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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执法衔接发轫于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结构,它与我国当下普遍存在的行政执法衔接规则既有共性,也有差异。知识产权执法衔接中存在的体制和机制相对滞后、法律依据缺乏整合、证据转化规则的缺失、知识产权刑事追诉标准的适用存有漏洞等问题,既需要有体制和机制的外部保障,还需要证据规则、追诉标准以及移送程序的完善与创新。