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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明确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文件信息还显示,该通知已于11月7日下发。此次通知的下发,是在执行国务院此前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