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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央和省委出台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的决定之后,7月28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旨在更好地助推浙江中小企业赶上自主创新的浪潮,实现企业的新一轮腾飞。
浙江的中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宽松环境和先发优势,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的重要载体。然而,面对产业升级和国际竞争压力以及生产要素的制约,创新能力不足和缺少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使曾经卓尔不群的浙江中小企业在奋进的路上开始后劲不足。在《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立法调研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对此有了更深理解。
企业创新先天不足
今年4月初,曾庆红同志视察浙江,充分肯定了我省取得的成就,也深刻指出,浙江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技术含量上居于国际产业分工的末端,同类产品与国际市场价格要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不仅利润微薄,还屡遭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和反倾销指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能源、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低成本竞争优势已逐步丧失。因此,浙江只有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才能逐步消除发展的“软肋”,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不可否认,浙江中小企业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创新动力不足,中小企业不愿创新。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要素供给的制约较弱,企业不需要自主创新,仅靠数量扩张就能获得高额利润,加之创新周期长于扩张周期,多数企业宁愿选择扩张式经营,而不愿在技术、产品的创新上多下工夫。
——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中小企业不敢创新。浙江大多数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以仿造为主,创新企业如不及时申请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就得不到应有保护,会很快遭致模仿,创新成果很难完全享受。也有的企业由于害怕新技术申请专利公开后,更容易被别人窃取,只能无奈地采取“密而不发”的办法,干脆不申请专利,以便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小心翼翼地保有新技术的专有性。这种心理使全省95%的企业在专利申请上至今是空白。
——人才短缺,中小企业不能创新。在这次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人才短缺,严重制约了科技创新能力。一方面企业内部高级技术人员短缺,由于企业激励机制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很多企业难以留住人才,特别是拥有研发能力的高级技术人员。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科研机构等资源有限,很多专家薪酬较高,企业如舍不得花钱,就借用不到他们的“创新大脑”。
创新不足使浙江许许多多中小企业起来又倒下,简单模仿、低价竞争终究换不来永立潮头。为推动中小企业走上自主创新之路,我省决定通过立法加以促进。
自主创新,路在何方?
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立身之本。为使我省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继续保持优势、领先发展,实现新一轮腾飞,《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设了“创新推动”专章。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郑造桓副主任委员深刻指出:“我们一定要把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资本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逐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等创新精神,作为立法宗旨和理念贯穿在条例的始终。”
那么企业又该如何创新呢?对此,条例做了相关规定。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竞争的主体,更是市场的主体,遵循市场导向是自主创新的首要原则。企业创新的终极目的是赢得市场竞争。这就决定了企业的创新只能紧跟市场需要,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在立法调研中,不少专家指出,要建立研发机构,探寻“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之路。在技术创新中,高等院校要发挥基础和生力军的作用;科研机构要发挥骨干和引领的作用;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要把技术创新作为生命线,充实研发队伍,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科研合作。为此,条例专门规定,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针对“产品仿造与被仿造”的困局,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宝。中小企业树立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国内外专利,有利于创新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改变“不创新等死,创新找死”的局面。为此,条例对该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为改变目前中小企业“创新脑力”不足的困境,支持企业大力培养和吸引人才,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条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入股”的相关内容,还倡导性地规定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深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只有走上“人才兴企”之路,我省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创新的能动者和受益者。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浙江现行的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开始不相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迫在眉睫。到目前为止,浙江多数中小企业仍倾向于家族式管理。在资本结构和公司的控制权上,仍然是“夫妻店”模式。这种原始的企业产权形态和组织结构,限制了企业更有效地配置企业资源。从长期发展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角度看,浙江中小企业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从传统的家族制转向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条例在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政府扶持,推动创新
在中小企业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政府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对此,条例也从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做好“掌舵手”。政府首先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中小企业包括自主创新在内的所有市场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中小企业完成产业升级和创新成果转化。条例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引导、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实施相应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进行指导的职能。
——做好“服务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政府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其中最能“涵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服务内容当属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条例对此进行了强调。根据条例精神,政府应当根据系统集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的原则,整合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一批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组织开展事关区域内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技术、共性技术及战略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做好“资助商”。条例从多个角度规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扶持。对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政府应当在资金、用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税收上,政府对研发投入等中小企业创新费用给予减免政策;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国内外专利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奖励创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浙江中小企业能否扭转依靠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取得国际分工、依靠廉价商品占据市场的状况,能否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竞争力,能否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守住曾经的骄傲,就看政府和企业在自主创新浪潮中如何掌舵、如何奋进。《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浙江的中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宽松环境和先发优势,得到了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的重要载体。然而,面对产业升级和国际竞争压力以及生产要素的制约,创新能力不足和缺少核心竞争力的问题,使曾经卓尔不群的浙江中小企业在奋进的路上开始后劲不足。在《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立法调研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对此有了更深理解。
企业创新先天不足
今年4月初,曾庆红同志视察浙江,充分肯定了我省取得的成就,也深刻指出,浙江的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技术含量上居于国际产业分工的末端,同类产品与国际市场价格要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不仅利润微薄,还屡遭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和反倾销指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能源、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企业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低成本竞争优势已逐步丧失。因此,浙江只有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才能逐步消除发展的“软肋”,进一步提高竞争力。
不可否认,浙江中小企业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创新动力不足,中小企业不愿创新。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巨大动力。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由于要素供给的制约较弱,企业不需要自主创新,仅靠数量扩张就能获得高额利润,加之创新周期长于扩张周期,多数企业宁愿选择扩张式经营,而不愿在技术、产品的创新上多下工夫。
——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中小企业不敢创新。浙江大多数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以仿造为主,创新企业如不及时申请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就得不到应有保护,会很快遭致模仿,创新成果很难完全享受。也有的企业由于害怕新技术申请专利公开后,更容易被别人窃取,只能无奈地采取“密而不发”的办法,干脆不申请专利,以便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小心翼翼地保有新技术的专有性。这种心理使全省95%的企业在专利申请上至今是空白。
——人才短缺,中小企业不能创新。在这次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人才短缺,严重制约了科技创新能力。一方面企业内部高级技术人员短缺,由于企业激励机制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很多企业难以留住人才,特别是拥有研发能力的高级技术人员。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科研机构等资源有限,很多专家薪酬较高,企业如舍不得花钱,就借用不到他们的“创新大脑”。
创新不足使浙江许许多多中小企业起来又倒下,简单模仿、低价竞争终究换不来永立潮头。为推动中小企业走上自主创新之路,我省决定通过立法加以促进。
自主创新,路在何方?
自主创新是企业发展更高层次的要求,也是企业立身之本。为使我省中小企业在更高层次上继续保持优势、领先发展,实现新一轮腾飞,《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设了“创新推动”专章。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郑造桓副主任委员深刻指出:“我们一定要把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资本结构创新、管理创新和逐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等创新精神,作为立法宗旨和理念贯穿在条例的始终。”
那么企业又该如何创新呢?对此,条例做了相关规定。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也是竞争的主体,更是市场的主体,遵循市场导向是自主创新的首要原则。企业创新的终极目的是赢得市场竞争。这就决定了企业的创新只能紧跟市场需要,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在立法调研中,不少专家指出,要建立研发机构,探寻“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之路。在技术创新中,高等院校要发挥基础和生力军的作用;科研机构要发挥骨干和引领的作用;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要把技术创新作为生命线,充实研发队伍,建立健全研发机构,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科研合作。为此,条例专门规定,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针对“产品仿造与被仿造”的困局,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宝。中小企业树立自主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国内外专利,有利于创新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改变“不创新等死,创新找死”的局面。为此,条例对该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为改变目前中小企业“创新脑力”不足的困境,支持企业大力培养和吸引人才,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条例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入股”的相关内容,还倡导性地规定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深造,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生产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只有走上“人才兴企”之路,我省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创新的能动者和受益者。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浙江现行的企业传统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开始不相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迫在眉睫。到目前为止,浙江多数中小企业仍倾向于家族式管理。在资本结构和公司的控制权上,仍然是“夫妻店”模式。这种原始的企业产权形态和组织结构,限制了企业更有效地配置企业资源。从长期发展和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角度看,浙江中小企业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从传统的家族制转向现代企业制度。为此,条例在引导中小企业制度创新,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政府扶持,推动创新
在中小企业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的同时,政府又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对此,条例也从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做好“掌舵手”。政府首先应当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中小企业包括自主创新在内的所有市场行为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中小企业完成产业升级和创新成果转化。条例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引导、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实施相应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进行指导的职能。
——做好“服务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政府提供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其中最能“涵盖”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服务内容当属推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条例对此进行了强调。根据条例精神,政府应当根据系统集成、优化配置、开放共享、机制创新的原则,整合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建立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一批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组织开展事关区域内重要支柱产业发展的原创性技术、共性技术及战略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为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
——做好“资助商”。条例从多个角度规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扶持。对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政府应当在资金、用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税收上,政府对研发投入等中小企业创新费用给予减免政策;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国内外专利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奖励创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优先购买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浙江中小企业能否扭转依靠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取得国际分工、依靠廉价商品占据市场的状况,能否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竞争力,能否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守住曾经的骄傲,就看政府和企业在自主创新浪潮中如何掌舵、如何奋进。《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