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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学校: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教财〔1991〕66号《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原有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其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