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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带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开始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十年来,一个问题不断敲打着他的心灵:这样的冤狱为何能在拥有现代文明的中国发生?这是如何产生的,是个人原因还是制度,抑或是社会的原因?
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原因,但刑讯逼供只是个表象,何家弘认为,不能把实际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妖魔化,有些人在当警察之前并没有打过人,这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每一起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则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十大误区。”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提到十大误区分别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以及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2006年到2007年,何家弘和他的学生们做过一个面向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的问卷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结果显示,錯案产生的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占61%,而领导干涉则占51%,排在第三位。何家弘分析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警察、检察官、法官,有的没受过专门的理论训练,一些是复转军人直接就业,敬业精神不够,或者办案粗糙,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同时,他们对公开报道的50起涉及杀人罪的刑事错案进行了证据分析。这50起错案里,被告人提供虚假口供的占94%,侦查机关作出不当行为的占96%,包括刑讯逼供,引诱、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
何家弘认为,被告人虚假口供和侦查机关不当行为之间有着内在联系。10天之间,佘祥林曾经给出了4个不同版本的口供,从不认罪到认罪到供述了“完整的”作案过程,期间发生的事情,外人不得而知。但是在那些讯问笔录的字里行间,人们可以隐约看到讯问双方的对抗和博弈。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被害人”意外生还,何家弘称之为“亡者归来”;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真凶再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是一种不幸,对于国家和人民是更大的不幸。“那说明我们错案纠正的制度存在问题。”何家弘说。
案件能否纠正,何家弘说这是两个集团之间的博弈。显然,试图申诉冤情的一方是弱者,如同呼格案中,呼格的父母奔走近十年,才有了今天的结果。“证据不足”大概只是呼格案翻案难的表面原因,而“深层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恐惧乃至抗拒”。
“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错误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制造错判的人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即便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去触碰那‘烫手的山芋’。”何家弘一再强调,这需要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治周末》2015.2.25武杰/文)
很多人认为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的原因,但刑讯逼供只是个表象,何家弘认为,不能把实际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妖魔化,有些人在当警察之前并没有打过人,这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每一起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则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十大误区。”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中提到十大误区分别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以及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2006年到2007年,何家弘和他的学生们做过一个面向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的问卷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结果显示,錯案产生的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占61%,而领导干涉则占51%,排在第三位。何家弘分析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警察、检察官、法官,有的没受过专门的理论训练,一些是复转军人直接就业,敬业精神不够,或者办案粗糙,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同时,他们对公开报道的50起涉及杀人罪的刑事错案进行了证据分析。这50起错案里,被告人提供虚假口供的占94%,侦查机关作出不当行为的占96%,包括刑讯逼供,引诱、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
何家弘认为,被告人虚假口供和侦查机关不当行为之间有着内在联系。10天之间,佘祥林曾经给出了4个不同版本的口供,从不认罪到认罪到供述了“完整的”作案过程,期间发生的事情,外人不得而知。但是在那些讯问笔录的字里行间,人们可以隐约看到讯问双方的对抗和博弈。
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仍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滕兴善、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被害人”意外生还,何家弘称之为“亡者归来”;石东玉和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凶,可谓“真凶再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当事人是一种不幸,对于国家和人民是更大的不幸。“那说明我们错案纠正的制度存在问题。”何家弘说。
案件能否纠正,何家弘说这是两个集团之间的博弈。显然,试图申诉冤情的一方是弱者,如同呼格案中,呼格的父母奔走近十年,才有了今天的结果。“证据不足”大概只是呼格案翻案难的表面原因,而“深层原因可能是有关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恐惧乃至抗拒”。
“趋利避害是人的基本行为模式,否认甚至掩盖自己的错误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制造错判的人往往不愿意承认错判,其中有些人甚至会想方设法去阻碍翻案。即便司法机关的其他人员没有参与错案的制造,但是考虑到部门利益或同事关系,往往也会采取推诿或回避的态度,不去触碰那‘烫手的山芋’。”何家弘一再强调,这需要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治周末》2015.2.25武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