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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大众化消费形式,通过网络交易,公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纸质化的交易模式转向数字化的交易模式也伴随着虚拟性和无地域性增大了网络消费者利益受侵的几率。在整个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了被开放的弱势地位。一旦这一弱势地位得不到改善,势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制约中国经济,因而我国亟需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网络交易环境下保护消费者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消费需求对于经济的稳定运行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国家政策一直以来所提倡的扩大国内需求,为我国的消费市场不断拓开新的局面。仅2016年1月-2月,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9万亿万,同比增长10.2%,这些数据的后面便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保护这些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然而,同样是2016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60万件,同比增长30.1%。在当下,拉动消费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便是互联网交易,互联网仅仅花了十余年的时间就走进了每个公民的生活,也逐步走向了商业化,给大众的生活,包括消费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所谓网络交易是指运行于信息网络之中,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为支撑,主体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以是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通过网络交易,人们不再是按照传统的消费模式买卖产品,而是在即便不能面对面交流和商易,即便不能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直观地体验,即便没有交易凭条,买卖双方基于对互联网平台的信任完成一系列交易过程。也正是因为交易过程的虚拟性才容易导致各种网络诈骗、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披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断地出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日渐突出,一方面减少了消费者对网购的信心,消费者每每网上购物否会产生各种担忧,信用危机由此诞生,长久下去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网络交易虽然发展很快,但毕竟起步晚,表现出来了诸多不成熟的表象。在发达国家,网络交易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其信用道德规范、网络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落后。我国应当对这一系列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充分参与到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中国经济的保护,更是对整个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保护。
二、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在网络交易中,因为其很强的虚拟性,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是看不到真实的商品的,对于商品的成分、性能、有效期及相关合格证明只能靠销售方的网页宣传和描述知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销售方为了赢利往往会进行虚假描述或夸大宣传,甚至用一些模糊性的文字陈述来介绍自己的产品,等到消费者收到产品发出种种质疑时,销售方开始这种辩解,和消费者玩起“文字游戏”。
其次是交易安全问题。因为所有的网络交易都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活动,交易当事人往往并不处于同一区域,因而只能通过电子货币或者网上银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消费者想要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必须将个人账户信息交付到虚拟平台上这就导致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入侵消费者的账户,消费者的网上银行被盗、资金不翼而飞的事件屡见不鲜。可以说,网络安全是对电子商务最大的挑战,因为消费者极有可能受到了重大损失而不再信任网络交易从而放弃网络购物。
第三是消费者退换货问题。消费者享有在合理期限内使用商品,当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而销售方也应当予以退货或换货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尚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要说检验商品进而提出退货、换货的要求了。另一方面,由于退换货所牵连到的各种麻烦比如配送费、证据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程序繁琐的低效率等等都会引起和销售者之间的口水战,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这些问题都会使得消费者权衡之后放弃退换货的权利。
第四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还是起到了很直接的依据作用,但对于网络交易这一无形交易来讲,判断网络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就很难予以界定了。很多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甚至是跨国界的,这都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和异议。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和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交易安全隐患
政府作为公民的权益维护者,应当参与到网络交易中,维护交易秩序。政府应当提供一个可预测的、简单化、法制化的交易环境,着眼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交易权等问题,增强网络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严把质量关,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加大对于电子商务中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电子商的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资产荣誉进行核实和公开,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安心。
(二)完善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新型的消费交易模式,当交易的主体、客体、方式都发生了改变时,新的法律制度必须应运而生,只有适应于电子商务的具体行为规则、管理制度和运行标准产生时,一个健康的、合法的、安全的网络交易秩序才会形成。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有畅通的维权渠道,才会增加网络交易的积极性。
(三)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1世纪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化,公民的学习、生活、工作都与网络信息密不可分,每一位公民特别是网络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来保障交易工具的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有一定的辨别真的能力,对于每一笔交易都要小心翼翼,选择安全的网站进行交易,保存必要的交易记录和发票凭证,以备以后维权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总之,在信息化大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应配合、协调作战,充分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网络交易环境下保护消费者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消费需求对于经济的稳定运行所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国家政策一直以来所提倡的扩大国内需求,为我国的消费市场不断拓开新的局面。仅2016年1月-2月,全国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9万亿万,同比增长10.2%,这些数据的后面便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保护这些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了。
然而,同样是2016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60万件,同比增长30.1%。在当下,拉动消费增长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便是互联网交易,互联网仅仅花了十余年的时间就走进了每个公民的生活,也逐步走向了商业化,给大众的生活,包括消费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所谓网络交易是指运行于信息网络之中,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为支撑,主体可以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以是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通过网络交易,人们不再是按照传统的消费模式买卖产品,而是在即便不能面对面交流和商易,即便不能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直观地体验,即便没有交易凭条,买卖双方基于对互联网平台的信任完成一系列交易过程。也正是因为交易过程的虚拟性才容易导致各种网络诈骗、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披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断地出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日渐突出,一方面减少了消费者对网购的信心,消费者每每网上购物否会产生各种担忧,信用危机由此诞生,长久下去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网络交易虽然发展很快,但毕竟起步晚,表现出来了诸多不成熟的表象。在发达国家,网络交易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其信用道德规范、网络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落后。我国应当对这一系列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充分参与到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中国经济的保护,更是对整个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保护。
二、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在网络交易中,因为其很强的虚拟性,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是看不到真实的商品的,对于商品的成分、性能、有效期及相关合格证明只能靠销售方的网页宣传和描述知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销售方为了赢利往往会进行虚假描述或夸大宣传,甚至用一些模糊性的文字陈述来介绍自己的产品,等到消费者收到产品发出种种质疑时,销售方开始这种辩解,和消费者玩起“文字游戏”。
其次是交易安全问题。因为所有的网络交易都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活动,交易当事人往往并不处于同一区域,因而只能通过电子货币或者网上银行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消费者想要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必须将个人账户信息交付到虚拟平台上这就导致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入侵消费者的账户,消费者的网上银行被盗、资金不翼而飞的事件屡见不鲜。可以说,网络安全是对电子商务最大的挑战,因为消费者极有可能受到了重大损失而不再信任网络交易从而放弃网络购物。
第三是消费者退换货问题。消费者享有在合理期限内使用商品,当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退货或换货要求,而销售方也应当予以退货或换货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尚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要说检验商品进而提出退货、换货的要求了。另一方面,由于退换货所牵连到的各种麻烦比如配送费、证据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程序繁琐的低效率等等都会引起和销售者之间的口水战,也会影响到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这些问题都会使得消费者权衡之后放弃退换货的权利。
第四是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传统的交易模式还是起到了很直接的依据作用,但对于网络交易这一无形交易来讲,判断网络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就很难予以界定了。很多网络交易的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甚至是跨国界的,这都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和异议。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和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减少交易安全隐患
政府作为公民的权益维护者,应当参与到网络交易中,维护交易秩序。政府应当提供一个可预测的、简单化、法制化的交易环境,着眼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交易权等问题,增强网络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严把质量关,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加大对于电子商务中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电子商的经营资格和真实身份、资产荣誉进行核实和公开,使消费者买得放心、安心。
(二)完善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调整和规范新型的消费交易模式,当交易的主体、客体、方式都发生了改变时,新的法律制度必须应运而生,只有适应于电子商务的具体行为规则、管理制度和运行标准产生时,一个健康的、合法的、安全的网络交易秩序才会形成。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有畅通的维权渠道,才会增加网络交易的积极性。
(三)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1世纪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化,公民的学习、生活、工作都与网络信息密不可分,每一位公民特别是网络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来保障交易工具的安全。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对方,有一定的辨别真的能力,对于每一笔交易都要小心翼翼,选择安全的网站进行交易,保存必要的交易记录和发票凭证,以备以后维权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总之,在信息化大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任重而道远,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各领域、各行业应配合、协调作战,充分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的、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