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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认为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应该树立事前救济理念。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的途径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对城市规划成果举行审批前听证;对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尤其是详细规划文件)、决定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将行政救济程序纳入城市规划行政编制、审查批准、变更和实施的全过程之中。最后,试图建立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关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