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失职执“刑”难困境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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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护失职致未成年人伤亡的场合,如果符合刑法分则的特定罪名,监护人本应就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刑法却呈现缺位的态势。这种缺位导致刑法的预防目的和警示作用丧失,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监护失职行为的发生。究其根本,“刑法不介入家庭”的传统思想、对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的隐忧及未成年人后续保障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监护失职执“刑”难的困境。对此,有必要推动社会理念的转变,实现刑民程序的衔接,并构建后续保障制度,从而解决刑法规制失灵的难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此外,监护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规定和相应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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