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规定,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核算。对于县级供电企业的改革,基本采取三种方式: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人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