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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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充分利用机遇,合理化解压力,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梳理和分析,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才是明智之道。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影响;对应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的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了重要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贯彻落实,配套的《刑诉规则》以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
  新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90条,其修改内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司法机关做为法律的适用者,认真细致地研究法律的修改内容,探讨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根据新的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应对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在整体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作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详细考量其对自身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便做到一方面能够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把利剑去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侦查的许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条文,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提前介入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而且在会见方面新刑诉法与《律师法》实现接轨,规定律师可以直接凭三证会见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无需检察机关的批准,“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仅要面对犯罪嫌疑人,还要面对律师。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少数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律师的介入将合法化及其诉讼权利的必保障,必然会对我们侦查机关的办案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此条的出现可以看作是与国际通行惯例的接轨,部分学者和律师认为这是立法机关对“沉默权”的默认。在实际的办案中,很少有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之初会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随着修正案的宣传和沉默权理念的逐渐普及,讯问难度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
  (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尽管按照几年前的要求,讯问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已经展开,实践中侦查机关也已经有所运用,但录音录像不规范的情况存在,修正案的颁布将使录音录像法律化、规范化、严格化,这对审讯人员的审讯水平和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现行的刑诉法中,“毒树之果”是没有被排除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排除,这对我们的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办案程序合法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新的刑事诉讼法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将会使前期的辛苦工作成果化为虚有,这对我们办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侦查部门的应对之策
  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必然会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重要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我们必须全面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為目标的侦查观念,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为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切实研究讯问方法,提高讯问水平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程录音录像、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及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影响最为直接的就是侦查机关的讯问效果,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和方式等均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既能援引不得自证其罪与检察机关进行对抗,同时律师的更快介入也为整个案件的审讯突破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充分做好讯问工作。
  首先,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和拘传时间有所延长,新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侦查机关必须充分运用好这一有利条文,努力保证好第一次讯问的效果,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仍然要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   其次,从根本上讲,必须切实提高讯问水平,光靠时间并不能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只有改变讯问理念,完善讯问方法,才能切实提升讯问水平。在讯问理念上,必须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改变传统的“以供到证”的办案方法,重视搜集证据,争取实现零口供办案。同时,在讯问方法上,必须制定严格的讯问方案,在讯问前要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住有利时机并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及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二)认真对待初查,用扎实的初查工作為全案奠定良好基础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入法,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加“有力”的对抗检察机关的武器。同时由于非法证据排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已经不能再依靠传统的“先抓人再突破”的简单方法,必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要在初查阶段认真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信息。初查中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个人嗜好、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性格特点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多渠道、多方位的了解,以便知己知彼,因人施审。同时,我们要争取能够在初查阶段就固定好犯罪嫌疑人实施有关犯罪的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坚持不开口,也能实现零口供办案,并为全案的进一步拓线和深挖打下良好基础。
  (三)充分运用好技术侦查这一有力武器
  新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实践需要,增加规定了技术侦查一节,使技术侦查得以合法化,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技术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我们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和支撑。二是明确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技术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已经开始采用,并且随着新形势下犯罪手段的日益高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也切实需要进一步的技术保障。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其合法化,并且明确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做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我们必须要充分运用好这一利器,让技术侦查成为侦查机关查办和惩处犯罪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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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胡笳.检察机关应对新刑诉法科技证据规定的探索与思考[J].法治论坛,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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