部门、国家林业局均已给予答复。目前在泾县县委、县政府专门工作组强力推动下,小康村林权勘察登记公示进入发证阶段。该信访案件主要针对的是林业“三定”以来人口变化较大,有部分1982年后出生的人口没有责任山的问题。林改政策性信访件数约占纠纷案件的5%。
3.2林地界限纠纷
3.2.1“三定”时未发证。如原章渡镇建设村肖村林场与云岭镇新兴村新兴林场刁坑山场的纠纷,纠纷面积20余hm2。该纠纷是林业“三定”遗留的界线纠纷,当时双方未发证,这次经云岭镇协调多次,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因此仍然无法发证。
3.2.2“三定”时发证重复。在林改过程中发现重复发证、界址重叠等情况。如黄村镇九义村林场和泾川镇五星村林场蟹子坑山场纠纷,这次林改中才发现界线重复,且双方都发放了林权证,目前该纠纷正在调处中。该类纠纷件数约占20%。
3.3林权纠纷
3.3.1乡村林场林权信访案件。如原昌桥乡林场拍卖后,拍卖款85.5万元。拍卖山场座落于袁店村,林地属老虎山等3个村民组所有,林地权属当时未搞清,老虎山等村民组与乡林场签订了造林合同,确定了山场集体所有权,村民组上访到乡、县,经县政府协调将山场还给老虎山等村民组。
3.3.2山林承包合同不完善。如小岭义芳村民组在林改过程中,对曹义胜农户承包的大岭脚山场提出异议,该山场由曹义胜于1989年承包经营,小岭村民组村民打官司,坚持上访到省、市,县政府成立了工作组正在进一步协调中。
3.3.3荒山承包造林合同不够规范。如茂林镇镇林场与原承包户何天宝等14户因合同引发的纠纷,茂林镇延陵村1985年与何天宝等14户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但造林成效差,荒山现象严重,为了实现消灭荒山目标,1990年茂林镇绿化西山头成立了茂林镇林场。由于工作不够细致,在原承包合同未终止的情况下,与延陵村又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导致纠纷,该纠纷已调解完毕。承包合同类型纠纷在泾县较多,约占纠纷总数的50%以上。
4林权纠纷解决的难点
4.1时间跨度长林业“三定”工作开展距今已有30余年,参与林业“三定”工作的人员已经退休或去世。林权纠纷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知情者也以记不清或不知道推脱,有的参与者确实也记不清,加之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山林权属登记相邻方确认手续不全,难以查认。
4.2档案不健全泾县目前林权档案只有林业“三定”时发证档案较全,“四固定”时期档案没有,因此对“三定”期间未发证或重发证的山场确权难以取证。
4.3林权纠纷处理需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林权纠纷造成的人力、财力、物力浪费十分巨大,还常常伴随着吵架、打架、械斗以及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现象,使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难以维护,损伤了群众的造林护林积极性。
4.4村、社及部门在调解纠纷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主要体现在:①力量不足,在接到纠纷报告后,部分村干部没有及时进行疏导、调处,使纠纷双方矛盾加深,纠纷难度增加。②调解方法不当。调解方法方式不得当,对纠纷情况、当地人情、风俗及历史情况不了解,调处人员态度粗暴、生硬,不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目的,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影响缺少预见,使纠纷扩大和矛盾加剧。有的村社干部回避责任,推脱、推诿,不明确表态,把矛盾往上级推,造成林农上访或上告。
5解决办法
5.1加强领导建立纠纷处理责任制度,纠纷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做到户与户的纠纷在村内解决,村与村、组与组的纠纷在乡镇内解决,跨乡镇村级纠纷由县政府解决。
5.2加快成立仲裁机构对合同问题引发的山林权证纠纷实行仲裁,给老百姓一个行政解决的渠道。加快建立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2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全面调处集体林区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法律途径,有利于及时将林权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5.3要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素质要选择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调解工作。在纠纷调处中,要查明原因,根据具体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细致收集各种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一一作答,做到以理服人,换位思考,使当事人觉得在受到尊重的同时,又能被说服,从而顺利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黄海棠. 林权纠纷处理与和谐海西林区构建研究——基于三明林权体制改革的实证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12(5):50-52.
[2] 包太山,刘爱华,陈民菊.浅析泸溪县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39-43.
[3] 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13(11):8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