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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指出“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此,加大对精神卫生立法工作,更全面地维护精神残疾患者的合法权益,关注人的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