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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保险业监管,已由最初的"全面的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架构发展。新形势下,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应该从以偿付能力评估代替偿付能力管理的初级模式向以偿付能力评估为基础,以公司风险管理为手段,以市场监督为重要辅助的多层次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进行转变,以更好地适应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健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