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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产权”提法在中央文件中的出现,学术界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进行了研究与探讨。本文归结了学者们对马克思有无自己的“产权”理论的争论;收集了学者们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内容的界定;整理了学者们所做的马克思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还对人们提出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概括与说明。
[关键词] 马克思; 所有制; 产权
[中图分类号] F0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5-0047-02
随着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产权”的提法写入了党的文件中,比如:“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现在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等等。鉴于此,学术界出现了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探讨。相关研究涉及方方面面,这里围绕着马克思有无“产权”理论的争论与相关研究,做了一些收集、整理与概括。
一、马克思有无自己的“产权”理论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有自己的产权理论。尽管在马克思著作译本中“财产权”或“产权”出现不多,但不是没有。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而且研究和论述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中所包括的各项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与马克思相比,科斯只在为数不多的文章中讲过产权,然而语焉不详,从概念到观点都不清晰,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无法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相提并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指出,与国内否定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同,国外有的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家是承认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持这种意见的吴易风断言:“马克思产权理论经历了逻辑检验、历史检验和实践经验,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是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产权理论,而且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史上的唯一科学的产权理论。”
针对上述观点,另一种意见是,“产权”的提法来自科斯,不能认定马克思有产权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指出,首先,马克思有自己的所有制理论,但将“财产权”用“或” 字等同于“产权”,从而认定马克思使用过“产权”用语是不科学的。其次,自从科斯因“科斯定理”以及“产权”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其特定内涵。将大大早于他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所有制理论硬是打上科斯的印记,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合乎逻辑。最后,即便对产权理论有着研究的外国学者认为马克思是产权理论的“第一人”,也不足以认定马克思有产权理论,正像不能因为外国有学者反对马克思主义就认定马克思主义不正确一样。
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在认为马克思有产权理论的学者中,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在理解上是不尽相同的。
张克难认为:将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一种产权经济学未尝不可。
有观点指出:因为在德文中“所有权”(Eigentum)与“财产”一词同义;英文中“property”一词,一是指财产本身,更是指财产权利,即财产的占有、享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亦即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
赵晓雷则认为:产权首先是等同于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又区别于所有制;其三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其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最后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吴易风对马克思产权理论体系的内容列出九个要点: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或产权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所有权第一条规律和所有权第二条规律有联系,但有本质区别;财产权或产权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财产权或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财产权分为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曾经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形式,但到了一定阶段,便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必将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代替。
裴小革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这样的产权理论才是科学的。他认定: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有以下几个要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重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主体”和“财富的一般可能性”;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广大劳动者成果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裴小革:《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参考资料》第52期)
朱春燕更是对国内学者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做了归纳与评述,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可以从“关于产权的含义、产权反映的经济关系、产权的历史变迁、企业和产权结构变化”等方面来把握。(朱春燕:《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述评》,《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年第6期)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众所周知,提出马克思有无产权理论争论的背景是存在着科斯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所以,争论中主张马克思也有自己的产权理论的学者必然要对两种产权理论进行比较说明。这也是关于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
有人认为: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而且在方法论上马克思经济学的生产关系研究特征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而,两种理论具有许多共同的地方。
学者们同时指出,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理论分属于不同的经济学流派,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研究目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因而可以说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归纳而言,两种产权理论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权研究的目的是什么?产权研究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整体主义的方法?产权是一种法权关系还是经济关系?产权是一种生产关系还是交易关系?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历史权利?产权绩效应以什么标准来评价?
也有同志指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是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下产生的,两种理论属于不同的意识形态,运用的方法也有别,因而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
还有的学者集中研究了马克思与科斯的不同,他比较了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研究产权理论的方法论;马克思和科斯产权理论体系;两种产权理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种历史命运;不同产权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政策含义以及两种产权理论的不同历史地位。
朱春燕则在其《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述评》中,将两种产权理论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比较:首先,从理论体系的比较角度,分析了二者的逻辑起点、核心范畴和理论主线的区别;其次,从方法论的比较角度,分三个层次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比较:即关于基本方法论的比较;关于思维和构建理论体系方法论的比较和关于技术性方法的比较。最后,从基本理论的比较角度,区别了两种理论关于产权的社会性质的不同界定和关于企业理论的不同界定。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与问题
有学者认为,理论界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且缺乏创新,因此,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入。概括起来,今后应该深化研究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涉及基础理论层面的内容,它包括:对马克思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含义以及它们同产权的区别和联系研究;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客体的研究;对被称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马克思未来社会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论断的研究等等。另一方面是与我国所有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相联系的内容,它涉及对马克思所有制和企业效率关系的研究以及对马克思关于企业治理理论的研究等内容。有学者认为,联系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研究马克思产权理论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金城
[关键词] 马克思; 所有制; 产权
[中图分类号] F0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7)15-0047-02
随着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产权”的提法写入了党的文件中,比如:“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现在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等等。鉴于此,学术界出现了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探讨。相关研究涉及方方面面,这里围绕着马克思有无“产权”理论的争论与相关研究,做了一些收集、整理与概括。
一、马克思有无自己的“产权”理论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有自己的产权理论。尽管在马克思著作译本中“财产权”或“产权”出现不多,但不是没有。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而且研究和论述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中所包括的各项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与马克思相比,科斯只在为数不多的文章中讲过产权,然而语焉不详,从概念到观点都不清晰,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无法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相提并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指出,与国内否定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同,国外有的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家是承认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持这种意见的吴易风断言:“马克思产权理论经历了逻辑检验、历史检验和实践经验,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是社会科学史上的第一个系统的产权理论,而且是迄今为止社会科学史上的唯一科学的产权理论。”
针对上述观点,另一种意见是,“产权”的提法来自科斯,不能认定马克思有产权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指出,首先,马克思有自己的所有制理论,但将“财产权”用“或” 字等同于“产权”,从而认定马克思使用过“产权”用语是不科学的。其次,自从科斯因“科斯定理”以及“产权”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后,“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其特定内涵。将大大早于他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所有制理论硬是打上科斯的印记,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合乎逻辑。最后,即便对产权理论有着研究的外国学者认为马克思是产权理论的“第一人”,也不足以认定马克思有产权理论,正像不能因为外国有学者反对马克思主义就认定马克思主义不正确一样。
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在认为马克思有产权理论的学者中,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在理解上是不尽相同的。
张克难认为:将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视作一种产权经济学未尝不可。
有观点指出:因为在德文中“所有权”(Eigentum)与“财产”一词同义;英文中“property”一词,一是指财产本身,更是指财产权利,即财产的占有、享用、处置、收益等权利,亦即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
赵晓雷则认为:产权首先是等同于所有权;其次是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又区别于所有制;其三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其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权利;最后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吴易风对马克思产权理论体系的内容列出九个要点: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或产权具有某种历史,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所有权第一条规律和所有权第二条规律有联系,但有本质区别;财产权或产权包含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财产权或产权所包含的权利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财产权分为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曾经是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形式,但到了一定阶段,便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必将被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代替。
裴小革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建立在其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这样的产权理论才是科学的。他认定: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有以下几个要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最重要依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劳动者的劳动是“主体”和“财富的一般可能性”;资本主义私有制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与他们本人发生了异化;广大劳动者成果的异化,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必然要被某种可以使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产权回归他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裴小革:《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参考资料》第52期)
朱春燕更是对国内学者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做了归纳与评述,认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可以从“关于产权的含义、产权反映的经济关系、产权的历史变迁、企业和产权结构变化”等方面来把握。(朱春燕:《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述评》,《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年第6期)
三、马克思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众所周知,提出马克思有无产权理论争论的背景是存在着科斯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所以,争论中主张马克思也有自己的产权理论的学者必然要对两种产权理论进行比较说明。这也是关于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
有人认为: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而且在方法论上马克思经济学的生产关系研究特征对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产生了或多或少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而,两种理论具有许多共同的地方。
学者们同时指出,从总体上说,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经济理论分属于不同的经济学流派,两种理论范式是建立在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具有完全不同的研究目的、方法、概念和理论逻辑,因而可以说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体系。归纳而言,两种产权理论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权研究的目的是什么?产权研究是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还是整体主义的方法?产权是一种法权关系还是经济关系?产权是一种生产关系还是交易关系?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还是历史权利?产权绩效应以什么标准来评价?
也有同志指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是在不同的时代和背景下产生的,两种理论属于不同的意识形态,运用的方法也有别,因而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
还有的学者集中研究了马克思与科斯的不同,他比较了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研究产权理论的方法论;马克思和科斯产权理论体系;两种产权理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种历史命运;不同产权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政策含义以及两种产权理论的不同历史地位。
朱春燕则在其《马克思产权理论研究述评》中,将两种产权理论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比较:首先,从理论体系的比较角度,分析了二者的逻辑起点、核心范畴和理论主线的区别;其次,从方法论的比较角度,分三个层次对产权理论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比较:即关于基本方法论的比较;关于思维和构建理论体系方法论的比较和关于技术性方法的比较。最后,从基本理论的比较角度,区别了两种理论关于产权的社会性质的不同界定和关于企业理论的不同界定。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与问题
有学者认为,理论界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且缺乏创新,因此,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还有待继续深入。概括起来,今后应该深化研究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涉及基础理论层面的内容,它包括:对马克思的财产权、所有权的含义以及它们同产权的区别和联系研究;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的研究客体的研究;对被称为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的马克思未来社会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论断的研究等等。另一方面是与我国所有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相联系的内容,它涉及对马克思所有制和企业效率关系的研究以及对马克思关于企业治理理论的研究等内容。有学者认为,联系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研究马克思产权理论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