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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对其辖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即管理处)从事经营活动.据此认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悉.该公司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目前该起行政纠纷案件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