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政策体系下高校学生欠费的制度归因及对策

来源 :财会通讯·中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yt200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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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以江苏省属高校为例,多数高校规定新学年开学后二周内(或9月底),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注册手续。不管是什么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清学费的,就形成了欠费。
  一、高校学生欠费的特点
  (一)学年初高校学生欠费特点若将开学次周最后一天(或9月底)设为本学年缴费期限,以此来观察高校学生欠费情况,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1)高校之间学生欠费情况既有普遍性,也有显著差异。如南京某林业大学2006年以来开学次周末欠费率均不到10%;而江西某师范大学2006、2007、2008年9月底,学生欠费分别为5281、5830、6472万元,欠费率分别为21%、26%、31%。
  (2)高校内部各专业之间的欠费情况既有普遍性。也有显著差异,就业前景好的专业欠费率相对较低。如南京某学院,外语类专业每年9月底欠费率在4-8%之间,而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专业欠费率则在15-22%左右。
  (3)学生年级越高,欠费比例也越高。不少调查结果表明,大学一年级新生的欠费比例最低,毕业班学生欠费比例最高,班上的学生往往大半部分未及时缴费;二、三年级学生欠费比例居中,三年级又高于二年级。
  (4)农村户籍的学生欠费率远高于城镇户籍的学生,据石家庄学院刘丽等同志的调查,两者之比约为3:1。
  (二)学年末高校学生欠费特点 再从学年末观察高校学生欠费变动情况,发现有几个明显下降时间段:
  (1)学校采取催缴措施后。如江西某师范大学经过催缴,2008年10月底,学生欠费金额比9月底减少了2313万元,欠费率下降了11%。
  (2)国家助学贷款放款后。如南京某林业大学自2006年以来,在本学年第二学期国家助学贷款到帐后,基本无欠费,但多数高校仍有不少欠费。
  (3)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前。通过对部分高校调查后发现,每年5月底、6月初,不少毕业生会缴清费用,有的一次性缴清二、三年所有欠费。
  综上所述,当前高校学生欠费的既有贫困生欠费,也有非贫困生欠费,其中非贫困生欠费比例在高校之间相差很大。事实上,一些高校的调查结果表明,非贫困生欠費的比例相当高。
  二、高校学生欠费的制度原因
  (一)国家助学政策、收费政策的缺陷 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自2004年推出以来,实施时间还不算长。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其自身存在不少缺陷,执行中也遇到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推进,同时也直接影响了高校欠费的回收。如基层银行担心毕业生流动性大、贷后管理困难、清收贷款成本高等问题,仍有“惜贷”心理,使部分贫困生无法顺利获得贷款;本科院校学生获得贷款比较顺利,高职院校学生获得贷款难度较大;每年启动国家助学贷款时间过迟,审核时间过长,当年申请往往在次年二季度才能放款,这样,申请贷款的贫困生无法按期交费,形成了“合理欠费”。
  (2)政府有关部门未对恶意欠费行为明确规定惩治措施。《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然而,对少数大学生违反上述条款、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却未作出相关处理规定,连学校收取迟交滞纳金也属“乱收费”。这使得高校在惩处恶意欠费时深感棘手。考虑到维护校园稳定的因素,高校一般不愿采取强硬措施,客观上不利于遏制恶意欠费。
  (二)高校内部管理制度设计及执行缺陷 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系统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院系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一些高校管理当局对其系统性、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学生收费管理流程各环节的要求不清晰,对各部门在其日常工作中协助收费管理的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部门之间、经办人员之间信息不畅、扯皮推诿,弱化了催缴学费的力度;有的高校未制订恶意欠费行为的监督、惩治措施,对非贫困学生故意拖欠学费听之任之;有的高校对催欠人员缺少工作考核机制及奖惩措施,未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的高校虽然制订了相关制度,但出于种种原因未得到严格执行。一些直接面对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怕伤害师生感情、影响学生工作而未认真执行欠费催缴职责,有的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收费工作不是分内之事,不予积极配合,往往一个环节的失职就会造成管理漏洞,致使催缴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体系的缺陷 大学是社会的缩影,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必然会渗透进高校校园,给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带来冲击。目前,大学生诚信的评价、监督、奖惩机制很不健全,未成体系,不能有效发挥引导、约束作用,部分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因此日渐突出。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的表现多种多样,故意拖欠学费是经济诚信缺失的表现之一。不少欠费的非贫困学生往往是在家长已经给足学费后,不去办理正常缴费手续,而将其用于买笔记本电脑、存款生息或炒股等,造成恶意欠费。有的高年级学生因为平时学习不努力,多门功课考试未通过,存在着无法正常毕业的可能,甘脆不交学费。少数学生看到贫困生拿到助学金后心理失衡,为钻空子骗取助学金而假装贫困、故意拖欠学费。一些欠费毕业生通过各种手段获取自己毕业证书的网上注册号,制作出与真文凭注册号相同的“假文凭”,以此顺利找到了工作,就再也不去交缴清欠费。
  三、高校学生欠费问题解决措施
  (一)完善助学与收费政策 具体包括:
  (1)理顺国家、银行、高校、学生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银行、学校、学生的贷款操作规则,确保贫困学生“应贷尽贷”。国家助学贷款具有单笔金额小、数量多、风险大、操作成本高的特点,这与商业银行追求“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目标恰恰相反。加上现行政策对其操作成本、风险的弥补不足,如风险补偿金不超过贷款额的15%,但2007年底教育部公布的贷款违约率达到28.4%,导致其收益与成本、风险不对称。因此,银行积极性仍然不高,设法降低、转嫁风险和成本,或向高校提出开设基本户、定期存款等要求作为补偿,成为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最大障碍。国家助学贷款本质上是政府委托、银行代理的政策性贷款,其风险应视为是一种社会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应主要由政府承担,而不应转嫁给银行,其操作成本也应给予适当补偿。这样才能真正理顺其中的经济关系,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健康、有序进行。同时,应明确规定将每年度助学贷款启动时间提前到上半年,限制银行审核、放款时间,确保新学年开学后,贷款就能发放到贫困生或学校帐户,为贫困生按时缴费、顺利完成注册报到手续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2)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为遏止恶意欠费提供法律保障。《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高校和大学生双方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明确规定对恶意拖欠学费等行为的认定办法、处罚措施。如恶意拖欠学费拒不改正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分,迟交学费要计收滞纳金等。这样高校在处理恶意拖欠学费行为时有据可依,可用强有力的政策威慑作用遏制恶意欠费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改进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收费管理机制 收费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它不是一项仅由财务部门可单独完成的工作。高校应组织制定一套程序清晰、责任明确、内控严密、易于操作的学生收费管理制度,促进形成财务、教务、学工、后勤、院系等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信息畅通、切实有效的收费工作机制。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环节:
  (1)完善开学注册管理制度,化被动催缴为学生主动缴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高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缴费——注册——查询成绩和教学计划、选课、听课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的开学报到流程。对不按规定缴费又不符合贫困生条件、或虽符合贫困生条件但不肯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不予注册,使其无法进入选课、听课环节。这样恶意欠费行为在注册环节就能得到初步控制。这种方法已在一些开展学分制教学、采用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高校得到使用,效果很好。
  (2)完善贫困生认定及缓交学费等校内资助管理制度,既确保贫困生安心就学,又杜绝非贫困生混入“绿色通道”。贫困生认定是开展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步,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资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是区分学生是因贫欠费还是恶意欠费、进而采取不同欠费催缴措施的关键环节。高校应参照学校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本校贫困生认定标准,规范贫困生申报、年(班)级评议、院系审核、学校审批的认定工作程序,使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并建立弄虚作假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样,既确保贫困生“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上,又让想混入贫困生队伍的非贫困生有所顾忌、知难而退,不让“绿色通道”成为“逃费通道”。
  (3)明确欠费催缴责任,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学生工作队伍(含大学各院系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直接從事大学生日常管理,与学生朝夕相处,最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因此,高校应明确将督促学生及时缴费,做好欠费催缴工作纳入到学工队伍的日常工作职责。同时,通过建立收费管理奖惩机制,加强检查和考核。有的学校制订了各院系达标缴费率的范围,对于超过达标缴费率范围的给予追加学生活动经费指标等奖励,对低于达标缴费率范围的给予缓拨公用经费指标等处罚,对直接负责欠费催缴的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以他的业绩给予通报表扬或批评等相应奖惩。据了解,南京有的大学采取这种责任明确、奖惩具备的考核制度后,充分调动了学工队伍的催缴积极性,效果十分明显,引得其他大学纷纷效仿。
  (4)建立学校和家长联系制度,深入了解欠费原因。高校应建立班主任、辅导员与家长联系制度,双方及时沟通学生校内外的学习、思想状况,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向家长通报学生欠费情况,了解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有的学生因家庭突发事件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缴费,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缓缴手续,使其放下负担,安心学习。
  (三)构建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 当前出现的大学生非贫困欠费行为,除客观上国家收费法规和高校内部管理存在一定缺陷外,主观上还是学生缺失诚信所引起的。因此,要遏制非贫困欠费行为,根本在于塑造大学生诚信的品质。诚信和利益密不可分,部分大学生缺失经济诚信是因为不讲诚信可以获得眼前利益而不受惩罚。因此,不仅要从伦理道德层面来进行诚信教育,更要尽快构建诚信的制度环境,用经济诚信制度来规范、引导大学生的经济行为,竖立主动缴费意识。值得借鉴的是,以往居高不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欠贷、欠息率,随着金融系统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已呈逐步下降趋势。
  大学经济诚信制度的建设有赖于中国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单靠高校自身无法完成。它必须由政府来主导,指导相关各方各司其职,逐步构建全国联网的高校学生经济诚信体系。同时,大学经济诚信制度又有其自身特色和任务。建设大学生经济诚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培养大学生诚信品质,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因此,大学生经济诚信的建设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既要建立大学生经济诚信评价制度、跟踪监督制度、失信惩罚制度,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和奖励诚信的伦理精神,以促进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
  
  参考文献:
  [1]刘丽、张喜梅、孟海峰:《大学生欠费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石家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2]钟理宏、童颖华:《浅谈高校学生欠费现状》,《中国市场》2009年第13期。
   [3]陈柳钦:《我国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中小规模高校最佳现金持有量研究”(编号:2010SJA630
  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 杜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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