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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兴起于西方国家,代表了民主的最新发展。公共决策听证制度与协商民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实践形式。根据协商民主的理论要求,质证和辩论环节应作为听证会程序的核心环节。但是,现实中诸多原因造成了听证会质证和辩论环节的有效性不足。应从听证会的程序设计、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以及专业化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我国公共决策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