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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保函止付”裁定的任意下达严重损害了独立担保制度下的银行信用,违背了“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缺乏对独立担保法律规制“制度利益”的认知与衡量。“保函止付”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项下的行为保全,域外各国法院在行为保全案件审理中对“利益衡量”原则的普遍引入体现了该原则的重要功用。我国法院应当依据“利益衡量”原则,通过对立法价值取向的探索确定独立保函的“制度利益”,明确“保函止付”项下的利益类别及其位阶,肯定被申请人可能受损利益之优势位阶,谨慎下达“保函止付”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