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MBO与泛MBO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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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东欧等国家,管理层收购(MBO)和管理层持股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产权改革方式之一,但这种本身并无对错的改革方式在中国却一直受到众多争议,2004年下半年,这种争议达到顶峰。
  200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管理层持股被正式界定和认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是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政策法规更为明确后,MBO操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现有政策背景下MBO的操作
  
  《暂行规定》中回避了“管理层收购”,而是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表述形式,这表明,即使管理层受让1元钱的国有资产,均应受暂行规定约束。本文所说之MBO,是指管理层通过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而获得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泛MBO是指管理层受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但未获得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管理层持股、管理层和员工共同收购及因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而获得部分国有产权等行为,两者最为重要的区别为“是否获得企业实际控制权”。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发布后,联同之前的有关政策规定,MBO操作将有一些新的变化。
  
  明确界定可以操作MBO的国有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今后国家相关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两文件的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参照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工业企业为例:总资产在4亿元以上,或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都视为大型企业,其它则视同为中小企业。建筑行业、批发零售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也有相应的量化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口径,根据上述标准划分,目前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15万户,其中中小型企业有14.7万户,占98%,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已经基本完成改制。一般而言,中央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都是“大型企业”,因此基本上不太可能实施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持股。
  
  对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进行明确界定
  
  首先,《暂行规定》中“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但未规定如果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受让国有产权,是否受《暂行规定》的约束。
  其次,《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1)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第三,加强审核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金来源。
  《暂行规定》要求: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不能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加上不能向国有企业融资,也就是说管理层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向非国有企业借款两种形式来筹集资金。
  目前,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质量没有细化要求,比如个人出资部分是否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私人借贷时是否需要提供借款方的资金来源?等等。
  第四,加强对转让程序的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第五,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这是对管理层持股或管理层收购具有较大约束力的条款。
  按照目前我国的有关政策,持股会等社团法人不再审批,成立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难度也非常大,因此,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管理层受让国有产权只有通过自然人直接受让和成立有限公司受让两种主要形式。实践中大多情况是管理层和员工共同收购,人数通常也非常多,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多于50人,因此,只要收购方人数超过50个就较难操作,除非每50个人成立一个公司,这样最多可以有50个公司股东,即最多可以有2500个人,显然这是难以操作的。
  需要提出的是,禁止信托收购,并不等于禁止信托融资,比如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将筹集资金贷款给管理层;或者民营信托公司直接以自有资金贷款给管理层;或者民营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给管理层等,都可以操作。
  第六,加强对国有股东代表的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第七,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总而言之,企业足够小、资金足够多、人数足够少,是新形势下操作MBO的关键。
  
  泛MBO的操作
  
  泛MBO是指管理层受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但未获得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管理层持股、管理层和员工共同收购、因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而获得部分国有产权等行为。
  《暂行规定》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因此,泛MBO的操作不受本规定的约束,依然可以按原有政策执行。
  《暂行规定》提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主要规定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包括管理层)费用,可以以企业净资产予以支付,即可以从净资产中先行扣除。国办发[2002]48号、国办发[2003]9号两个文件,主要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如果实施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涉及需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则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虽然通过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获得了部分企业国有产权,但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同。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是对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要求的具体贯彻落实,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
  
  拓展激励的路径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出台后,一方面,由于标准提高,可以从事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持股的国有企业数量将会减少;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家正式认可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持股是一种可行的产权改革方式或激励方式,从此大量“灰色操作”、“地下操作”的MBO和泛MBO将会浮出水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阳光化操作。同时,也正式将管理层收购和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的性质加以区别,虽然大型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不能实施产权意义上的管理层持股,但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都可从激励角度去操作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更为可喜的是,2005年5月开始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国际规范的期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实现全流通后,限制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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