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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医疗”是个老问题,相关新闻可谓触目可及。比如前不久就有媒体报道,某患者因心梗住院接受心脏支架手术,结果先后被放进7个支架,花费十几万元。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此类“过度医疗”及其所带来的健康损害、费用增加等“副作用”越来越感到难以忍受。
与此同时,“过度医疗”又是一个老也治不好的难题。卫生部领导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虽然医改工作成绩显著,但当前医院仍然存在“过度医疗”現象。而且,这种“疑难杂症”一定程度上还是世界性的“通病”,并被认为是造成一些国家医药费快速上涨的重要原因。
面对“过度医疗”,人们在群情激奋的同时,也纷纷在开药方。有专家就表示,“治理‘过度医疗’,必须下体制改革的猛药,小打小闹的管理创新没用。不实行医药分离,不改变以药养医,‘过度医疗’难题就不可能破解。”但是,姑且不论这服“猛药”是否对路,即使医药真的分了家,就一定能让绵延已久的“过度医疗”痊愈吗?答案可能未必如此乐观。
要治好“过度医疗”,前提是要尽可能准确把握其病因病象,然后才谈得上对症下药。按照“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的通常定义,“过度医疗”实际上包含了多种“亚型”,不能想当然地以一张方子去包治。作一简单分析:就“动机”看,“过度医疗”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所谓“故意”,即医生明知其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客观上超出必要限度而仍然有意为之,受“回扣”等利益驱动而为的大检查、大处方等属于此种范畴;所谓“过失”,即虽然医疗措施“过度”,但主要原因在于对疾病本身的判断有误,如把甲病看成乙病、开了不该开的刀、用了不该用的药等,临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误诊误治属于此列。就主体看,“过度医疗”有医方主导和患者诉求之别。所谓“医方主导”,即“过度”是由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导演”的,因国人习惯于“求医问药”,所以这种“亚型”占了“过度医疗”的大多数;所谓“患者诉求”,即患者由于医学知识贫乏、追求“一针见效”及“看病不要钱”等原因,盲目追求“贵药”“好药”、伤风感冒动辄要求吊针输液等,虽占比不高,但总数也相当庞大。
由是可见,现实生活中“过度医疗”多种多样,治疗也不能只靠一味药。对利益驱使的“故意型过度医疗”,应全力防止、严格惩处;对业务能力不强的“过失型过度医疗”,应扶持提高、努力减少;对患者自身原因所致的“过度医疗”,宜多加引导,不可等闲视之。更进一步看,“过度医疗”只是时下某些“社会病”在医疗行业的体现,要缓解病症,努力实现“病得其医”,就必须把健全的法制、完善的利益机制、严格的监管、高尚的医德、病人的自觉结合起来。鉴于当前实际,尤其应在制定法律、改进机制和强化监管等三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尽快解决无法可依问题。“过度医疗”在我国尚属“政策用语”而非“法律用语”,相关要求散见于有关技术规范及整治商业贿赂、加强医保管理等文件中,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未对“过度医疗”及其法律责任作过规范,对“过度医疗”受害者能否获得赔偿、赔偿依据和标准等重要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答案。其次,要有效解决“过度医疗”背后的利益驱动问题。只有真正切断医疗行为与检查、处方、器械使用等在经济利益上有形或隐形的联系,“过度医疗”才会失去最大源动力。就这点而言,形式上的“医药分家”未必奏效,当下正在探索的“按病种付费”的“疗效”也有待检验。再次,要不断探索强化外部约束力度。医生和病人有“个体差异”、病情会“因时而异”,评判医疗是否合“度”难度大、争议也大,有必要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经验,更多地引入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提高对“过度医疗”的专业化监督水平。
与此同时,“过度医疗”又是一个老也治不好的难题。卫生部领导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虽然医改工作成绩显著,但当前医院仍然存在“过度医疗”現象。而且,这种“疑难杂症”一定程度上还是世界性的“通病”,并被认为是造成一些国家医药费快速上涨的重要原因。
面对“过度医疗”,人们在群情激奋的同时,也纷纷在开药方。有专家就表示,“治理‘过度医疗’,必须下体制改革的猛药,小打小闹的管理创新没用。不实行医药分离,不改变以药养医,‘过度医疗’难题就不可能破解。”但是,姑且不论这服“猛药”是否对路,即使医药真的分了家,就一定能让绵延已久的“过度医疗”痊愈吗?答案可能未必如此乐观。
要治好“过度医疗”,前提是要尽可能准确把握其病因病象,然后才谈得上对症下药。按照“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的通常定义,“过度医疗”实际上包含了多种“亚型”,不能想当然地以一张方子去包治。作一简单分析:就“动机”看,“过度医疗”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所谓“故意”,即医生明知其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客观上超出必要限度而仍然有意为之,受“回扣”等利益驱动而为的大检查、大处方等属于此种范畴;所谓“过失”,即虽然医疗措施“过度”,但主要原因在于对疾病本身的判断有误,如把甲病看成乙病、开了不该开的刀、用了不该用的药等,临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误诊误治属于此列。就主体看,“过度医疗”有医方主导和患者诉求之别。所谓“医方主导”,即“过度”是由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导演”的,因国人习惯于“求医问药”,所以这种“亚型”占了“过度医疗”的大多数;所谓“患者诉求”,即患者由于医学知识贫乏、追求“一针见效”及“看病不要钱”等原因,盲目追求“贵药”“好药”、伤风感冒动辄要求吊针输液等,虽占比不高,但总数也相当庞大。
由是可见,现实生活中“过度医疗”多种多样,治疗也不能只靠一味药。对利益驱使的“故意型过度医疗”,应全力防止、严格惩处;对业务能力不强的“过失型过度医疗”,应扶持提高、努力减少;对患者自身原因所致的“过度医疗”,宜多加引导,不可等闲视之。更进一步看,“过度医疗”只是时下某些“社会病”在医疗行业的体现,要缓解病症,努力实现“病得其医”,就必须把健全的法制、完善的利益机制、严格的监管、高尚的医德、病人的自觉结合起来。鉴于当前实际,尤其应在制定法律、改进机制和强化监管等三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尽快解决无法可依问题。“过度医疗”在我国尚属“政策用语”而非“法律用语”,相关要求散见于有关技术规范及整治商业贿赂、加强医保管理等文件中,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未对“过度医疗”及其法律责任作过规范,对“过度医疗”受害者能否获得赔偿、赔偿依据和标准等重要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答案。其次,要有效解决“过度医疗”背后的利益驱动问题。只有真正切断医疗行为与检查、处方、器械使用等在经济利益上有形或隐形的联系,“过度医疗”才会失去最大源动力。就这点而言,形式上的“医药分家”未必奏效,当下正在探索的“按病种付费”的“疗效”也有待检验。再次,要不断探索强化外部约束力度。医生和病人有“个体差异”、病情会“因时而异”,评判医疗是否合“度”难度大、争议也大,有必要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经验,更多地引入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提高对“过度医疗”的专业化监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