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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这种“公平”如同一条麻绳,将社委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2009年9月的一天,梁国锦在饭桌上习惯地接过李亚金递上的一个信封,厚实的手感让他不用看也知道信封里是什么,有多少。和他一样收到信封的还有和他同村的其余8个人,饭桌上的觥筹交错没有因此而被打断,仿佛这一动作没有发生过。
多个类似的情景在2012年8月间统统定格。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梁国锦和第一、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岗贝片经济合作联社等社委11人及5名行贿人(另有若干村干部在逃、1名被取保候审)。
村干部在饭桌上收受上百万元贿金,18名“村官”涉嫌集体受贿647万……棠溪村这种收“好处费”的习惯由来已久,至该案案发前已持续多年。10月25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席上的村干部大多认为收“茶水费”不过是一种行规罢了,就类似买入场券,你来我的地盘儿承租承建,就得买票进场,仅此而已,所以他们收钱时也不遮掩,更没想到收“茶水费”竟然算是受贿,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酒桌上的投票
棠溪村共设有十四个经济合作社,村子的部分集体财产由几个经济合作社共同所有,所以这个村子又分别由几个经济合作社成立了岗贝片联社、赵家片联社、黄家片联社、梁家片联社以及长岗片联社。
“每个社经济都是独立的。片联社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共同管理,片联社的财产和开支都归所属经济合作社支配。”梁国锦说,每个经济合作社设有包括社长、副社长、会计、出纳等5名管理成员,而片联社则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分别推选一人形成领导班子进行管理。
岗贝片联社由第一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一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三社)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四社)组成,由三名社委共同管理。
村子的土地、集体财产大部分由合作社集中管理,掌握着“经济大权”的社长,说话有时比村长更有分量。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乡一级行政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个项目给谁不给谁完全是由他们自己做主的。”该案承办人、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李健文告诉《方圆》记者,村干部们在土地承建、公用物业出租方面掌握着“说一不二”的权力,他们相互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即使有上级单位来检查也不会发现任何问题,因为表面上的程序都是合法的。
2009年上半年,棠溪村岗贝片联社村民集资的岗贝路拆旧建新(金光广场)项目招投标,化州工程队负责人李亚金便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希望梁能帮忙“活动”一下,让他接到这个项目。
为此,李亚金特地请梁国锦等人到酒店吃饭。在席间,李亚金仔细数了一下,来吃饭的有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岗贝片联社的18名社委以及一个包工头,私下了解,这个包工头原来是棠溪村党总支书记介绍来的,在这之前,书记和18名社委就和这个包工头谈过合同、预算等问题。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商也将在他和这个包工头中诞生。
上菜前,社长梁国锦开始主持投票,“大家在小纸条上写下同意谁来承建金光广场项目,无记名投票。”不久,这个集资两千多万的项目承建招标就在这18张小纸条上有了定论。
除了一两张反对票之外,李亚金高票获得承建资格,他对此并不意外,事先找到梁国锦谈这个项目的时候,梁国锦已经承诺与社委们讨论一下。
棠溪村有个不成文的规矩,村里物业如果是整栋楼承租、租赁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承租期限十年以上的大合同都必须由负责管理的合作社全部社委共同签名。有梁国锦的支持,与竞争对手比起来,李亚金的胜算更大。
拿到了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资格,高兴之余,李亚金也没忘了“规矩”,他掏出一摞尚未拆封的现金,在场的社委都拿到了5万元。“即使是投了反对票的社委,我也会给他一份好处费,这边的习惯一直都是这样的。”
在饭桌上花了18万
2009年8月,棠溪村一社办公楼下的公布栏上贴出一张A4纸,由一社村民集资的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李亚金又拨通了梁国锦的电话。
几天后,李亚金让女婿在花都区的一家大酒店开了个包间。到了午饭时间,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会计梁国荣五人先后来到,五六个人在饭桌上谈工程合同、预算、工程材料等事宜。
经过几次商谈,各种事项双方都谈得比较满意。在审核完工程图纸后,一社的五名社委们集体同意由李亚金来承建,李亚金认为,自己该有所表示了。
2009年中秋节,广州已经进入微凉的金秋,李亚金约上梁国锦等五个社委一起去80公里外的从化市泡温泉,同行的还有4个一社村民代表。趁着还没上菜的空当,李亚金从身旁的袋子中掏出9个用信封包好的东西,逐一派给在场的5名社委和4个村民代表,他没有说包的是什么,也没有人问。这顿饭,还未结账,李亚金就已在饭桌上花了18万。
2011年,农民公寓项目竣工,由棠溪一社社委、股东代表、社员代表负责验收。为了顺利验收,李亚金又把这9个人聚到一块儿“叙旧”,这一次,李亚金给每个人塞了1万元。“钱应该都是直接从银行里取出来的,很新,还没开封,李亚金还用黑色塑料袋一万块钱一沓这样子包好。”梁志成回忆起当时拿到的好处费说。
拿到项目就得给红包、给“好处费”,行贿的和受贿的双方对此早已心照不宣。“按照经济社的规矩,要拿到工程就必须给每个社干部派红包,李亚金拿到这个项目也是(因为)派了红包的,这是潜规则。”岗贝联社社长梁应祥在供述中交代,“这些工程回扣也是不该拿的钱,是不合法的钱,但这些都是潜规则。”这样的默契,使得现在形形色色的行贿方式、各种复杂隐秘的手段在他们之间都显得累赘。
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默契
有不少落马的贪官在忏悔时总会说,很多人为了求他们办事,一定会想方设法地塞钱给他们,很多时候收钱都是身不由己。而棠溪村的社委们,在这一方面则更显“主动”。 2009年5月左右,李亚金接到一社社委的电话,对方要求他“今天过来一社这边,有些事要商量。”带着疑问,李亚金来到一社办公点,等着他的还是五名社委。
梁国锦主动以“最近急着用钱”做了个开场,六个人商量决定把工程造价提高一点,让社委们赚点“水钱”,于是,该项目工程由12层改为16层,面积由2.1万平方米增加到2.9万平方米,还提高了工程单价,这一改就产生了500万元差价。
2011年8月29日,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与李亚金再次约定在一社办公点见面。按照5月份商量的结果,社委们让李亚金以“工程款”的名义填了一张面额为25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然后李亚金和梁国锦、梁兆文、梁国深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梁志成当场做了一份提取大额资金申请表,并从保密柜里拿出公章盖在申请表上,拿着这份申请表,李亚金来到广州农商银行萧岗支行从棠溪村一社的账户上提取了250万元人民币现金。
刚提完现金,社委便来电话“你开车去云城西路,我们在那儿等你”。在这条车水马龙车道的边上,梁兆文和梁国深从李亚金车里拿走了这笔已“支付”给李亚金的“工程款”。
梁国锦、梁兆文、梁国深、梁志成以及未参与商量的会计梁国荣平分了这笔钱,每人分得50万。
“这已经成了他们的土规矩,承包工程必须给村干部好处,而拿到好处的村干部也必须如实地与其他人平分。”李健文说,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默契由来已久,这样的平衡亦从未被打破过,它游走于法律背面。在这种默契的支配下,双方已丝毫不费心思遮掩自己的欲望。赤裸的意图,直白的方式,使法律形同虚设。
“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
位于广州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商业楼是棠溪村一社的物业之一,2007年,严家诚想做七天连锁酒店,于是找到梁嘉良,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梁嘉良是棠溪五社的副社长,梁嘉良想了一会儿,告诉严:“一社有一个合适的地方,地址在三元里大道1183号,你租那栋楼挺合适的,我们合伙成立一间公司,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整栋租下来再转租出去。”
严家诚同意了,随后在白云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成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是严家诚、梁业潮、黄国伟。梁嘉良不挂名为股东,也没有出资。严家诚和梁嘉良两人商量分工,由严家诚谈七天连锁酒店的业务,梁嘉良则负责与一社方面联系租地的事情。
2008年,梁嘉良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提出整栋承租1183号商业楼的想法,双方就租金价格和租用期限等事宜谈了两个多月。
严家诚好不容易与七天连锁酒店谈妥业务签约的时候,梁嘉良却带来一个让他左右为难的消息:要与一社租赁三元里大道1183号,就必须给每个社委20万。
这边已与七天连锁酒店签好约,那边却要给好处费才能继续谈下去,如果不花钱打点,就要遭受违约的巨额损失。权衡之下,严家诚无奈地答应了梁嘉良的要求。2007年12月31日,严家诚的公司与一社签订了租用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协议。2008年,严家诚与梁国深先后见了三次面,并给一社五名社委送去了100万元人民币。拿到钱后的梁国深,将钱平分成五份,梁国锦、梁兆文、梁志成和梁国荣每人20万元。
“这些钱是我向朋友借来的,我知道我送钱给一社社委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当时我如果不能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租下来,要亏很多钱,走投无路了,我只能给他们好处费。”对此,严家诚说,虽然这100万是给一社社委们的好处费,但他租赁这栋大楼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相反,严家诚租赁该物业还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要高。
从几个社委们的供述看,每个人收好处费的心态各异,社长梁国锦一直矢口否认收受贿金,而一些社委收好处费时的心情却非常矛盾,梁国深第三次从严家诚手里取走钱的半小时后,梁志成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你为什么叫梁国深拿钱给我?我不要,你现在过来把钱拿回去。”严家诚只好来到梁志成家楼下。
“你这样把钱退给我我很难做,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你要是不要这笔钱的话,要不就让你女儿在我的公司里担任股东吧。她挂名担任股东,也可以有收入的。”梁志成考虑了一会儿,答应了严家诚这个折中的办法。
当法律遭遇宗族
从片联社的名称不难看出,棠溪村主要有几个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员投票选举出来的本地人。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有18年办案经验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这种规范模仿着国家法律的机构和符号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利用着法律的记号和功效。它们同样是一种“法”,至少是一种“准法”,是一种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准法”,主要依靠血缘、情感来维持。
村里的村民大多同姓,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宗案件中就有所体现,办案人员告诉《方圆》记者,因为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彼此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个棘手的工作。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移送起诉后发现一些我们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那里都有。”李健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嫌疑人需要村委出具他是成员的证明,但是村委始终没有出具,最后只能请街道办事处出面协调,类似的情况很多很多。只要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得满意的红利,就不会有人对村干部受贿的行为提出异议,村(社)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社委们和村民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更习惯遵循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在这种状态下,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几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在他们看来:反正,村官都是各大家族轮流坐庄的,只要自己该拿的钱能拿到手就行了。
2009年年中,由于经济社在建设金光广场过程中资金短缺,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岗贝片联社社委梁树潮提出将该物业提前由一个叫陈飞跃的老板承租,并要求陈飞跃支付400万元作为承租的定金。一天,梁树潮、梁国锦、梁伟东就召集所有副社长以上的社干部和梁应祥、梁兆星、梁应军在联社的办公室开会,讨论承租事项,还带来了由陈飞跃承租该项目的合同。
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讨论通过了这个事项,梁应祥在供述中提到“我认为该合同不合理,期限太长,且租金递增慢,在会上我一直都不同意将该广场以这个合同形式租给陈飞跃,还拒绝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我在承租合同上签了名,因为这件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能改变讨论结果的,在其他社干部都同意该合同的情况下我只能签名”。参加会议的社干部在现场都签了名,会后,梁应祥会逐一上门找未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让他们补签名。
签完合同后,梁树潮就从汽车尾箱拿出几个塑料袋子装好的现金到联社办公室分钱,“总共有100万元,每个社干部分5万元,剩下的要给推荐人。”梁树潮向在场的社干部解释。这次会议没有所有人到齐,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片联社的社长们按照各自社里人数瓜分了这笔“红包”。
“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即便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即便是没在受贿现场的社干部,也会为他留有一份。”李健文告诉记者,这种所谓的“公平”如同一条麻绳一般,将社委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样的状态让他们感到安全,也让这个“土规矩”得以“名正言顺”
就正如在庭审现场,有的村干部为自己辩解说的那样:“大家都是一起收钱的,别人都拿了钱,就我一个人不拿的话,等于和所有人对着干,大家都是村子里的人,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这样做的话以后在这个领导班子里、这个圈子里、这个村子里都没法混下去,况且大家都这么做,我也无所谓了。”
2009年9月的一天,梁国锦在饭桌上习惯地接过李亚金递上的一个信封,厚实的手感让他不用看也知道信封里是什么,有多少。和他一样收到信封的还有和他同村的其余8个人,饭桌上的觥筹交错没有因此而被打断,仿佛这一动作没有发生过。
多个类似的情景在2012年8月间统统定格。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社长梁国锦和第一、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岗贝片经济合作联社等社委11人及5名行贿人(另有若干村干部在逃、1名被取保候审)。
村干部在饭桌上收受上百万元贿金,18名“村官”涉嫌集体受贿647万……棠溪村这种收“好处费”的习惯由来已久,至该案案发前已持续多年。10月25日,该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席上的村干部大多认为收“茶水费”不过是一种行规罢了,就类似买入场券,你来我的地盘儿承租承建,就得买票进场,仅此而已,所以他们收钱时也不遮掩,更没想到收“茶水费”竟然算是受贿,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酒桌上的投票
棠溪村共设有十四个经济合作社,村子的部分集体财产由几个经济合作社共同所有,所以这个村子又分别由几个经济合作社成立了岗贝片联社、赵家片联社、黄家片联社、梁家片联社以及长岗片联社。
“每个社经济都是独立的。片联社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共同管理,片联社的财产和开支都归所属经济合作社支配。”梁国锦说,每个经济合作社设有包括社长、副社长、会计、出纳等5名管理成员,而片联社则由其所属的经济合作社分别推选一人形成领导班子进行管理。
岗贝片联社由第一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一社)、第十三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三社)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十四社)组成,由三名社委共同管理。
村子的土地、集体财产大部分由合作社集中管理,掌握着“经济大权”的社长,说话有时比村长更有分量。
“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乡一级行政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一个项目给谁不给谁完全是由他们自己做主的。”该案承办人、广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李健文告诉《方圆》记者,村干部们在土地承建、公用物业出租方面掌握着“说一不二”的权力,他们相互之间结成利益共同体,即使有上级单位来检查也不会发现任何问题,因为表面上的程序都是合法的。
2009年上半年,棠溪村岗贝片联社村民集资的岗贝路拆旧建新(金光广场)项目招投标,化州工程队负责人李亚金便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希望梁能帮忙“活动”一下,让他接到这个项目。
为此,李亚金特地请梁国锦等人到酒店吃饭。在席间,李亚金仔细数了一下,来吃饭的有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岗贝片联社的18名社委以及一个包工头,私下了解,这个包工头原来是棠溪村党总支书记介绍来的,在这之前,书记和18名社委就和这个包工头谈过合同、预算等问题。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商也将在他和这个包工头中诞生。
上菜前,社长梁国锦开始主持投票,“大家在小纸条上写下同意谁来承建金光广场项目,无记名投票。”不久,这个集资两千多万的项目承建招标就在这18张小纸条上有了定论。
除了一两张反对票之外,李亚金高票获得承建资格,他对此并不意外,事先找到梁国锦谈这个项目的时候,梁国锦已经承诺与社委们讨论一下。
棠溪村有个不成文的规矩,村里物业如果是整栋楼承租、租赁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承租期限十年以上的大合同都必须由负责管理的合作社全部社委共同签名。有梁国锦的支持,与竞争对手比起来,李亚金的胜算更大。
拿到了金光广场项目的承建资格,高兴之余,李亚金也没忘了“规矩”,他掏出一摞尚未拆封的现金,在场的社委都拿到了5万元。“即使是投了反对票的社委,我也会给他一份好处费,这边的习惯一直都是这样的。”
在饭桌上花了18万
2009年8月,棠溪村一社办公楼下的公布栏上贴出一张A4纸,由一社村民集资的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对外招投标。李亚金又拨通了梁国锦的电话。
几天后,李亚金让女婿在花都区的一家大酒店开了个包间。到了午饭时间,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会计梁国荣五人先后来到,五六个人在饭桌上谈工程合同、预算、工程材料等事宜。
经过几次商谈,各种事项双方都谈得比较满意。在审核完工程图纸后,一社的五名社委们集体同意由李亚金来承建,李亚金认为,自己该有所表示了。
2009年中秋节,广州已经进入微凉的金秋,李亚金约上梁国锦等五个社委一起去80公里外的从化市泡温泉,同行的还有4个一社村民代表。趁着还没上菜的空当,李亚金从身旁的袋子中掏出9个用信封包好的东西,逐一派给在场的5名社委和4个村民代表,他没有说包的是什么,也没有人问。这顿饭,还未结账,李亚金就已在饭桌上花了18万。
2011年,农民公寓项目竣工,由棠溪一社社委、股东代表、社员代表负责验收。为了顺利验收,李亚金又把这9个人聚到一块儿“叙旧”,这一次,李亚金给每个人塞了1万元。“钱应该都是直接从银行里取出来的,很新,还没开封,李亚金还用黑色塑料袋一万块钱一沓这样子包好。”梁志成回忆起当时拿到的好处费说。
拿到项目就得给红包、给“好处费”,行贿的和受贿的双方对此早已心照不宣。“按照经济社的规矩,要拿到工程就必须给每个社干部派红包,李亚金拿到这个项目也是(因为)派了红包的,这是潜规则。”岗贝联社社长梁应祥在供述中交代,“这些工程回扣也是不该拿的钱,是不合法的钱,但这些都是潜规则。”这样的默契,使得现在形形色色的行贿方式、各种复杂隐秘的手段在他们之间都显得累赘。
行贿者与受贿者的默契
有不少落马的贪官在忏悔时总会说,很多人为了求他们办事,一定会想方设法地塞钱给他们,很多时候收钱都是身不由己。而棠溪村的社委们,在这一方面则更显“主动”。 2009年5月左右,李亚金接到一社社委的电话,对方要求他“今天过来一社这边,有些事要商量。”带着疑问,李亚金来到一社办公点,等着他的还是五名社委。
梁国锦主动以“最近急着用钱”做了个开场,六个人商量决定把工程造价提高一点,让社委们赚点“水钱”,于是,该项目工程由12层改为16层,面积由2.1万平方米增加到2.9万平方米,还提高了工程单价,这一改就产生了500万元差价。
2011年8月29日,一社社长梁国锦、副社长梁国深和梁兆文、出纳梁志成与李亚金再次约定在一社办公点见面。按照5月份商量的结果,社委们让李亚金以“工程款”的名义填了一张面额为25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然后李亚金和梁国锦、梁兆文、梁国深在收据上签字确认,梁志成当场做了一份提取大额资金申请表,并从保密柜里拿出公章盖在申请表上,拿着这份申请表,李亚金来到广州农商银行萧岗支行从棠溪村一社的账户上提取了250万元人民币现金。
刚提完现金,社委便来电话“你开车去云城西路,我们在那儿等你”。在这条车水马龙车道的边上,梁兆文和梁国深从李亚金车里拿走了这笔已“支付”给李亚金的“工程款”。
梁国锦、梁兆文、梁国深、梁志成以及未参与商量的会计梁国荣平分了这笔钱,每人分得50万。
“这已经成了他们的土规矩,承包工程必须给村干部好处,而拿到好处的村干部也必须如实地与其他人平分。”李健文说,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默契由来已久,这样的平衡亦从未被打破过,它游走于法律背面。在这种默契的支配下,双方已丝毫不费心思遮掩自己的欲望。赤裸的意图,直白的方式,使法律形同虚设。
“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
位于广州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商业楼是棠溪村一社的物业之一,2007年,严家诚想做七天连锁酒店,于是找到梁嘉良,看有没有合适的地方,梁嘉良是棠溪五社的副社长,梁嘉良想了一会儿,告诉严:“一社有一个合适的地方,地址在三元里大道1183号,你租那栋楼挺合适的,我们合伙成立一间公司,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整栋租下来再转租出去。”
严家诚同意了,随后在白云区工商分局注册成立成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是严家诚、梁业潮、黄国伟。梁嘉良不挂名为股东,也没有出资。严家诚和梁嘉良两人商量分工,由严家诚谈七天连锁酒店的业务,梁嘉良则负责与一社方面联系租地的事情。
2008年,梁嘉良找到一社社长梁国锦,提出整栋承租1183号商业楼的想法,双方就租金价格和租用期限等事宜谈了两个多月。
严家诚好不容易与七天连锁酒店谈妥业务签约的时候,梁嘉良却带来一个让他左右为难的消息:要与一社租赁三元里大道1183号,就必须给每个社委20万。
这边已与七天连锁酒店签好约,那边却要给好处费才能继续谈下去,如果不花钱打点,就要遭受违约的巨额损失。权衡之下,严家诚无奈地答应了梁嘉良的要求。2007年12月31日,严家诚的公司与一社签订了租用三元里大道1183号的协议。2008年,严家诚与梁国深先后见了三次面,并给一社五名社委送去了100万元人民币。拿到钱后的梁国深,将钱平分成五份,梁国锦、梁兆文、梁志成和梁国荣每人20万元。
“这些钱是我向朋友借来的,我知道我送钱给一社社委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当时我如果不能把三元里大道1183号租下来,要亏很多钱,走投无路了,我只能给他们好处费。”对此,严家诚说,虽然这100万是给一社社委们的好处费,但他租赁这栋大楼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相反,严家诚租赁该物业还比当时的市场价格要高。
从几个社委们的供述看,每个人收好处费的心态各异,社长梁国锦一直矢口否认收受贿金,而一些社委收好处费时的心情却非常矛盾,梁国深第三次从严家诚手里取走钱的半小时后,梁志成给严家诚打来电话:“你为什么叫梁国深拿钱给我?我不要,你现在过来把钱拿回去。”严家诚只好来到梁志成家楼下。
“你这样把钱退给我我很难做,一直都是每人一份的。你要是不要这笔钱的话,要不就让你女儿在我的公司里担任股东吧。她挂名担任股东,也可以有收入的。”梁志成考虑了一会儿,答应了严家诚这个折中的办法。
当法律遭遇宗族
从片联社的名称不难看出,棠溪村主要有几个大姓,而合作社社委又是由社员投票选举出来的本地人。简单直白的贿赂背后,宗族因素不容小觑。
“要不是有群众举报,这样的案件我们一般很难发现。”有18年办案经验的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坦言,“在这些村子里,有时候宗族关系的力量比法律更有作用。”
这种规范模仿着国家法律的机构和符号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利用着法律的记号和功效。它们同样是一种“法”,至少是一种“准法”,是一种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准法”,主要依靠血缘、情感来维持。
村里的村民大多同姓,之间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这种宗族关系把村民们联系得十分紧密。在这宗案件中就有所体现,办案人员告诉《方圆》记者,因为涉案的社委在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家族成员众多,彼此相互维护,就像一个碉堡,从外部深入到村民当中了解案情绝对是一个棘手的工作。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移送起诉后发现一些我们没有办法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那里都有。”李健文告诉记者,这个案件中有一个嫌疑人需要村委出具他是成员的证明,但是村委始终没有出具,最后只能请街道办事处出面协调,类似的情况很多很多。只要集体经济发展良好,村民年底能分得满意的红利,就不会有人对村干部受贿的行为提出异议,村(社)务公开制度形同虚设。社委们和村民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他们更习惯遵循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在这种状态下,村民对村干部的工作几乎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在他们看来:反正,村官都是各大家族轮流坐庄的,只要自己该拿的钱能拿到手就行了。
2009年年中,由于经济社在建设金光广场过程中资金短缺,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岗贝片联社社委梁树潮提出将该物业提前由一个叫陈飞跃的老板承租,并要求陈飞跃支付400万元作为承租的定金。一天,梁树潮、梁国锦、梁伟东就召集所有副社长以上的社干部和梁应祥、梁兆星、梁应军在联社的办公室开会,讨论承租事项,还带来了由陈飞跃承租该项目的合同。
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讨论通过了这个事项,梁应祥在供述中提到“我认为该合同不合理,期限太长,且租金递增慢,在会上我一直都不同意将该广场以这个合同形式租给陈飞跃,还拒绝在该会议记录上签名。但是我在承租合同上签了名,因为这件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能改变讨论结果的,在其他社干部都同意该合同的情况下我只能签名”。参加会议的社干部在现场都签了名,会后,梁应祥会逐一上门找未参加会议的社干部,让他们补签名。
签完合同后,梁树潮就从汽车尾箱拿出几个塑料袋子装好的现金到联社办公室分钱,“总共有100万元,每个社干部分5万元,剩下的要给推荐人。”梁树潮向在场的社干部解释。这次会议没有所有人到齐,一社、十三社、十四社和片联社的社长们按照各自社里人数瓜分了这笔“红包”。
“利用职权制造不公平的社干部们,在收受贿金时却十分讲究‘公平’,必须人手一份,数额一样,即便是投反对票的社干部、即便是没在受贿现场的社干部,也会为他留有一份。”李健文告诉记者,这种所谓的“公平”如同一条麻绳一般,将社委们如蚂蚱一般捆在一起,越捆越紧,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这样的状态让他们感到安全,也让这个“土规矩”得以“名正言顺”
就正如在庭审现场,有的村干部为自己辩解说的那样:“大家都是一起收钱的,别人都拿了钱,就我一个人不拿的话,等于和所有人对着干,大家都是村子里的人,平日低头不见抬头见,这样做的话以后在这个领导班子里、这个圈子里、这个村子里都没法混下去,况且大家都这么做,我也无所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