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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79年刑法典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比,1997年刑法典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在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的问题,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格局。但伴随着新规定的产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评判,不仅有助于理论的丰富和完善,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更有助于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