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依法进入房产流通市场问题探析

来源 :中国房地产业·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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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探析了小产权房的概念,把小产权房划分为三类,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城乡规划建设的分权管理、多重叠加的利益驱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小产权房产生的重要原因,提出了四条解决措施和方法:全面叫停“小产权房”,理顺法律关系、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健全集体所有土地流转体系、调整制度安排,解决存量小产权房确权问题、推进房产资源市场化运转,统一发放产权证书。
  【关键词】小产权房;房地产市场;流通市场;城镇化
  我国目前在房地产市场合法流通的房屋是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据不完全统计在现实中同时还有大量私下流通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存在虽然有多方面的深层原因甚至是合理因素,但其私下流通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使房地产交易严重失真,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其都基本持否定态度。然而,尽管政府部门“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被强制拆除;但“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却依然无法彻底依法解决,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政府如何依法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特别是能否及如何使其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正常流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小产权房概念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基于此类房屋特性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大都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由集体组织、开发商组织建设或农民自行建造的用于销售的住房。此类房产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亦称“乡产权房”。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在市场上转让有条件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转让、置换。在众多城市中的城中村和近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农民住宅楼,常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由于该类房产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購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没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一旦遇到征地拆迁,购房者将得不到征用的补偿。
  2、小产权房分类
  结合多年的房产拆建经历看,目前“小产权房”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即“宅基地”。这些房屋有土地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只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组织以外成员根本不能够购买。二是城中村与开发商合作,进行旧村(棚户区)改造建成的房屋,安置给集体组织成员或廉价卖给非集体组织成员。这些房屋规划、建设、土地、手续齐全,或有部分手续,但土地性质属划拨的国有土地,未交土地出让金,不能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三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屋,即“乡产权房”。这些房屋由乡镇政府按照村镇规划批准建设,但未经土地部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国家颁发产权证,只有乡镇政府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即规划许可证,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3、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3.1土地所有权的二元制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当前国内体制下,农民集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有限的,尤其是缺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处分权,农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收转化为建设用地才可投入市场。政府通过低价征收,再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集体土地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从中获取大量高额垄断利益,农民不愿让利益被地方政府垄断,于是小产权房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同时,由于集体组织成员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考学、就业、参军等许多集体组织成员离开集体,成为城市人口,致使许多城市人口拥有集体建设用地;而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因结婚生育子女又需要建筑房屋进行生产生活,这也进一步促进了小产权房的产生。
  3.2城乡规划建设的分权管理提供了小产权房生存的有利条件
  建国以来,城市规划工作是由市以上政府负责管理的。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第三章就有关旧城区改建事宜做出了规定。条例相关内容指出,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成片改建。改造后土地划为国有。而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工作则是由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通过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由于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少而管理的范围又人多地广,因此村镇规划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规划区不断扩大,许多宅基地进入城市,村集体组织成员变成市民,但他们原有宅基地的性质没有变,自然存量形成大量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之所以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区近郊和城中村正是此中原因。
  3.3多重叠加的利益驱动加速了小产权房违规建设的膨胀扩大
  改革开放30年,我们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农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涌入城市,城市容量不断扩大,对房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但商品房价格昂贵,一般就业人员难以承受。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没有使用年限概念,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甚至更低,自然成为许多普通城镇居民青睐的选择;加之政府限制小产权房所依据的法律不足,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因此,部分开发商看到有机可乘而投资小产权房建设,基层政府为了创收以补贴财政而支持小产权房建设,从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农民在利益驱动下顶着风险建设并销售小产权房的局面。   3.4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搭建了小产权房盛行的现实背景
  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期:
  “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测算,到2020年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全国近年来每年村庄减少数万个,建制镇、集镇减少千个左右。大规模的城市扩展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的村镇规模以最快的速度急剧减少,也直接促进和造就了小产权房问题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小产权房的住宅目前总体上已相当于我国120亿平方米城镇住宅的40%以上,小产权房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房产权利类型之一。而且中国城乡房屋不采取一元化的管理体制,伴随着高速度的城市化,小产权房的运转规模也就会不断扩大。
  3.5法律制度的缺陷造就了小产权房产生的可乘之机
  现行土地制度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留下了巨大空间。近20年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政府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空白状态。据此,各级政府2006年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达到13168.98亿,相当于2006年国家财政收入的30%,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资本。不可否认,土地的开发肯定有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贡献,但是对原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侵占也是关键的利润来源,它导致了村民和村集体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巨大利益动因。目前仅依靠广东、成都、重庆、天津、上海等地的集体土地试点方法已不足以应对小产权房造就的改革利益的调整了,以新的全国性的法规统一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已成为改革的必然。
  4、依法解决小产权房的方法和法律依据
  4.1全面叫停“小产权房”,理顺法律关系
  小产权房实际上是中国人民在目前土地法规体系不完备情况下的集体大创造,村民、村集体、乡政府、县政府、开发商、城镇居民,不同角色共同参与,导演了当代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不完整产权问题的房屋。但是它也不全是农民的违规创造,也不仅仅是城镇居民的趋利行为,政府机关也是小产权房的缔造者之一,甚至可以说是主要缔造者。因此解铃还需系铃人,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必须由政府主导,全面叫停小产权房,完善法律法规,理顺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四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4.2修改土地管理法,建立健全集体所有土地流转体系
  一是完善调控政策,解决同地同权问题。同地同权是指同一地段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涉及流转时体现用途、使用年限、价值等同,不因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或集体所有)而出现价值(价格)差异很大的情况.即同地同价。根据2014年一号文件的精神国家首次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位同价,也就是将开发商买地的钱(每平方米几百几千元即每亩18到70万元)直接全数给农民集体,各级政府部门不许再从中拔毛,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下来的基调。在这个基调的基础上,保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平衡可控,并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前提下,出台调控政策,依法合规上市流转,自由买卖(含出让、抵押、租赁、入股等)使用。二是统一城乡规划,解决吃饭问题。保持耕地、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变,对于我国目前实施的耕地保护政策、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是一个重大挑战,任何一个方面的突破都将打破既有的平衡,损害的不仅仅只是政府的利益,主要的是关乎全中国人的吃饭问题。这就需要对全国耕地、农用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有一个总体规划,解决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科学合理调配使用的问题。三是实施市场化运作,解决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问题。研究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让集体建设用地能够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有关的流转收入划归农民和农民集体。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农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遇到国家重大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时,本着同位同价的原则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收入归农民集体所有,以此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相互转换的问题。今后所有公民和法人只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包括村集体组织成员也不能向过去那样无偿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长期无偿使用,从而使自然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成为现实。这样,通过统一城乡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由村集体统一建设符合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房屋,依法卖给农民并办理房产登记。
  4.3调整制度安排,解决存量小产权房确权问题
  小产权房确权问题的实质是土地出让金问题。国有土地上的大产权房既有房屋所有权,又有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合法进行交易;小产权房则既没有房屋所有权,也没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继承但不能出售,不能办理房地产证,如果真要出售也只有原售房产权单位有购买权。从这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的一些区别,即部分产权强调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却受到限定。而最本质的区别则在于全部产权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叫“大产权”;部分产权房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叫“小产权”。按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于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证明,如果土地是通过“划拨”或审批没有招拍挂、没有交出让金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过去30年中国城镇化的最大受益方可能是地方政府,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在较近期做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安排,政府解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尽快使小产权房加入市场成为可能。
  4.4推进房产资源市场化运转,统一发放产权证书
  目前,中国六成以上的房屋资源还没有实现商品化运转,中国商品化的城镇房屋体系还是一个不完整的半边化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对中国房屋的整体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只要集体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统一城乡规划,统一城乡建设,与国有土地同位、同用途、同使用期限、同价值,且房管部门具备统一发放产权证书的必要条件,就可以统一发放产权证书,实现国家统一的地权管理和房屋商品化全流通。这不仅应该成为政府、工商企业的原始积累和财富源泉,而且也应该成为亿万人民社会生存和财富创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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