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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工程的期望值,同时也是评定标价的参考值和重要尺度,它是招投标阶段的重要环节。招标控制价的准确、合理,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有重要意义。特别对于非建筑行业的业主方来说,投资控制尤其重要,其中对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更为重要,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从非建筑行业的业主角度出发,探讨如何采取措施把控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措施
1.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对编制质量的影响
业主单位往往要求缩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周期,导致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深度,若提交的资料再不细,就会造成计算工程量不足或漏项,从而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
1.1业主单位控制工程造价难度增大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充分考虑了行业竞争因素,一般具有价格优势。制定的施工方案也体现其先进的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水平,为了在评标过程中能体现明显优势并最终中标的。而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投标单位报价模糊,有时甚至出现施工方案中报价无迹可寻的现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实施时,出现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相比变化较多,变更事项多,有时甚至是施工方案的改变,导致原报价清单中模糊的内容或不包含内容就需要澄清或变更。
1.2限制了潜在投标人
报名投标的单位在领取到招标图纸后,通常在踏勘现场的基础上,结合招标图纸内容与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投标及具体投标策略。这一策略的制定重点基于招标图纸给定内容,并不能预料今后图纸的变动而引发的变更事项、变更金额等因素,而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其对项目的真正衡量有偏颇,有些单位甚至放弃投标,造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
2.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工作质量的措施
2.1采取两个造价单位背靠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机制
目前大多数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委托外部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的。业主单位难以把控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质量。笔者建议采取两个造价公司背靠背相互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即同时委托两个造价公司进行编制,一个编制,另一个以编制代替审核,两个造价公司背靠前完成编制并相互审核对方,对数确认后形成一个招标控制价文件。
首先为提高编制质量以及节省两个造价公司对数阶段的时间,应统一规定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成果要求,统一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还是定额编制,运用哪个时期的材料价格,取费表中计取哪些费用,特别是成果文件中如何划分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还有地上地下部分是否分开等。
其次为防止两个造价公司串通共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表并规定格式以便检查,在两个造价单位对数的过程中,业主单位派人全程参与,并记录对数工程中分歧问题的解决过程。工程量雷同的项目(不包括如水泵台数这样查个数的项目)则需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草稿看是否有串通行为。
再次为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工程量差异超过±5%时,编审双方重新计算核对工程量,并说明差异原因。工程量差异在±5%内时,以编制方工程量为准,并需征得审核方认可。如有异议,重新计算核对。
2.2材料品牌及档次的确定原则
招标控制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对投资控制影响很大,且市场上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根据施工合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一般会有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落如何处理的条款,所以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主要材料的价格如何确定直接影响后续工程变更金额的多少,在确定时应尽可能反应市场价格并有价格确定依据,为后续建设过程中减小投资控制压力。
有建设经验的业主方,一般会建立自己的材料品牌价格库。对于没有建立自己材料品牌价格库的业主方来说,则需要收集以下几种价格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一,综合价格:是指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综合测算、发布的材料设备等综合价格信息;
第二,市场询价:厂家(代理商)提供的经盖章的报价文件;
第三,类似项目价格:设计技术参数、需求及配置相近的其他工程的主材、设备价格。
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
(1)工程所在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中已有的材料价格,按综合价格执行。
(2)工程所在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价格的,需进行市场询价。
(3)如果市场询价不满3家或者剔除离散性较大的价格后市场询价少于3家,需加入类似工程同种材料价格以凑足3个价格来源,对以上3种市场询价或类似工程价格进行平均,此平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材料价格。
笔者建议对应在在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间,当主要材料(建议列举出主要材料名称)价格的平均变化幅度超过投标时相应主要材料价格的±10%,对主材差价超出±10%的部分予以调整,±10%及以内部分不予调整。除相应材料价差、规费和税金外其它费用不进行调整。
2.3严格禁止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施工总包单位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难以分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文简称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显然,按照《规范》编制人的思路,确定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其实施者的合同角色应为“分包人”,那么其应该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专业分包合同。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果是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了专业承包单位,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为总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形。而这种做法是与我国《建筑法》当中关于“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的;其次,在我国的工程法律制度安排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业主在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专业承包单位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求总承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并共同承担责任,显然丧失了合同的衡平性。因此“共同招标”的做法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其次《规范》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除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除发包外,低于招标标准和范围即采购量小或价值不大的,双方采用协商确认的方法。从上述条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暂估价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本着按照实际采购成本计价结算的原则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结算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很容易引起后续的工程索赔的发生。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不设定暂估价。应采取严格控制招标图纸设计的深度等措施避免暂估价的发生,如确实工期紧不能保证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建议将没有达到设计深度的专业图纸甩项,后续待图纸达到设计深度后再进行招标,可在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此部分后续发包项目一并纳入总包管理并计取相应总包管理费。
2.4合理控制暂列金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在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时不包括此部分费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计取,并在各分部工程中分别预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变更事件进行计算,如未发生变更,将扣除全部暂列金额。
3.结语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人的因素很重要。非建筑行业的业主由于缺乏更多的专业人才,管理压力很大,所以只能从制度、管控措施上寻找解决办法。而制度与措施的创新又依赖于人的创新,业主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重要环节上,重视“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
[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措施
1.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对编制质量的影响
业主单位往往要求缩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周期,导致施工图设计达不到深度,若提交的资料再不细,就会造成计算工程量不足或漏项,从而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
1.1业主单位控制工程造价难度增大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是充分考虑了行业竞争因素,一般具有价格优势。制定的施工方案也体现其先进的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水平,为了在评标过程中能体现明显优势并最终中标的。而招标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投标单位报价模糊,有时甚至出现施工方案中报价无迹可寻的现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实施时,出现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相比变化较多,变更事项多,有时甚至是施工方案的改变,导致原报价清单中模糊的内容或不包含内容就需要澄清或变更。
1.2限制了潜在投标人
报名投标的单位在领取到招标图纸后,通常在踏勘现场的基础上,结合招标图纸内容与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投标及具体投标策略。这一策略的制定重点基于招标图纸给定内容,并不能预料今后图纸的变动而引发的变更事项、变更金额等因素,而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不够导致其对项目的真正衡量有偏颇,有些单位甚至放弃投标,造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
2.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阶段工作质量的措施
2.1采取两个造价单位背靠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机制
目前大多数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是委托外部造价咨询公司完成的。业主单位难以把控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质量。笔者建议采取两个造价公司背靠背相互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即同时委托两个造价公司进行编制,一个编制,另一个以编制代替审核,两个造价公司背靠前完成编制并相互审核对方,对数确认后形成一个招标控制价文件。
首先为提高编制质量以及节省两个造价公司对数阶段的时间,应统一规定招标控制价编制的成果要求,统一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还是定额编制,运用哪个时期的材料价格,取费表中计取哪些费用,特别是成果文件中如何划分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还有地上地下部分是否分开等。
其次为防止两个造价公司串通共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要求提供工程量计算表并规定格式以便检查,在两个造价单位对数的过程中,业主单位派人全程参与,并记录对数工程中分歧问题的解决过程。工程量雷同的项目(不包括如水泵台数这样查个数的项目)则需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草稿看是否有串通行为。
再次为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工程量差异超过±5%时,编审双方重新计算核对工程量,并说明差异原因。工程量差异在±5%内时,以编制方工程量为准,并需征得审核方认可。如有异议,重新计算核对。
2.2材料品牌及档次的确定原则
招标控制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对投资控制影响很大,且市场上材料价格变动较大,根据施工合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一般会有约定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落如何处理的条款,所以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主要材料的价格如何确定直接影响后续工程变更金额的多少,在确定时应尽可能反应市场价格并有价格确定依据,为后续建设过程中减小投资控制压力。
有建设经验的业主方,一般会建立自己的材料品牌价格库。对于没有建立自己材料品牌价格库的业主方来说,则需要收集以下几种价格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一,综合价格:是指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综合测算、发布的材料设备等综合价格信息;
第二,市场询价:厂家(代理商)提供的经盖章的报价文件;
第三,类似项目价格:设计技术参数、需求及配置相近的其他工程的主材、设备价格。
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原则:
(1)工程所在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中已有的材料价格,按综合价格执行。
(2)工程所在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综合价格”中没有材料价格的,需进行市场询价。
(3)如果市场询价不满3家或者剔除离散性较大的价格后市场询价少于3家,需加入类似工程同种材料价格以凑足3个价格来源,对以上3种市场询价或类似工程价格进行平均,此平均价格作为最高限价材料价格。
笔者建议对应在在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间,当主要材料(建议列举出主要材料名称)价格的平均变化幅度超过投标时相应主要材料价格的±10%,对主材差价超出±10%的部分予以调整,±10%及以内部分不予调整。除相应材料价差、规费和税金外其它费用不进行调整。
2.3严格禁止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暂估价实施过程中业主与施工总包单位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难以分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文简称规范)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显然,按照《规范》编制人的思路,确定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其实施者的合同角色应为“分包人”,那么其应该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专业分包合同。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果是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了专业承包单位,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为总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形。而这种做法是与我国《建筑法》当中关于“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的;其次,在我国的工程法律制度安排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业主在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专业承包单位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求总承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并共同承担责任,显然丧失了合同的衡平性。因此“共同招标”的做法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其次《规范》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除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除发包外,低于招标标准和范围即采购量小或价值不大的,双方采用协商确认的方法。从上述条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暂估价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本着按照实际采购成本计价结算的原则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结算原则没有可操作性,很容易引起后续的工程索赔的发生。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不设定暂估价。应采取严格控制招标图纸设计的深度等措施避免暂估价的发生,如确实工期紧不能保证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建议将没有达到设计深度的专业图纸甩项,后续待图纸达到设计深度后再进行招标,可在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此部分后续发包项目一并纳入总包管理并计取相应总包管理费。
2.4合理控制暂列金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在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时不包括此部分费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5%计取,并在各分部工程中分别预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变更事件进行计算,如未发生变更,将扣除全部暂列金额。
3.结语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人的因素很重要。非建筑行业的业主由于缺乏更多的专业人才,管理压力很大,所以只能从制度、管控措施上寻找解决办法。而制度与措施的创新又依赖于人的创新,业主就必须在工程造价控制所涉及的重要环节上,重视“以人为本”,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
[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