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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文章通过研究适应于硅谷模式发展的模块化理论,构建了基于模块化视角的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方式,意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不足问题,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模块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微观基础,成果转化的主要来源,产业升级的推动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渠道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金的短缺,也正成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加强自主创新,实现快速发展的障碍和桎梏。因此,如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氛围,运用风险投资的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难题,为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问题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在各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经过总结归纳,我国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相结合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投资项目的把握还不清晰,运作方式和手段还不成熟,且在投资过程中还存在着短期内便想获得收益的倾向。而大多数风险企业,则对风险投资这种融资方式缺乏了解,甚至对风险投资商通过信息咨询对项目发展产生的影响存在着误解。
二是风险资本以政府资金为主,风险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目前,我國的风险投资,还处于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的范畴,政府资金占风险资本的近80%,民营和外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数量和规模仍过于薄弱。
三是我国风险投资业缺乏优秀的专业风险投资人才。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又称风险投资家),不仅需要具备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对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一定的了解。目前,我国在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面还很滞后,无法形成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风险投资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激励机制。
四是风险投资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我国投资项目的评价和筛选尚缺乏科学方法的支撑,风险投资的运作缺乏完整而系统的流程和机制。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数量欠缺,且现有的中介机构也大多处于定位不明确、运转不规范、作用不明显的状况。
二、"模块化"模式下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商是指对新兴软件企业投资并参与其经营管理的金融业者;风险投资商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推动作用能够从硅谷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的印证。它们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摇篮和信息智囊,是给予创业者资金支持的"天使"、信息支持的"高参"。随着模块化这一新的产业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风险投资商更被赋予了模块集成商的新的身份。
在进行项目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作为模块集成商的风险投资商,首先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在设计规则的约束下确定所投资的项目,然后将项目系统划分为若干个模块,并向模块供应商进行信息公开。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商采取分段投资的方式。在第一阶段,风险投资商先对所有经过筛选入围的模块供应商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其在各自内部信息隐藏的条件下进行独立开发,并建立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每个模块供应商的开发进程予以全程关注和监督,并提出资金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第一阶段结束后,根据研发评价情况,风险投资商对产品模块进行再次筛选,决定第二阶段所注资的模块供应商;获得二次注资的模块供应商同时将得到风险投资商提供的系统协调信息,并在充分考虑模块内部隐藏信息和系统公开协调信息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模块开发,最终完成相应模块的生产。在各模块供应商的研发活动结束后,风险投资商从中选择出最好的模块设计,最终获胜的模块供应商获得相应模块的全部价值,实现股票上市(IPO)或被行业主导企业收购,风险投资商获利退出。
三、基于模块化理论的风险投资对策建议
1.拓宽投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深化风险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仅靠以政府为主的资本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不但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经济负担,影响到政府的其它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必须在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拓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民间资本来源。证券公司具有丰富的融资、投资经验,而且在项目选择、管理咨询和建立评价反馈体系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国外的经验也充分证明,由证券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做法,对于优化投资方式、促进企业创新,效果良好,成绩显著。而科技型的上市公司,在设计规则设计、模块化分解和集成方面,优势明显,是较为合适的模块集成商;可以考虑在增加自身研发的同时,鼓励其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寻求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2.规范投资运行,完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的投资方式,其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投资资金的循环流动;即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能将股权转化为资金的渠道,以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首先,要通过企业公开上市(IPO)和企业并购等形式,形成并完善风险投资顺利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创业板推出的契机,把握创业板上市的机会,严格完善股权制度、财务制度、运营制度,从自身着手,做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通过积极上市,实现风险资金的顺利退出。。其次,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和评估体系建设。投资中介机构,可以为风险投资商提供项目选择、信息咨询、管理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并且在风险资本退出的时候,起到制定方案策划、寻求退出渠道的作用。而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可以使得投资商获得更加充分具体的信息,做出系统全面准确的判断和选择。再次,要培育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深化交流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要引进海外的高层次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适应本土市场的创投人才的培育。努力培养出一支熟悉金融业务、了解高新技术、拥有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家队伍。
3.制定政策法律,优化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环境的关键,就在于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因此,我国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商、技术创新与风险资本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加强有关风险投资的立法,规范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筹资方式。运作程序和退出机制等,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护。一方面,要尽快出台有关风险投资的专门性法律并在实践过程中予以不断完善(如美国即有《风险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英国有《风险投资法》等);另一方面,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在充分考虑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同时,要加强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维护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风险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风险企业的创新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徐杰芳.风险投资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5):44-45.
[2]田陈圣.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J].华北金融,2011(3):72-74.
[3]张皖旭.论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0(3):143-144.
[4]青木昌彦等.模块时代: 新产业结构的本质[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
关键词:模块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微观基础,成果转化的主要来源,产业升级的推动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渠道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资金的短缺,也正成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加强自主创新,实现快速发展的障碍和桎梏。因此,如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氛围,运用风险投资的方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难题,为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问题分析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虽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在各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不足。经过总结归纳,我国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相结合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对于投资项目的把握还不清晰,运作方式和手段还不成熟,且在投资过程中还存在着短期内便想获得收益的倾向。而大多数风险企业,则对风险投资这种融资方式缺乏了解,甚至对风险投资商通过信息咨询对项目发展产生的影响存在着误解。
二是风险资本以政府资金为主,风险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目前,我國的风险投资,还处于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的范畴,政府资金占风险资本的近80%,民营和外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数量和规模仍过于薄弱。
三是我国风险投资业缺乏优秀的专业风险投资人才。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又称风险投资家),不仅需要具备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对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一定的了解。目前,我国在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面还很滞后,无法形成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风险投资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金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激励机制。
四是风险投资运作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我国投资项目的评价和筛选尚缺乏科学方法的支撑,风险投资的运作缺乏完整而系统的流程和机制。我国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数量欠缺,且现有的中介机构也大多处于定位不明确、运转不规范、作用不明显的状况。
二、"模块化"模式下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商是指对新兴软件企业投资并参与其经营管理的金融业者;风险投资商对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推动作用能够从硅谷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的印证。它们是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摇篮和信息智囊,是给予创业者资金支持的"天使"、信息支持的"高参"。随着模块化这一新的产业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风险投资商更被赋予了模块集成商的新的身份。
在进行项目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作为模块集成商的风险投资商,首先根据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在设计规则的约束下确定所投资的项目,然后将项目系统划分为若干个模块,并向模块供应商进行信息公开。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商采取分段投资的方式。在第一阶段,风险投资商先对所有经过筛选入围的模块供应商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其在各自内部信息隐藏的条件下进行独立开发,并建立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每个模块供应商的开发进程予以全程关注和监督,并提出资金和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第一阶段结束后,根据研发评价情况,风险投资商对产品模块进行再次筛选,决定第二阶段所注资的模块供应商;获得二次注资的模块供应商同时将得到风险投资商提供的系统协调信息,并在充分考虑模块内部隐藏信息和系统公开协调信息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模块开发,最终完成相应模块的生产。在各模块供应商的研发活动结束后,风险投资商从中选择出最好的模块设计,最终获胜的模块供应商获得相应模块的全部价值,实现股票上市(IPO)或被行业主导企业收购,风险投资商获利退出。
三、基于模块化理论的风险投资对策建议
1.拓宽投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深化风险投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仅靠以政府为主的资本投入是远远不够的。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不但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政府的经济负担,影响到政府的其它公共财政支出。因此,必须在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拓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民间资本来源。证券公司具有丰富的融资、投资经验,而且在项目选择、管理咨询和建立评价反馈体系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国外的经验也充分证明,由证券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做法,对于优化投资方式、促进企业创新,效果良好,成绩显著。而科技型的上市公司,在设计规则设计、模块化分解和集成方面,优势明显,是较为合适的模块集成商;可以考虑在增加自身研发的同时,鼓励其进入风险投资市场,寻求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2.规范投资运行,完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高成长的投资方式,其运行机制的关键,在于投资资金的循环流动;即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能将股权转化为资金的渠道,以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首先,要通过企业公开上市(IPO)和企业并购等形式,形成并完善风险投资顺利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我国资本市场创业板推出的契机,把握创业板上市的机会,严格完善股权制度、财务制度、运营制度,从自身着手,做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通过积极上市,实现风险资金的顺利退出。。其次,要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中介和评估体系建设。投资中介机构,可以为风险投资商提供项目选择、信息咨询、管理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并且在风险资本退出的时候,起到制定方案策划、寻求退出渠道的作用。而建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投资项目评估专门机构,由有经验的评估专家对风险投资项目经行评估等专业服务,可以使得投资商获得更加充分具体的信息,做出系统全面准确的判断和选择。再次,要培育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在人才培养方面,要深化交流合作的方式,一方面要引进海外的高层次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适应本土市场的创投人才的培育。努力培养出一支熟悉金融业务、了解高新技术、拥有管理经验的风险投资家队伍。
3.制定政策法律,优化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环境的关键,就在于相关政策法律的完善。因此,我国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商、技术创新与风险资本相结合的同时,必须加强有关风险投资的立法,规范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筹资方式。运作程序和退出机制等,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护。一方面,要尽快出台有关风险投资的专门性法律并在实践过程中予以不断完善(如美国即有《风险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英国有《风险投资法》等);另一方面,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等,在充分考虑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上予以修订。同时,要加强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创业者的专利权、专有权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维护风险投资商和风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风险投资商的投资积极性和风险企业的创新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徐杰芳.风险投资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5):44-45.
[2]田陈圣.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J].华北金融,2011(3):72-74.
[3]张皖旭.论风险投资与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0(3):143-144.
[4]青木昌彦等.模块时代: 新产业结构的本质[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