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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它既不同于《仲裁法》之仲裁,也有别于劳动仲裁。在体育纠纷裁决机制中,它应处于核心位置,是一些体育纠纷裁决的诉前必经程序。根据其纠纷争执标的法律属性,中国体育仲裁裁决分为可诉性和终局性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