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何以可能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lk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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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迄今远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对此作出一种努力,试图通过解答“法哲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来阐明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法哲学的本质及其相关问题。所谓的法哲学其实质就是法的形而上学,它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抽象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它所要解答的是法(律)现象何以能够存在这样一个一般的形而上学问题,其使命是指明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关键词]法哲学;形而上学;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3-0046-06
  
  一、问题的提起:法哲学的合法化危机
  
  在西方,法哲学思想已经有着几千年发展的历史,然而直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康德和黑格尔那里它才被作为一门学科看待。从思想史上看,法哲学思想本是一种关于法的根据、本质的一种形而上学思考,这也是将其称之为法哲学的基本原因。然而随着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到来,哲学领域的反形而上学思潮也深深地影响到法哲学领域中,从而使法哲学如同哲学一样走上了实证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时代,形而上学从法哲学中隐退了,法哲学成了一种没有哲学思想的实证、分析科学。在中国,法哲学思想也源远流长,然而其在中国作为一门学科看待却是20世纪西学东渐的结果,而且是途经日本国的转译。从我国学术界对法哲学研究的现状来看,我们现在基本上仍然是处在对西方法哲学思想的接受、消化和解读时期。
  在康德、黑格尔时代,法哲学是有着明确研究对象和历史使命的一门学说,然而在实证哲学和分析哲学时代,法哲学失去了它自身的确定性,成了一种任人捏合的面团:确定的研究对象没有了,思想目标也失去了确定性。给人的感觉是:它什么都是,它是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似乎又什么都不是。总之,法哲学在现代社会失去了它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人们普遍怀疑,是否存在一种独立的法哲学学科。许多人将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认为二者根本就是一回事。这实际上就是取消了法哲学存在的资格。尽管也有人坚持存在一种法哲学,然而迄今并没有人搞清楚到底什么样的内容才属于法哲学。为了,比解这种窘况,一些持存在法哲学观点的人便歪招迭出,竟荒唐到称有什么“哲学家的法哲学”和“专业法学家的法哲学”之别,思辨的法哲学(法理学)和实证的法哲学(法理学)之别、以及“作为哲学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哲学’与作为法理学学科体系的最高理论层面的‘法哲学’”之别。尽管这些观点不值一驳,它所提出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考。它所提出的问题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第一,到底存不存在法哲学;第二,法哲学为什么能够存在;第三,法哲学怎样才能够存在。这三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法哲学是何以可能的。显然,这一问题是关乎法哲学存在合理性的根本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解答。
  本文之所以探讨这一问题还基于另一重要原因,即近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尽管对法哲学的性质及其与法理学的关系等讨论得非常热烈,但从讨论的过程看整个学术界似乎没有对上述问题形成一个大体一致的看法,而是各执一词,往往多是一些偏谬之词,又缺乏全面而深刻的理论阐述。在这方面国内的状况如同国外一样混乱而没有章法。因此,为了使这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并为以后的研究奠定坚实的逻辑基础,就极有必要系统地研究—下“法哲学何以可能”这一关乎法哲学存在合理陛的重大问题。
  我们认为,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迄今远没有得到解决,本文试图对此做出一些努力。本文试图通过解答“法哲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来阐明法哲学存在的合理胜,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法哲学的本质及其相关问题。
  我们声明:我们所探讨的法哲学,其性质与我们是哲学家还是法学家并无必然的本质联系,它终究是法哲学,既如此,它在哲学家的眼里与在法学家的眼里就应是同一个内容而不应有也不可能有本质的区别。
  
  二、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记得邓正来先生在埃德加·博登海默的名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中译本序言中说过,我们这个民族和我们这个时代需要一个我们自己的法哲学。是的,我们中华民族的法制建设已初具规模,我们的法治进程也有了相当的进展,然而,这种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并非是建立在国人对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深刻而充分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因此这种建设和进程便不免有些脆弱。为了巩固、完善和发展这种建设和进程,就极有必要从理论上为其合理性做出充分的说明,以便使国人充分而深刻地意识到这种建设和进程的必要性,并积极地投身于这种建设和进程,而这正是所谓的法哲学的任务,我们这个民族和我们这个时代迫切需要我们自己的法哲学。其实,国内法学界早已意识到这一点,近10年来国内颇丰的法哲学研究成果就是明证。然而令人痛心疾首的是,这些研究与真正的法哲学似乎关联不大。材料显示:这些研究还根本没有弄清楚什么是法哲学!当然,这种状况也与西方法哲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有很大关系。关于法哲学的性质问题西方法哲学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观点纷呈,莫衷一是。现代西方的法哲学更是一片混乱,关于法律的各种一般思潮都可以列在法哲学名下。英国法学家哈里斯针对这种状况指出:“法理学(即法哲学一引者注)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即是说法理学或法哲学是一种什么都是的东西。西方尚且如此,作为初学西方且研究刚刚起步的我国法哲学呈现如此现状便不足为怪了。
  总之,无论是现代西方法哲学还是目前我们国内的法哲学均一概失去了标准,成了一种没有法哲学的“法哲学”。在法哲学的研究中却没有法哲学了,这就是法哲学界研究的可怕现状。那么,我们不禁要问,真正的法哲学哪里去了?难道法哲学是本不应该存在的东西吗?这实际上已经向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法哲学没有存在的合理性,那它就是本不应该存在的东西;但如果其仍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它就仍然拥有自己的存在权利。显然,这是关系到法哲学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这个关乎到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法哲学何以可能”的问题。“法哲学何以可能”问题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法哲学能否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法哲学怎样存在的问题。前者解决的是法哲学为什么可能的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哲学存在的依据即必要性问题;后者解决的是法哲学怎样可能的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哲学存在的途径即现实性问题。显然,第一个问题是必须首先要解决的,我们只要能够找到法哲学存在的依据,也就解答了法哲学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也就解答了“只有在解决第一个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而解决第二个问题。而对“法哲学何以可能”问题的解答不仅既解决了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同时也就是我们把握了法哲学的存在本质。因为“法哲学何以可能”或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所要追问和所要回答的无非是法哲学的存在根据问题,而我们知道,它的存在根据直 接决定着它的本质,甚至可以说它的根据就是它的本质。根据在事物尚未存在时是事物能够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前提条件,而在事物已经存在之后根据直接就是它的本质,本质直接就是它的根据。失去本质就是失去它的根据,而失去根据也就是失去它的本质。当我们说事物因其本质而存在,就如同说事物因其根据而存在,因此根据和本质是直接同一的:内容是同一个内容,相对于事物的存在来讲它是根据,相对于事物的表现来讲它是本质。事物的这种逻辑正是我们探讨法哲学所遵循的基本法则。
  
  三、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质
  
  究竟有没有法哲学这门学科?在历史上存在过法哲学吗?从思想史上看,应当说这门学科还是存在的。在西方思想史上自柏拉图以来就存在着所谓的法哲学研究传统。这种法哲学研究传统所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关于法的形而上学问题,其基本内容就是对法现象的形而上学思考。因此,法哲学在历史上的存在是历史的基本事实。近代及近代以前,学者们对法哲学的性质的看法还是基本一致的,即都认为它是对法现象的形而上学思考。然而自近代以降,受哲学上拒斥形而上学的影响,在法哲学的研究领域里也开始排斥形而上学,不再认肯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性质,而是将除对法现象之法学思考之外的所有思考都视之为法哲学,于是便出现了法哲学不是法哲学,法哲学中没有法哲学的现象。张乃根先生认为西方法哲学从边沁到凯尔森乃至当代西方的法哲学都是非形而上学的法哲学,据此他将这一时期的法哲学称之为西方法哲学史上的非形而上学阶段,而将此以前的法哲学称之为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形而上学阶段。无疑他的这种看法很有见地。但在我们看来,近代以来的法哲学几乎是不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近代以来的法哲学时代,基本上是非法哲学的所谓法哲学时代。因此,我们目前的根本使命是实现法哲学精神向古代形而上学的回归,重新寻找到真正的法哲学。
  近代及近代以前的法哲学应当说是真正的法哲学,因为它具有真正的形而上学精神。尽管这种法哲学不是为真正的法哲学,然而它并没有明确表明并充分论证法哲学所应当具有的形而上学本性,更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真正使命。没有自觉意识到自身的真正使命正是没有明确表明并充分论证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形而上学本性的根本原因,而这正是导致近代以来法哲学丧失自身形而上学本性根本原因之一(另一根本原因是受哲学界拒斥形而上学的影响)。
  既然法哲学在历史上存在过,就说明的确有过法哲学,也说明法哲学是能够存在的。那么,法哲学何以能够存在呢?我们知道,哲学就是形而上学,而所谓的形而上学,就是一种追求和论证超验存在或超验本质的理论或寻求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的学术。“哲学以思想、普遍者为内容”,而关于“普遍者”的思想正是形而上学。可以说形而上学就是哲学的本体和本质,离开了形而上学就无所谓哲学。所以,无论什么样的哲学,都必须与形而上学相联系,否则就不能够称之为哲学。法哲学既然是一种哲学,就应当具有哲学的属性,就应当是关于法的“普遍者”的学说,就应当是法的形而上学。是故,所谓的法哲学其实质就是法的形而上学。对法而言,如果没有对其进行形而上学追问的必要性,法哲学自身便也是不必要的。而既然是不必要的便自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哲学的存在必有赖于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性存在的必要性。那么,法哲学形而上学本性的存在就是法哲学何以可能的直接基础,如此,对法哲学何以可能的追问便可以过渡到对其形而上学本性的必要性的追问。
  
  四、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
  
  既然法哲学的可能性在于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性,那么,法哲学存在的合理性便在于法哲学形而上学本性的必要性了。
  那么,法哲学的形而上学本性为什么是必要的呢?换言之,对法律现象的形而上学本质进行追问的必要性何在呢?
  毫无疑问,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形而上学根据,因此,法律现象存在的形而上学根据同样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不能有任何疑问。问题只在于:我们为什么要追问它的形而上学根据?
  这里用得着一种研究方法,即问题主义的方法。所谓问题主义的方法就是通过探究所存在问题性质的方式确定所要解决问题的实质,并进而确定所要研究的对象所指、内容范围和具体研究的方式及框架,并以最终解答该问题为最终目标。
  我们不是无事找事的好事者,我们之所以要研究此物事乃是因为生活实践中出现了或存在着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大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目标的实现,并目有些问题是必须解决的,否则我们的社会生活将难以为继。
  人类社会的法生活现象就是这样一类问题。法律活动是社会秩序生产的基本方式之一,是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持力量,因而它是社会秩序得以可能从而也是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基本原因。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里,对于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法律起着主导的作用,是现代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最主要杠杆。可以说,没有法律活动在起作用,现代社会生活就是不可能的。也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
  然而,法治施行于现代社会也必须有其必要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它必然不被人们接受而得到实现。事实上,在我国社会,法治迄今还没有真正和彻底地得到人们的认同,依法治国有时还不如以德治国更行得通。尽管法制观念似乎已经深入人心,然而骨子里德治思想却根深蒂固。所以,在当今中国社会,德治主义依然盛行,法治主义仍然遭受到重重阻力而难得其昌,法治的形式往往被德治的内容所扭曲,郑重其事的法治常常变成事实上的德治。人们往往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人们的法(治)制观念不强造成的。其实这只是表面的看法。从根本上说这主要是人们对法治存在的合理性认识不够的结果。尽管十几年来思想界对法律现象存在的合理陛以及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之必要性进行了多方论证,然而这些论证往往流于表面枝节的解说而没有上升到哲学高度上进行深层的挖掘,因而未能够使人们充分信服此等解说,从而也未能够使人们充分明了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性。当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遭遇到此种极大阻力表明从哲学的高度深入研究法律现象的形而上学本质具有何等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从法律科学研究的角度看,对法律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探究也极为必要。法哲学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领域。对法律自身内容和形式的研究皆是一种法理理论,因为这样的研究均是对法律现象自身机理的考察和阐释。对整个法律现象机理的考察和阐释即是我们通常所谓的一般法理学和法学基础理论(这样的理论往往被人们误认为法哲学),而对法律现象各个部分或部门机理的考察和阐释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各种具体的法学理论,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等等。法理学的存在是出于揭示法理解答具体法理问题的必要,而揭示法理则是为了法律生活本身的发展和完善。许多法理我们没有搞清楚,因而影响着我们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并进而影响着我们法治社会的 建设和完善,因此对法律现象的法理学研究极为必要。另—方面,对于法律现象来说,除了存在着法理问题之外,还存在着法现象的本质和存在根据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是我们深刻理解法律现象,对其发生某种自觉的理性根据。而对这类问题的解答,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律自身的范围而进入了形而上学的领域。它所要解答的是法律现象的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法律现象存在的合理性显然在于它的抽象本质,而这种抽象本质正是由它的存在根据所决定的。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仅仅局限于对法律自身内容和形式的机理考察即法理学考察是无法把握的,必须对整个法律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抽象,才能把握法律现象的根据和本质,从而才能解答法律现象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然而,只要我们一经开始对法律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抽象,也就从法学领域进入了哲学领域,因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对法律现象进行的这种形而上学追问,就是一种法哲学研究,其结果就是法哲学。这就印证了前面我们所说的法哲学就是法的形而上学。
  所以,法哲学的存在有着充分的理由和根据:它既是法生活实践的需要,又是法律理论研究的需要。
  对法律现象的研究除了法哲学和各种法理学外,还有其他方面的研究,例如法社会学研究、法心理学研究等等,显然,这样的内容自有它的研究领域和研究任务,不可把它们随便称之为法哲学。
  所有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当然都可以称之为法律科学或法学学科。但这只应是广义上的说法,狭义的法学一般指的是各种探讨法理的学科,即一般法理学和各部门法(理)学。事实上,研究法律的学科有着不同的角度和层面。从形而上学的层面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属于哲学的层面,这样的学科称之为法哲学;从活动机理上对法律现象展开的研究属于广义的法理学,其中包括一般的法理学和各部门的法理学;而从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具体学科的角度对法律现象展开的研究就属于具体的交叉学科,它们属于法律科学的从属部分。
  
  五、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目标和使命
  
  前面说过,法哲学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这种合理性即在于其有着自己独有的研究领域和面对的问题。这种研究领域就是法的形而上学,所面对的问题就是法存在的根据和本质问题,即法律何以可能的问题。
  法(律)何以可能问题亦即法(律)之存在何以可能问题,亦即法律生活何以可能问题。所谓法律、所谓法律之存在以及所谓法律生活均指法律现象的生活现实。它是法哲学的所有内容所面对和所要解答的最基本的问题,因而它是法哲学的所有问题与内容所指向的根本目标乃至是惟一目标。因此,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法律之存在何以可能问题,法哲学的根本目标就是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和解答。
  对法律之存在何以可能的解答,乃是为了阐明法律之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因此,对法律之存在何以可能的解答就是对法律之存在的合理性的阐明。解答法之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是法哲学的根本目标和使命。说到底,法哲学的根本使命就是为法存在的合理性寻求某种形而上学根据亦即哲学根据。所以,所谓的法哲学也就是关于法的哲学根据的学说。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决定了法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同时也决定了法哲学研究的根本使命。因为,所谓根本目标,就是所有问题之所归,就是所有工作目标之所向;而目标的性质正表明了所有研究工作的根本任务。无疑,法哲学的目标是双重的:其直接目标是解答法之存在何以可能的问题,间接的也是终极的目标是解答法之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就事物的产生和存在而言,无论是可能性还是合理性,都在于有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合理性是指条件、理由而言,可能性是指趋势而言,二者所说性质不同,其所指对象乃一也,即根据。
  
  六、法哲学的学科定位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有一个什么是法哲学的总体印象。这个总体印象可以概述如下:
  法哲学即法的形而上学,它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抽象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它所要解答的是法(律)现象何以能够存在这样一个一般的形而上学问题,其使命是指明法律存在的合理性所在。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确定—下法哲学的学科地位:
  首先,从法哲学与法本身的关系来看,法哲学是对法现象的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的探究,故而它也是对法本身的一种研究,是一种关于法的学说,因此,它本身也是一种法学。我们不能将其排除于法学范围之外。另—方面,法哲学又不是一般的法学理论。一般的法学是对法本身内容和形式的机理的阐释,涉及的是一些具体的内容,因而它是一种形而下的学问。法哲学则是关于法的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涉及的是一些抽象的一般性内容,因而它是一种形而上的学说。所以,法哲学又是一种哲学,而不仅仅是一种法学。它是法学和哲学之间的一种交叉性学科。
  其次,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看,法哲学与法理学有着根本的区别。前面说过,涉及到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其任务在于对法的具体的内容机理和形式机理的法学理论都是一种法理学。涉及到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的法学理论都是如此的一种理论,因此,它们都是或者都可以看作是法理学。从法的各个部门阐述法的机理的是各部门的法理学,而从法之总体阐述法的一般机理的则是一般法理学。通常法学界将各部门的法理学分别称之为各种具体法学,而将一般法理学称之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人们往往以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许多法律思想家也如是,并且此种见解在当今法哲学研究中占据主流。其实此种见解是非常错误的,它没有搞清楚法哲学的形而上学实质。一般法理学只是从总体上研究法的一般机理,并未涉及到法的抽象的形而上学本质,并未上升到哲学领域。因此,法理学尽管也具有总体性,即从总体上把握法的一般性机理,但是不能将其认作是一种法哲学。法哲学所把握的是法的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而不是关于法的机理的学说,因此,它是对法的抽象本质的形而上学把握,属于哲学的范畴。尽管它也是对法本身的一种研究,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学,但它却绝不是什么法理学。
  法哲学与法理学及部门法学的关系,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一棵树的根、主干和枝叶的关系,法哲学就如同法律科学的根,法理学就如同法律科学的主干,部门法学就如同法律科学的枝叶。
  再次,从法哲学与哲学的关系上看,法哲学是哲学属下的社会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一种部门哲学,即法这一部门的哲学。我们知道,整个世界分为三大领域,即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哲学就是从总体上把握那贯通与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三大领域的一般本质的学说。而对于每一大领域,又可以从总体上把握它们各自的一般本质,从而形成一般的自然哲学、社会哲学和思维哲学。社会哲学就是关于社会生活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社会生活又分为许多部门,其中主要的部门有经济生活部门、政治生活部门、法律生活部门、道德生活部门、艺术生活部门、信仰与宗教生活部门、科学生活部门、哲学生活部门等等。每一个生活部门都有自己的 学科群,研究该部门的各种具体内容的属于该部门的具体学科,而从总体上把握该生活部门的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就是该部门的部门哲学,也就是该部门的形而上学领域。自然,对应于不同的生活部门,可以形成相应的部门哲学,如经济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道德哲学、艺术哲学、信仰与宗教哲学、科技哲学等等。所谓法律哲学就是从总体上把握法的一般本质和存在根据的学说。
  总之,法哲学既是一种法学,又是一种哲学,是一种哲学的法学和法学的哲学。它是法学的根和本,又是哲学的梢和末;是法学和哲学问彼此过渡的桥梁,又是法学和哲学间相互联结的纽带。
  
  七、法哲学的历史和逻辑
  
  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法哲学就是关于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规律的学说。从内容上看,这种法哲学观实际上是将法哲学看作了法的历史学或法的历史哲学。我们认为,法的历史哲学只是法哲学的一个向度,即历史向度。法哲学其实有两个向度,即横向的逻辑向度和纵向的逻辑向度即历史向度,而且这两个向度还是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的。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科学,但法的本质有一个逻辑展开过程,这个逻辑展开过程通过法的历史发展而完成。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法的本质的逻辑展开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方面在先在的逻辑前提下形成法本质的纵向历史的逻辑结构,另—方面又借助于法的历史逻辑结构的形成过程这一杠杆形成法本质的横向逻辑结构。两种结构是一致的。纵向历史的逻辑结构推动着横向逻辑结构的形成,—方面为横向逻辑结构不断提供逻辑构成要素,另—方面通过这些逻辑要素的互动和结合形成横向逻辑结构;横向逻辑结构则不过是纵向历史逻辑结构的积淀,是历史逻辑结构创造的结果。逻辑是历史的本质,历史是逻辑的展开;历史是逻辑的历史,逻辑是历史的逻辑。因此,法的本质是一个多层次陛质的结构性统一,而不是一单一的内容;它既不单纯是横向的逻辑结构,也不单纯是纵向的历史逻辑结构,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通常我们只是把法的本质看作是某一单一特性,这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片面的、孤立的法本质观。我们也往往把法的本质只是看作某—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逻辑结构,这也是不正确的,这是一种片面的、静止的法本质观。因此,要全面把握法的本质,既要看到它的全体的逻辑,又要看到它的历史的逻辑;要全面阐述这种法本质观,就要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方式,在历史中把握逻辑,在逻辑中把握历史。所以,法哲学,不能只是法的历史哲学或历史逻辑学,而是法的历史哲学与逻辑哲学(横向逻辑学)的统一。
  法哲学自然可以称之为法本质的逻辑学,当我们这样称谓它时,它就是纵向逻辑学和横向逻辑学的有机统一,而不单纯是其中的一种。这种统一决定着法哲学的合理逻辑结构,即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展开的逻辑,或者说,它的逻辑表现为由不同的环节概念构成的概念发展的逻辑过程。如果将二者分离,我们就无法完整地把握法的本质,更无法构成法哲学的合理逻辑体系。换句话说,将二者分离的任何做法都是不科学的,不符合辩证法的,都是十分有害的。现今学术界有一种时髦的做法,就是将某一事物的哲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静态的哲学如所谓“社会哲学”,一部分是动态的历史哲学如“社会历史哲学”。这种做法似乎来源于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孔德便是把他的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两部分。这种做法自以为很合事物的逻辑,因为在此类人看来事物总是有着静止和运动两种状态。但是这些人忘了静止和运动是不可分的,静止是运动的结果和特殊表现形态,运动通过静止来展现自己,将它们分离来看就什么也不是。从认识的角度看,运动是通过静止来把握的,而静止只有在运动中才能找到它的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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