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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名誉权,但诽谤条款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言论自由,特别是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言论。究其根源在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客观上没有明确名誉权保护的范围;主观上没有明确故意的界限。基于此,认定诽谤国家公职人员的关键在于客观上明确名誉权范围;主观上坚持实质恶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