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考试语境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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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考试准许本科大三学生报考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新挑战,在分析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缺陷与问题,提出修订培养计划、调整教学方式和拓宽就业门路等措施,有效地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考试 独立学院 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杨敬辉(1977- ),男,回族,河北保定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人文社科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建筑法。(河北 石家庄 051132)李波(1979- ),男,河北保定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河北 保定 071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教改课题“‘校企结合’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革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30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08-0078-03
  2008年,国家允许本科大三学生报考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招考也同时调整了要求,即报名者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这样,通过司法考试就成为应届法学在校生的头等大事。同时,司法考试也对高校的正常法律教育提出了挑战,尤其在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一、司法考试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影响
  1.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外界评判一所高校法学教育的标尺。2002年,法官、检察官、律師三证合一以后,由于只允许毕业学生报考,社会上对于一所院校司考通过率的高低关注度不高。2008年,国家允许在校的大三学生报考,司考通过率可能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就业问题。法律人才其培养的路径应当是一致的,接受大致相同的国家法律学历教育,接受大致相同的职业培训,这样有利于形成具有共同语言、共同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法律职业。司法考试允许在校大三学生报考,这本身就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培养标准。各大高校在设置各自法学课程的过程中,一般是在国家规定的16门核心课的基础上,结合各大高校的特点设置一些特色课程,比如工科院校增设建筑法等课程,但是司法考试所考查的课程仅包括国家规定的核心课程,而司考通过率就成了社会人士评判一所高校法学教育水平高低的标尺。
  2.学生依据司法考试“考不考、考多少”作为学习的评判标准。一些学生在进入大一后就开始着手准备司法考试,由于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仅限于民法、刑法等基本课程,于是学生在日常学习中只重视这些科目,对于司法考试中的非考试科目和考试分数偏低的科目持消极态度。一些院校为了迎合这种趋势,加大了司法考试所考科目的课时,削减或者取消非司法考试课程的课时,这样的法学教育必然会大面积地放弃理论学科,转向有利于应试考试的务实学科,使学院式法学教育“空洞化”。实际上,法学本科教育应通过学生4年的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使其成为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综合素质较高的本科毕业生。况且有些科目的学习不是仅仅依靠考前的突击就能够达到目的,比如“法伦理学”等科目需要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地融会贯通。
  3.司法考试时间的安排对本科教学和实习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司法考试一般是在每年的9月下旬,学生一般都会在大三第二学期甚至是大三初就开始准备司法考试。而对于培养计划而言,就容易依然有6门以上的专业课程尚未结束。同时,学生为了备考又往往会选择校外的辅导机构,这就容易导致“双校制”现象。学生疲于在“双校”之间奔波,有可能既学不好学校的正常课程,同时也学不好辅导学校的课程。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一般院校都会在大三结束或者大四的时候安排学生参加实习,而这段时间恰恰又是学生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于是有些学生就会逃避实习,或者不听从专业教师的指导,不撰写实习报告,从而造成动手能力弱、毕业以后无法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缺陷与问题
  1.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不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基本上都是照抄主办院校的教学计划,导致两者在人才培养定位方面趋同,很少针对自身特点和学生特点进行调整和规划。独立学院在设置上与高职高专、主办院校,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学生基本上都是从高中直接进入高校的,其不同点主要包括:不同于高职高专,其定位是普通本科;也不同于主办院校的学生,其学生的入学成绩相对偏低等。这使得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既不能与高职高专相同,同时也不能与主办院校相同,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做到“同中有异”。
  2.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教材选用和教授方式方法的不适应。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在教材的选择上一般都会同主办院校保持一致,选择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组织专家编写的教材,这类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倾向于对理论的阐述。对于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这些理论相对比较高深,自学相对比较困难。再加上独立学院的教师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依然秉承着“填鸭式”的教育方式,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主动性较低,教师无法及时了解学生的知识接受程度,学生下课后面对这类理论型偏强的课本自学存在困难。长此以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降低,学习成绩也会逐渐下降。
  3.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特色不明显。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培养计划虽然基本上是照抄主办院校的培养计划,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就是围绕着教育部规划的16门核心课程展开的,基本上不涉及主办院校所设置的特色课程。而且同其他民办院校相比,在课程的建设上也没有体现出优势,如此设置的课程难以突出独立学院的教学特点,培养出来的学生也自然难因自身优势而在法学毕业生大潮中脱颖而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改进的措施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但是不是在被称为“职业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面前就无所作为了呢?我们认为,作为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是有其自身优势的。首先,独立学院设立时间较短,正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比较容易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其次,独立学院的专职教师都比较年轻,对于工作有冲劲和热情,针对如何在课程中平衡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两者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予以钻研;最后,独立学院的设立就是为了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其法学教育也应当以此为学生培养的目标。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可以通过该契机,将两者结合起来做到良性互动。司法考试的时间和内容从2002年开始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固定的体系,其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我们应从自身着手,来保证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优势互补。   1.修订培养计划,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司法考试是在每年的9月中下旬进行,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又要花费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学生还有6门左右的课程没有学习或者尚未学完,这些课程当中有一些属于司法考试要考的内容,例如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将司法考试所涉及的科目,在前2~2.5学年内提前完成,在强化核心课程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司法考试的科目适当地增添相关课程,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
  针对学生为了司法考试而放弃毕业实习的问题,我们认为未必一定要将学生的实习时间予以固定,可以将实习的时间分散在各个学期的假期等时段。学校所安排的实习时间一般都集中于大三或者大四的某一学期,其好处是便于管理;弊端则是学生在实践中所接触到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由于学习时间比较久远,容易出现淡忘的情况,如民法、刑法等课程大多设置在一年级学习。如果在学完一学期课程的基础上,就安排能够与课程紧密相关的实习,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于相关课程的认识,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以避免学生因为要备考而放弃或者忽视毕业实习的状况。
  2.调整教学方式,做到理論和实践相结合。独立学院的老师在教学中主要是以理论讲授为主,而司法考试则侧重考查学生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且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依照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综合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例之中。如何在教学中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则需要我们调整教学方式,使学生在课堂上从被动变为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真题练习法。司法考试作为国家考试,其命题相对比较严谨,而且真题是最能体现司法考试要求的。因此我们应当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将司法考试的真题予以精选,剔除过时的和有争议的题目,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经典题型作为我们日常授课过程中的练习题。使司法考试的内容从大一开始就融入学生的日常学习当中,让学生适应这种真题的难度和思维方式。
  二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通过案例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增强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个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使用案例教学法,但是这些案例基本上都是为了配合教学内容而编写的“案例”,其考查的知识点相对比较简单,且脱离现实实际。而司法考试当中的案例很多都是现实中发生的,侧重于考查考生对相关知识的应用。这就需要教师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精选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在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将学生放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提高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3.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法学就业门路。在司法考试每年10%左右的低通过率这一现实面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在以提高司考通过率为导向的前提下,也要相应地考虑到司法考试并非是法学学生的唯一出路。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坚持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门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走出去。独立学院的设立目标很明确,即为当地的经济建设服务。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也要符合这个目标,在课程的设计上与当地的经济建设相结合,调整培养计划。如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所在地宁波是一个沿海城市,对外贸易非常发达,于是针对这个特点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重视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英语等课程的教授,使本学院的法学毕业生符合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就业上收效显著。“走出去”还体现在,我们要在学期适当的时候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带领学生进入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在实践中检验学生的学习情况等。
  二是引进来。在“走出去”的基础上,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还要“引进来”。学校除了本校的专职教师在讲授“就业指导”课程以外,还应引进一些检察官、法官和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通过他们的实践经历,向在校的法学学生全方位地介绍法学就业需要的条件和途径等。
  除此之外,我们的法学教师也需要走出校园,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不断充实自我;有条件的院校还可以编写适应本学院法学教育层次的教材,以便于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相关课程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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