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档案治理进程中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挑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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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离散档案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被保存在档案所有国或其形成地的档案,其在回归过程中诉讼时效、所有权归属、法律适用、诉讼主体资格等的确立往往面临困难。为了克服相关问题,通过移交离散档案数字化副本、构建离散档案数据库等方式实现离散档案的数字回归正在成为一种可行方案。文章认为,可以从加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法规建设、推动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相关议题和项目实施、构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合作建立离散档案数据库等方面,促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实践发展。
  关键词:离散档案;档案追索;数字回归;全球档案治理
  分类号:G271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Archives Governance
  Chang Dawei, Luo Ruiyun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Abstract:Displaced archives archives are not preserved in the country of ownership or the place where they were formed for various reasons. In the process of return, they are faced with difficulties such as limitation of action, ownership, application of law, qualification of litigation subject and so on.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related problems, it is becoming a feasible scheme to realize the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by transferring digital copies of discrete archives and constructing dis-placed archives database. Specifically, we can promote the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ated issues and projects of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constructing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framework of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and establishing database of dis-placed archives.
  Keywords:Displaced Archives;Archives Tracing; Digital Regression of Displaced Archives; Global Archives Governance
  離散档案通常指由于战争、殖民、文化侵略或文物走私等原因未保存在档案所有国或其形成地的档案。离散档案涉及一个国家档案文献的完整性及历史记录的延续性,促进离散档案回归受到国际档案界和许多国家及地区特别是那些受到离散档案问题困扰的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1]。相关学者围绕离散档案的形成原因、分布状况、回归依据、回归方式等问题展开了系列研究。例如,傅华在分析离散档案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论证了离散档案回归的理论依据[2];李秋丽论证了离散档案追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举措[3];赵彦昌分析了甲骨档案流失海外的原因、经过及具体分布[4];王春泉指出国际合作是离散档案回归的必由之路,需要依托国际合作项目构建离散档案回归的沟通、协调和落实机制[5];冯惠玲等对离散档案处理的国际规则进行了脉络式梳理,并从谋求共识和准则、谋求国家关系框架下的解决方案、谋求档案国际合作框架下的多元解决途径等方面提出离散档案回归的未来走向[6]。总体来看,在参与全球档案治理和维护国家、民族记忆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离散档案回归问题日益引起档案学界关注。为此,有必要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从数字回归的视角探讨离散档案回归的新路径。

1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内涵及价值


  1.1 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基本内涵
  为促进离散档案回归,国内外相关部门依据全宗完整性、历史连续性、主权追溯等原则,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离散档案回归实践探索,例如巴基斯坦以来源原则为依据,向英国提出了归还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了一部分档案的副本。但是在现有的国际法追索机制下,离散档案回归面临着诉讼时效与所有权归属之争、诉讼主体资格界定之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之争等多重挑战[7]。在此背景下,为了降低离散档案实体回归的难度,通过移交离散档案数字化副本、构建离散档案数据库等方式实现离散档案的数字回归,正在成为离散档案回归的新模式。具体来讲,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是指离散档案在数字化的基础上,通过移交电子副本或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离散档案在保管国与流失国之间的内容共享。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以数字形式而非实体形式回归,是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基本方式;其二,离散档案的所有权和实体管理权限并未发生改变,离散档案保管国向流失国让渡的仅是离散档案所承载信息的使用权;其三,离散档案在保管国和流失国之间以数字形式实现内容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受两国关系及其合作程度的影响。从实践层面来看,离散档案数字回归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2017年7月,张家界市档案局(馆)将从芬兰国家档案馆查到的近20盒500余件100年前纸质档案全部以扫描电子版的形式征集进馆[8],土耳其政府从奥斯曼档案馆向巴勒斯坦移交了巴勒斯坦土地契约的电子副本[9],德国驻莫斯科大使馆馆员根据一项政府间联合项目,已将第一批数字化档案移交给俄罗斯[10]等。这些案例表明,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将离散档案原件扫描、拍摄后的数字化档案副本移交给档案形成国只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即可实现,是目前较为通行的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方式,已经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   1.2 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主要价值
  档案是载体与信息的结合体。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重点和本质是在不苛求离散档案原件回归的条件下,通过数字化档案副本的交互或档案信息的共享实现离散档案信息内容的回归。这种方式不涉及程序复杂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拍卖费用,既能避免离散档案所有权的争端与困境,又能达到档案信息内容归还和利用的最终目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离散档案回归解决方案。从宏观层面来看,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主要价值可被概括为如下三点:
  (1)维护民族记忆的完整性
  档案是民族和国家记忆的重要承载物,无论是找寻人类历史上某段被遗忘的记忆还是发现距离遥远的事实真相,都离不开档案这一重要载体。由于外部战争、内部冲突、政权更迭、殖民活动、文物走私等原因,大量珍贵档案文献资料流失海外,极大地破坏了民族记忆的完整性和传承性[11]。多数离散档案形成于国家局势动荡和民族危亡时期,其承载历史的厚重性和现实教育意义不言而喻。推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有助于填补历史空白,起到澄清历史遗留纠纷、维护国家主權和民族记忆完整性等重要作用。
  (2)充实国家档案资源体系
  离散档案不仅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文化财富。从我国离散档案的类型、数量和价值来看,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大量明清档案、敦煌文献、甲骨档案、简牍档案等历史档案流散海外,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内容珍贵。例如,仅日本东洋文库保存的自雍正元年(1723)至民国十四年(1925)镶红旗满洲都统衙门档案就达2400余件,而日本天理图书馆、美国国会图书馆、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柏林城市图书馆等外国文献管理机构也保存了大量满文离散档案[12]。离散档案作为与国家长期脱离的原始档案资源,经历了特殊的形成过程,具备更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因此,推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对充实国家现有的档案资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3)提升档案工作国际化水平
  离散档案回归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如何有效处理该问题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的共同挑战。离散档案数字回归作为档案国际合作的新方式,为国与国之间的档案工作交流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时代背景下,以推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为契机,探索我国档案事业参与国际档案合作的新形式和新领域,全面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档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向国际档案界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阶段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推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有助于加强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符合我国档案工作参与全球档案治理的趋势。

2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主要挑战


  离散档案数字回归作为离散档案归还的新模式,是在不改变离散档案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对离散档案作为相关利益国家共同遗产的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可促进离散档案信息使用权的共享[13]。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离散档案数字回归仍然面临着认知层面、法律层面和组织层面的多重挑战。
  2.1 认知层面:文物国际主义对离散档案回归理论基础的消解
  在认知层面,离散档案更多地被解读为一种文化财产,而在“文物民族主义”和“文物国际主义”两种理念的对立中,离散档案回归的进程更为艰难[14]。主张文物民族主义的多为历史上文物和档案文献遗产流失较多的国家,文物民族主义强调文化财产是特定民族与国家的文化印记与历史存证,各民族与国家对其创造的文化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是不容剥夺的权利;而英美法德俄等历史上大肆劫掠其他国家文物和档案文献遗产的国家,则宣扬文物国际主义的观点,认为文化财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财产,而不能由某个国家或民族独享,流失他国的文物无返还之必要[15]。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离散档案回归的理论基础,消解了“来源原则”和“尊重全宗完整性”对离散档案回归的支撑作用。
  2.2 法律层面:国际法的缺失与涉外法律的冲突
  在法律层面,目前尚未制定关于离散档案回归的专门性国际规则,离散档案回归的国际法依据散见于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国际条约中。但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以及世界各国民法中的“消灭时效”,很多二战前流失的档案将不适用于相关国际公约。此外,一些国家还专门出台法律限制离散档案的回归,使得离散档案声索国在国内法律的域外适用上出现法律冲突。例如,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第七条第一款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迁移至苏联,并处于俄罗斯版图内的历史上的敌对国家的档案文件,如果俄罗斯联邦没有其他关于文化价值迁移立法的”档案的所有权收归俄罗斯联邦并限制出境,同时在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迁移至苏联并处于俄罗斯版图内的,不归俄罗斯联邦所有的档案文件处理,要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由于国际私法诉讼时常因为各国的国内法存在差异,加之离散档案形成年代久远,关键性证据不足等原因,致使诉讼过程艰难且成效甚微,为相关国家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离散档案制造了障碍。
  2.3 组织层面:相关国际组织协调与执行能力不足
  在组织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都在积极倡导离散档案回归故土,是推进离散档案回归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国际档案理事会在1995年通过《档案社区在处理争议问题上的观点》,要求尊重公共档案的不可让渡性和不可剥夺性;在2003年专门成立人权工作组,负责研究和规范离散档案处理事宜;在2016 年第十八届国际档案大会设专场讨论离散档案问题[16]。但是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在协调不同国家文化交流和档案事务上处于弱势地位,其关于离散档案回归的倡导对欧美等强势国家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致使很多倡议仍然停留在纸面上。

3全球档案治理进程中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策略选择


  全球档案治理主张以开放、包容的态度解决全球档案问题,它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家、地区、组织机构间多元协同合作以促进国际档案事业发展和国际档案问题解决的一系列活动,具有全球属性[17]。随着全球档案治理进程的加快,各国档案机构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背景下,可以从加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法规建设、推动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相关议题和项目实施、构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合作建立离散档案数据库等方面,促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实践发展。
  3.1 加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法规建设
  离散档案追索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推进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建设是离散档案数字回归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现有的国际公约虽然为离散档案回归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作用范围受限,只对签订公约的缔约国有约束力,对于非缔约国起不到作用,使得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难以达成共识;二是约束力弱,难以保证缔约国真正按公约执行,更多起到的是道德上的示范作用。此外,不同国家在离散档案回归的国内法建设方面也有较大差异。一方面,有些国家在离散档案追索问题上存有法律空白,不能为离散档案回归提供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说明我国正在采取法律措施限制离散档案规模的扩大,但是对已经出现的离散档案如何追索的问题并没有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离散档案所有权的界定较为独断,尽可能地限制离散档案的回归。例如,俄罗斯《联邦档案事业法》的相关规定。面对目前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法律困境,需要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建设与协调的角度,明确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公约完善方面,要根据现有的公约内容不断细化具体规定,并补充增加关于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条约内容,同时加大推广传播力度,扩大适用范围,以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在国内法建设方面,一方面在涉外民法冲突规则中明确涉及我国公共利益的离散档案回归不适用国外相关法律或者国际惯例,另一方面在《档案法实施办法》或者相关法律中对离散档案的所有权、声索年限、诉讼程序等加以明确,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推动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相关议题和项目实施
  离散档案数字回归具有国际性特点,需要相关国家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和项目协议内共同推进。然而国际档案界目前尚未出现一个可以统筹规划、协调各方的国际组织来负责离散档案数字回归事宜,这就需要在各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保管机构以及国际档案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的参与下,积极开展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议题讨论和项目实施,从而在国际层面推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进程。例如,国际档案理事会下属档案遗产共享专家组(EGSAH)授权英国利物浦大学档案研究中心开展了一项关于离散档案的国际调查,此次调查通过对离散档案分布及召回情况进行摸底,推动了全球档案文献遗产共享工作的开展[18]。为此,在推动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相关议题和项目实施方面,国际档案理事会应进一步起到引领作用,站在专业角度为各国在离散档案数字回归问题上建立世界共识、基本原则和解决框架[19]。
  3.3 构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
  构建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是促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有效途径。从具体的执行部门来看,一方面可以由双边或多边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落实,例如1993年3月国家档案局和英国图书馆理事会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此后又陆续与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文献局、蒙古国国家档案局、越南国家档案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信息部等都签署了类似的协定[20],这为基于双边或多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合作的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提供了案例参考;另一方面,可以由双边或多边的文化部门来实施,例如“十三五”期间在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双方通过共同筹备和出版文献汇编、举办档案文献展览、举办档案专题研讨会、交换档案复制件等方式,推动档案交流合作不断走向深入,为促进两国关系作出了新贡献[21]。因此,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积极构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框架,有助于加强政府间合作,破除交流合作瓶颈,为离散档案数字回归提供全方位保障。
  3.4 合作建立离散档案数据库
  加强国际合作,协同构建离散档案数据库,可以在不改变离散档案所有权和保管场所的前提下实现离散档案资源的共享,是促进离散档案数字回归的重要方式。从实践层面来看,国际间合作建立离散档案数据库的相关案例仍然较少,但是图书馆领域在跨国构建古籍数据库或国际联合书目系统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例如,为了方便海内外学人便捷地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研究,同时以数字化形式保存这些中华古籍精品,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协议用6年的时间合作完成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的所有馆藏中文善本和齐如山专藏的数字化。此外,国家图书馆与美国图书馆界合作开发的“中华古籍善本国际联合书目系统”项目,以及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汉籍影像数据库”也是海外中华古籍数字化回归的重要成果。這些实践案例为合作建立离散档案数据库提供了有益经验。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规制视域下中国档案工作规范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ATQ012)、2020年度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档案制度效能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020CZH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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