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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忽视司法的利益平衡功能,但司法对利益关系的平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法律困境存在的条件下,司法平衡利益关系必须遵循司法克制原则、说理公开与统一原则、符合正义原则。司法应该考虑“民间法”、社会效果、政治等因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